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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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9時47分)主席,剛剛議事人員送來各版本的對照表,我覺得這樣很好,因為這樣才有辦法開始討論,本來如果沒有送過來的話就要拜託主席要求一下。部長好,今天我們要來討論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我就專門就這個主題來跟您就教。精神衛生法這部法之所以要討論,就整個社會氛圍,我們應該把這件事情分三個層次來討論,一個是精神疾病患者,另一個是精神疾病患者的照顧人,大多是家屬,再來是社會秩序等三大方向,其實這三個面向都應該被照顧到,大家都知道,精神疾病患者當然不是自願的,所以他應該要有被平等對待的權利,但社會秩序的維護也是我們要關注的,所以在上個會期臨時會1月27日的時候,立法院已經三讀修正了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的部分條文,我們增加了延長監護期間以及增加司法精神病院等措施,我想請部長在這邊跟大家回答的是,既然是分三個層次,今天這部精神衛生法的修正,主要是focus在三個部分的哪個部分?還是三個都有?還是有強調哪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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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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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當然這三個部分希望都能夠一併討論、兼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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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我個人目前看這部法案主要是從精神疾病患者的平等對待出發,因為有人權公約等限制,而且其他的措施其實是有政策相關,像修正條文第一條就是希望精神病患者在社區有平等生活,與舊版相比加了「平等」生活兩個字,我覺得這是很好的,所以本席對第一條敬表支持,但本席同時想要知道的是,當我們在討論這些條文的時候,衛福部應該把相關的政策,就是如何能促進平等生活的相關政策應該要拿到現場,至少透過這個審查的機會讓社會也能夠同時知悉。為什麼?因為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權我們一定要保障,平等生活也要保障,藉著這個機會,照護者以及社會秩序也要同時被顧慮到,我覺得這個反而是對精神疾病患者去污名化更有保障,所以在接下來的審查過程中,希望衛福部能夠就相關的政策,除了條文的形容詞之外,如果有具體措施的話,希望能夠一併提出資料,我認為這樣可以加速審查。部長,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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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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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我再舉個例子,有關條文的部分,其實現實的狀況,當我們回到地方的時候有遇到一個很清楚的案例,就是有精神疾病患者在家中大吵大鬧,家屬已經受不了了,他實在是沒辦法了,就去請警察過來,可是警察來了之後說,我怎麼樣判定他現在有沒有立即危害?他都還沒有傷害到別人,我作為警察,我是沒有辦法處理的。事實上,這個本來不應該公開,警察還說,不然我們來讓他做一個傷害別人的動作,如果他傷害別人了,我才有權力抓他,這就是實務的狀況。本席很高興看到今天新修正的院版裡面的第四十九條開始有提及什麼時候警察在什麼狀態下可以處置精神疾病患者,也開始羅列出處置的方式,我認為這是對的,今天警政署有列席,本席想請教的是,就實務上來講,現在院版規定警察可以去查明精神疾病患者的身分,如果他是精神疾病患者,那他就要被留置,如果他不是的時候,那就有戒護等其他方式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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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對,如果警政有接到這樣的案例時,我們有call center,他可以立刻透過它來了解,未來我們要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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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我現在要問的是,就實務上來講,警察可以留置這名精神疾病患者多久?這部分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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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沒有留置,會送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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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不是要查明他的身分,是才可以送醫啊!如果他不是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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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諶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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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跟委員報告,如果警察沒辦法確認他是精神病人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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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我要怎麼確認他是?光是確認他是的這個動作也要時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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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關於確認,其實現在電話一打就可以立刻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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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電話一打就可以直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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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對,我們已經有一個call center,警察可以直接打到這裡查,各縣市衛生局那裡也可以直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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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所以在我不知道他是不是精神疾病患者的時候,我就有權力可以打這個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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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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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這是警察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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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修法裡面就會改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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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修法裡面沒有看到警察可以直接打電話這樣的狀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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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我們有設call center,他可以直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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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司長您有答案我覺得很好,我們可以再繼續討論,因為我在條文裡面並沒有看到,但我認為在警察職權行使法裡面,警察確實就有這樣的權力,所以您剛剛的答案我是同意的、滿意的,只是實務上執行下來就必須在這個條文之外,我們在討論的時候,您必須準備其他非常多相關配套措施,我們的實務問題才有可能被解決。
我再另外舉個例子,以現在來講,精神疾病患者的保障有一個專章,也已經有很多條文了,我要提出的是,那照護者呢?現在在這些條文當中有非常多條文加強了照護者的義務與責任,比如說不得遺棄、不得無故不扶養等等,以現在來講,2020年有5,894名嚴重病人,如果家屬願意當保護人就OK,可是如果他不願意的話,大概有1,742名是被指定的,約有三成是被指定的,可見得他並不是很甘願當保護人,在我們地方那裡很多都是這樣,有精神疾病患者的當事人的家庭往往是支撐力很薄弱的,你現在又賦予他義務了,根據條文來看是社區的資源要進來,現在社區資源已經到位了嗎?不然會變成定了法條之後,家屬、照護人的責任加重,但他們的奧援在哪裡?這個是我希望能夠瞭解、看到的,以至於我能不能同意法條做這樣的修正,請司長先簡單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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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跟委員報告,關於保護人的部分,如果是家屬能夠承擔當然是最好,這是延續我們華人的傳統,就是以家族為核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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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不只是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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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對,臺灣人。如果沒有辦法的話,各縣市衛生局會指定保護人,所謂指定保護人通常是指定一些專業團體,或者是指定由衛生局的同仁來擔任保護人,目前有這樣彌補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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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可是這個人就住在我的家裡,家裡的人常常是直接面對這個精神疾病患者,搞不好我反而是需要被保護的人,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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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跟委員報告,這是由不同的角度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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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當然,這件事情就是有很多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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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所以過去我們並沒有特別針對這個部分來做特別的措施,原因是因為在社區裡的支持力道還是很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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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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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在這次的修法裡面,第一個就是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等於在前線有可近性、專責的心理衛生單位在第一線,計有71處,這樣就有相當的可近性;第二,我們編制了1,000位關懷訪視員,420位心衛社工也都分布在心衛中心裡面,同時每個心衛中心還編了4位心理師,這些都是給予第一線家屬有比較好的支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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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我想是這樣,因為剛剛已經同意今天議事進行就是大家的詢答時間是短暫的,所以藉著我的問題提出只是想要告訴部長及衛福部這邊,我們在審這部法案的時候會有三個層次:疾病患者、照顧人以及社會秩序,三個層次必須互相綜合考量。有時候法律的文字規定是一件事情,但是所影響的後面相關政策其實非常多,我們因為看到有相關政策足夠豐厚了,我們才能同意條文文字這樣寫,把責任和義務規定進去。所以我是希望等到進行正式逐條討論的時候,甚至是之前衛福部是不是有機會可以提出這部法案架構的資料說明給各委員,甚至相關條文的支持配套措施,是可以同步讓大家能夠瞭解的?我認為這樣對於條文的審查進行會比較快速,這是我的意見。可以吧?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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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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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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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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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6-2
speakers ["林為洲","蘇巧慧","吳玉琴","王婉諭","賴惠員","廖國棟Sufin‧Siluko","黃秀芳","蔡壁如","邱泰源","張育美","楊曜","陳瑩","莊競程","楊瓊瓔","蔣萬安","陳椒華","洪申翰","高嘉瑜","蔡易餘","劉建國","游毓蘭","徐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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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09"]
gazette_id 111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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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繼續審查(一)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婉諭 等17 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 三) 委員蔣萬安等17 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 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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