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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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0時38分)部長,今天大家都很關心韓豫平少將的案子,這個案子已經三審定讞,但這個判決實在值得我們深思、討論,不管是藍綠的委員,大家的目標都希望最高檢察署能就這案提出非常上訴。剛剛陳以信委員提出判決中就受領對象到底是不是民間人士、可不可以接受宴請,他有提出他的看法及違法意識,也就是被告有沒有感覺到自己違法,當他去做無罪答辯時,量刑上是不是以他毫無悔意就判決重刑,而不考量他詐領金額的多少所造成的損害,我想這一點沒有積極考量。 |
站在法務部的立場、站在檢察官的立場,量刑方面是由法官認定、審酌,據我所知,現在司法院已針對量刑標準訂出準則,但是我認為法務部至少在起訴時有建議量刑的權限,也就是到底要多少量刑,我建議法務部是不是可以思考未來其他的類似案件?在這個案件中,我們看到法院確實判出來的結果跟人民的法律情感差距太大了。剛剛陳以信委員講到102年的案子,挪用加菜金1萬元判決2年,並且給予緩刑,你看這個案子只有兩千多塊,結果判4年半,差距太大了!我認為可以蒐集現在很多的個案,請法務部訂定院方未來怎麼量刑的建議,請問法務部可不可以作出這樣的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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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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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委員好,謝謝委員的指教。量刑當然是由法官裁量,而檢察官在起訴時都有表達求刑的意見,當然我們自己也要有一致性的標準,我們會來斟酌。其他跟法務部有關的部分,我們會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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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謝謝部長,希望法務部能處理求刑部分,基於這個案件,我們看到問題所在,未來可做出研議。第二個,這個案子已三審定讞,我們認為能夠救濟的方式是由法務部最高檢察署總長提出非常上訴,除了剛才陳以信委員講的幾個點,就整個法律來探討,我覺得這案有很多點都可以提出非常上訴。尤其是對於加菜金的處理作業規定,這部分剛才也有委員提到,例如陳玉珍委員提到法院審判這個案件或檢方要追訴這個案件時,應該多跟國防部接觸去瞭解相關的作業規定。我們看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對於它的目的、核給權責、受理對象、適用範圍有很明確的規定,比如它核給的目的,也就是這個作業規定的目的是要給部隊加菜金核給的限額及受領單位之支用有所依循,所以訂定這個作業規定,核給的時機是各級長官視導時藉由節慶活動、演訓辦理加菜金的核發,以強化領導統禦、激勵官兵士氣、凝聚團結向心力。核給的權責由國防部及所屬各級機關、部隊有個限額的加菜金劃分表,依限額劃分表辦理,受領對象的部分就是本案的核心,受領對象就是國防部所屬各級機關、部隊以及所屬部隊的內部幕僚單位,友軍或部外支援單位,支用範圍限於各項團體加菜或辦理單位團體之餐敘,而辦理單位團體之餐敘的部分和本案有非常重要的關連。104年7月花防部的劉得金指揮官宴請當時的部屬,也就是時任金防部政戰主任郭守寓及其眷屬三位,並邀請參謀長韓豫平出席,總共六人參與,餐會費用5,760元,以漢光演習的加菜金結報。現在認定5,760元的餐費,其中被告的三位─政戰主任、指揮官及韓豫平將軍可以適用支用的對象,政戰主任的眷屬,包括其配偶、兩個小孩不可以適用,判決是以這三位不能適用為由,就是一刀切,計算出這三個人的餐費是2,880元不能適用,就是推理出其貪瀆金額、詐領金額2,880元。這種計算計算推理很有問題,請問如何認定這三個人的用餐費用是2,880元?有沒有詳細調查小孩真的有吃嗎?這種計算推理在邏輯上是有問題的,法官可以這樣認定嗎?我舉出一個最高法院對於賄選案的判決案例,一審、二審判決被告賄選11票,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理由是到底買11票或是18票,票數不一樣,所以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買票事實已經確定了,但到底買了幾票、數量多少,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可見這個案子在這部分是很有爭議的,如何認定2,880元?用這種計算推理而沒有實質調查這三位所謂的民間人士用餐數量是多少,或許實際上只有1,000元,這部分都可以做為非常上訴的重點。 |
另外就是所謂的受領單位,加菜金可以用來辦理受理單位的團體餐敘,這一餐是由劉得金指揮官請參謀長、時任花防部政戰主任三個符合資格的人餐敘,這些都是漢光演習有功人士,請他們的寶眷、軍眷參與這一餐,以演習加菜金支付,餐敘是有這三個人,但這些辛苦的指揮官、政戰主任或參謀長的軍眷難道沒有功嗎?她們的老公犧牲假期參與漢光演習,請三個長官吃飯,他們的寶眷參加,卻被法院說是民間人士、不能參與,我覺得這種判定非常牽強。我個人認為法院這樣判定,斟酌受領對象時一直說他們是民間人士不行,而沒有考量他們軍眷的身分,這有失經驗法則,違背人情經驗法則,希望未來法務部可以向最高檢察署建議這個點,這其實有很大的問題。 |
最後一點是有關量刑的問題。我本身從事司法實務,我們發覺很多法官會基於其好惡,做出跟一般量刑判決相當大的差異。我舉出一個例子,這造成社會的危害,經濟犯罪詐欺犯,有人被告詐欺50萬元,被告抗辯說是投資款,但投資人也就是告訴人說不是投資款而是欺騙,被告把錢還了而且完全沒有前科,但法院判決說被告雖然把錢還了,但一直辯稱不是投資款、沒有詐欺犯意,所以連緩刑都不給,結果只會造成這個人被關,增加監獄的負擔,既然錢都還了,代表他有悔意。就如陳以信委員說的他個人沒有違法的意識,他認為他並沒有騙人,真的是投資,因為投資不順所以被告了,他把錢還了,但法院一直要他認罪,這是很大的問題。我舉出這個例子是要讓部長瞭解,雖然法界不是很多法官這樣,但有些法官會依個人好惡判案,造成社會秩序更亂。 |
最近最高檢察署也在檢討公務人員加班費、差旅費是否屬於詐領,這部分已經有統一見解了,現在就是依普通詐欺罪辦理,是否有這個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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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最高檢針對公務員領取加班費、差旅費等小額費用是否構成貪污罪的詐欺或一般的詐欺有比較統一的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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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從這個可以看出很多案子是罪刑比例判決相當失當,比如肇事逃逸罪,大法官會議第777號已有解釋,不能因為刑期定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法官就全部判定一年以上而不分情節輕重,從這個案子可以看出執法上有一些問題,當然立法需要與時俱進,立法也是有些問題,立法者和法務部都有共同的責任,對於不合時宜的立法要予以修正,但我們還是希望未來法務部、檢察官面對這些案子要特別向院方建議,或者法務部修正相關法規,以符合民情、符合現在的民意而讓法規符合潮流、與時俱進,很多案件把人抓去關不會更好,只會造成社會更紛擾、更亂,造成人跟人之間更多的不和諧。以後我再跟部長好好的討論,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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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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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林委員,林委員果然是法界出身,他非常專業的討論相信對法務部有很多的啟發。 |
接下來請黃召集委員世杰發言。黃委員質詢後休息五分鐘。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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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36-2 |
speakers | ["陳以信","曾銘宗","陳歐珀","陳玉珍","鄭運鵬","江永昌","林思銘","黃世杰","李貴敏","范雲","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吳玉琴","邱顯智","湯蕙禎","劉建國","洪孟楷","游毓蘭","周春米"] |
page_start | 327 |
meetingDate | ["2022-03-09"] |
gazette_id | 11136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3601_00011"]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法務部部長蔡清祥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13601_00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