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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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2時1分)次長好,我今天想要討論監外作業的問題,監外作業也廣泛使用於我國的矯正機構,其實這個制度在國外也由來已久,並且是廣泛使用。監外作業之立法目的在於,讓符合監外作業條件的收容人在監獄毋庸派員戒護的情況之下,他可以自主性地往返這個作業(工作)及監禁處所,希望收容人在監禁期間即可提早就業謀生,獲得家庭支持順利復歸社會,出獄之後可無縫接軌適應社會生活,達到我們所要求的所謂「刑期無刑」、不希望他再犯之目的。
我想要討論的是,雖然這個制度在我國也實施非常久了,依據法務部的受刑人作業辦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從事監外作業」,等於有這五款規定,整個予以限制。次長可以細看這幾款,第一個是有脫逃之虞,我們也認為,就監外自主作業,如果他過去有脫逃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者,會增加戒護的問題,所以第一款相對來講應該比較沒有問題。
第二款是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脫逃罪,甚至犯脫逃罪又被判刑,等於也是同樣的理由。
第三款是針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那問題就來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涉及受容人的範圍是很大的,因為涉及製或販、運、轉讓,施用及持有等等之類,而且收容人的數目在法務部矯正署的執行機關裡面,比例也非常高。因此第三款的事由是不是合理的?雖然後面有一個排除的規定,初犯或犯同條例第十條(施用)及第十一條(持有)之罪,不在此限。但像轉讓有可能狀況是很輕微的,如果按照這一款的規定,就整個被排除掉了,所以整體來講是不是有過度僵化、輕重失衡的問題?
第四款是針對強制治療之性犯罪;第五款是針對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或同法第六十一條所稱的違反保護令罪。這個也是一樣,保護令的態樣不一,相信次長也非常清楚,有的輕、有的重,甚至違反保護令的情狀當中,有的可能是再次違反的狀況並未涉及肢體上的接觸等等之類,因為態樣實在太多了。針對這部分,以這五款做全面性的限制,是不是有輕重失衡或過度僵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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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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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一下,就監外自主作業,我們這幾年來,為了要讓受刑人復歸社會,所以剛開始會比較趨於保守,不過在幾個月前我也請署長檢討一下這個要不要放寬,跟委員的構想是一樣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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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所以你們也覺得這有一點輕重失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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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這個部分也會檢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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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我跟次長舉個例子,刑法我們都非常清楚,沒有包含在這五款之內的,有的很嚴重耶!譬如殺人罪章,今天有一個人犯了殺人罪,結果他可以從事自主監外作業,殺人、放火、強盜、擄人勒贖,刑法還有非常多的罪章都不在這裡面,反而他可以從事監外自主作業啊!但在這五款裡面,除了脫逃部分之外,其他的如犯毒品危害防制之罪,有的是轉讓,其情節可能比較輕微,或是這邊提到的違反保護令之狀況,如果用這樣的方式予以全面性限制,是不是合理的考量?更嚴重的殺人、放火者,反而沒有受到限制。比較理想的狀況,還是要看該收容人在監獄的表現,那是不是有評分,假設他確實表現非常地良好,應該也可以考量是不是要讓他從事監外自主作業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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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好,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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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我們希望在1個月內,針對監外自主作業的規定是不是過度僵化或輕重失衡,能夠就相關的問題提供一份書面說明給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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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兩個月,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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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兩個月,署長?好,那就兩個月,希望能夠正視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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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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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邱委員,你真是寬宏大量,1個月已經很長了,還給他兩個月的時間。確定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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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因為這個涉及到的還是比較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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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啦!讓他慢慢地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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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因為還是有很多刑法上的其他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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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剛才就這個內容的書面資料,也請一併提供予本會各委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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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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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邱委員的質詢。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洪委員孟楷、何委員欣純、江委員啟臣、孔委員文吉、張委員其祿及傅委員崐萁均不在場。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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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2
speakers ["陳以信","曾銘宗","陳歐珀","陳玉珍","鄭運鵬","江永昌","林思銘","黃世杰","李貴敏","范雲","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吳玉琴","邱顯智","湯蕙禎","劉建國","洪孟楷","游毓蘭","周春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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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09"]
gazette_id 111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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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法務部部長蔡清祥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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