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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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秀芳:(10時15分)部長好。今天在談精神衛生法,我記得我去年也有詢問過這個議題,對於目前社區訪視員的案量,上次司長有特別提到要提高到180人,司長也特別提到社區訪視員的人數在114年要增加到1,000人,另外還有500人是要由心理衛生的社工師一起來協助。這樣5年內要增加1,000人,請問人要怎麼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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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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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基本上現在就是大專畢業以上相關的心理科系就可以來招募,不過在人力的招募上還是會有它的困難,所以我們會檢討相關的薪資和聘用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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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秀芳:我看到在這幾年當中,從106年、107年、108年到109年,其實差不多都在100人上下,分別是96人、96人、99人、108人,然後到110年你們說到180人。你們這樣逐年增加,到114年要增加到1,000人耶!我都有點擔心你們要怎麼樣去達到目標?以目前我們看到的社區訪視員的案量比,真的是非常高,是1比367,這真的是非常多,跟其他國家比較,真的是差滿多的。我們看美國是1比15,日本是1比10,荷蘭是1比29,就算我們不跟這幾個國家比較,但1比367真的是非常多,所以我一直想要知道,你們要如何去突破這個問題,讓社區訪視員的案量不要這麼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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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對!當然最主要就是專業人力要夠,所以我們在114年要拚過1,001人,心衛社工也要有424人,加上公衛護士等相關協助,希望能夠把案量減低。第二個問題是要如何招聘這些人?以往在第一期或以前的社安網,對於這種相關人事費用的直接補助,基本上對地方補助是四成,有時候地方因為有財務上的問題,相對就會比較不那麼積極來招聘,現在我們在第二期補助至少七成,比較窮的或預算比較不足的縣市,需要自己負擔的經費就會相對減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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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秀芳:所以現在有比較好一點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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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好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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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秀芳:好,我們也期待114年真的能夠達到目標,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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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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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秀芳:另外,我們看到很多社區訪視員在訪視個案時,有時候根本找不到個案在哪裡,這部分是不是也要加強?譬如加強訪視,或是用什麼樣的追蹤機制,這樣才不會有原本要被訪視的人,卻不知道跑到哪裡去,不知道針對這種消失的個案,你們會怎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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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基本上這有一定的SOP,譬如聯絡幾次沒有到或聯絡訪視不到,就會建議跟警政一起來協尋相關的人,因為有時候他可能常常是搬到外縣市,所以這等於是衛政、警政跟民政的一個合作,希望能夠及早把他發掘出來。這有相關的定義,如果沒有了,那就要趕快把他找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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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秀芳:接下來再請教部長,這次的精神衛生法中增加了社區支持,很多人質疑社區支持到底包含哪些服務項目?我看到的規定是包括生活當中可能需要的,譬如居住安置、就學、就業、就養、就醫等,很多人都希望這些服務是不是要有一個更具體的規範?另外,現在民間所存在的一些收容機構,你們要如何輔導讓它納入這個體系?就是在精神衛生法通過之後,原本就有的這些收容機構,你要如何輔導讓它合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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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當然在法上面清楚的有五大多元社區支持,包括居住安置、就學、就醫、就養、就業等等,所以不管是經濟生活或社會救助、福利、長照,中央政府跟地方政府都會把這些項目列進來,我們也會用各種的補助,建構多元的社區支持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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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秀芳:是。最後我再請教,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時,得通知地方主管機關。針對這個「疑似」,我覺得如果不是一個有相關背景的人,要如何在第一時間認定?我們不能隨隨便便就把人家認定為精神病患者,所以對於這些人,是不是應該要有一些相對應的培訓?這其中有醫事人員,這部分應該比較沒有什麼問題,但是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社區支持業務人員,他們在執行職務時,要如何判定這個人是有疑似精神病?這部分我覺得你們在之前應該要有相關培訓,否則我怎麼去認定?總不能一個人在路上走,可能他舉止奇怪,你就隨隨便便認定他是有精神疾病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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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諶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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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跟委員報告,當然我們整個社會對於精神病人應該去污名化,接納他們有些時候會自言自語或有些不一樣的地方,所以這邊的立法精神,主要是說他已經出現比較嚴重的狀態,即異常的現象比較明顯,所以希望大家能夠通報,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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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秀芳:你所說的異常,可能人家並沒有精神疾病,只是別人覺得他的舉止異常,那這中間要如何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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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這中間一定會有模糊的地帶,當然針對廣泛的公務系統人員,我們是一定會做教育訓練,譬如鄰里長、警察同仁等,我們都會去做教育訓練,這是基本的。再者,如果發現有些異常行為,譬如看到一個人在吃垃圾桶裡的東西,造成自我傷害,你覺得這個非常異常,這時候就可以通報衛生局,衛生局就會請公衛護士、關懷訪視員或心衛社工去訪視他、看看他,瞭解他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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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秀芳:司長,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提到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如果他沒有在執行職務,但他看到類似狀況,可不可以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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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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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秀芳:可以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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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這裡寫執行職務是強調如果你執行職務時,看到這樣的狀況,更應該要去做這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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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秀芳:是,是,針對這個部分,我希望通報的地方主管機關可能要更明確,到底我是要通報派出所、警察局,或者是縣市政府衛生局?民眾可能在第一時間會通報當地派出所,但條文規定的是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我想這個部分應該更明確,到底是要通知地方衛生局,或者通知地方警察局、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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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跟委員報告,這部是精神衛生法,如果條文裡沒有寫明是哪個單位,只寫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那指的就是衛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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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秀芳:是衛生局?OK,好,我認為執行的這些人員的相關培訓是必要的,好不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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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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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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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26-2 |
speakers | ["林為洲","蘇巧慧","吳玉琴","王婉諭","賴惠員","廖國棟Sufin‧Siluko","黃秀芳","蔡壁如","邱泰源","張育美","楊曜","陳瑩","莊競程","楊瓊瓔","蔣萬安","陳椒華","洪申翰","高嘉瑜","蔡易餘","劉建國","游毓蘭","徐志榮"] |
page_start | 281 |
meetingDate | ["2022-03-09"] |
gazette_id | 1113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3701_00010"]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繼續審查(一)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婉諭 等17 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 三) 委員蔣萬安等17 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 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3701_00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