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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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委員萬安:(12時3分)部長好,這次精神衛生法的修正很重要一部分是要把強制住院改為法官裁定,這當然是希望保障患者的人權,但是為什麼在院版裡面只有改一半,就是強制住院改成法官裁定,強制社區治療卻還是由審查會來進行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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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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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蔣委員好。我請心口司諶司長來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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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諶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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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我們也跟司法院協調過很多次,最主要是強制社區治療比較不牽涉到太多的人身自由拘束,強制住院則是完全的人身自由拘束,所以應該是說這個情況不太一樣或者是輕重有別,需要人身自由拘束的部分我們請法院來裁決,我想這是比較沒有爭議的。如果在社區裡面也要由法官來裁決,感覺上這個強度會不會太高一點? |
而且要跟委員報告,最主要是我們第一次在臺灣做這件事情,光是住院的部分其實就要花滿大的力氣去解決很多程序的問題,所以是不是讓我們有一些空間,先把這個做好之後,再去考慮是否要擴大到社區裡面的個案,也用剛剛說的美國紐約的做法,由法官來裁定要做社區治療?這樣會比較有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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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委員萬安:司長,我聽起來,是否要根據法官保留原則,交由法官裁定,其實你們現在衡量可能這是因素之一,但是我想請教,你們做這樣的切割,背後有沒有其他的原因?因為你也不排斥未來可以交由法官裁定,所以這個標準並沒有一定。譬如說,背後考量有沒有人力的問題或程序、速度的問題?這些是不是可以一併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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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跟委員報告,當然一定有考慮人力的問題,譬如說,假如社區處置也要由法官裁定的話,可能會增加更多的案量,對法官的人力其實就是很大的考驗。法官的人力也不是今天說要增加就可以增加的,也需要一定的養成時間,這些都是要納入考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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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委員萬安:對!剛剛你也不排斥未來應該要交由法官裁定,因為你有表示這的確對人身有一定的拘束,也對人權的侵害有疑慮,對不對?所以在這當中,你怎麼切割這個標準、怎麼拿捏?未來要到什麼時間點,相關配套都到位,再將強制社區治療交由法官裁定?這是一個很嚴肅的課題喔!對於侵害人權還有你所考量的人力問題,這樣的取捨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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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跟委員報告,理想我們都認同,可是理想跟現實之間畢竟還是有距離,我們總是要逐步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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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委員萬安:我們把這個問題點出來,其實是讓大家可以來討論。你懂我的意思,對於侵害人權的部分,你也認為的確有侵害,所以不排斥未來要由法官裁定。那麼你現在做這樣的一個切割,說強制社區治療是因為人力不足,所以不交由法官裁定,而交由審查會審查,這樣合不合理?因為一樣會有侵害人權的疑慮。 |
我想部長大概聽得懂我的意思。沒關係,這個大家可以來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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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所以我們也特別在報告裡面說明,就是委員所提的有關於強制住院治療限制人身自由,我們認為委員的修法精神是跟我們一致的,但是有時候在治療的部分,如果案量太多的話,要是裁定得太晚,也會有所延誤,所以我們現在就先把強度比較強的部分交由法官保留原則來做,至於治療這部分,我們就逐步再來。方向我想都一樣的啦,我覺得這是一個對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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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委員萬安:好。另外就是衛福部106年至109年的心理衛生報告顯示,我們臺灣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的數量高達7,800多人,但是強制社區治療的審查案件數歷年來都只有50件左右,這是什麼原因?很顯然,我們多數的精神病患者根本沒有進入到強制社區治療的程序當中。這點之前我也在委員會質詢過。在審查預算的時候,我有要求衛福部針對這個問題加以改善,當時衛福部承諾要簡化程序、加速審查效率,請問目前有沒有相關的具體措施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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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跟委員報告,謝謝委員關心這個議題,其實這個議題是一個很大的挑戰,也是我們想要克服的。應該是說,嚴重病人的人數很多,但是申請強制住院的人數沒那麼多,主要還是因為大家在執行面上覺得有困難,或者是相關費用令他們覺得不是那麼滿意,所以他們就不願意往這個方向去做。其實今天滿多委員也有提到這個議題,我們回去會再重新研擬,特別是在給付的部分做一些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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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委員萬安:司長,其實還有另外一個原因,就是審查會的審查效率過低。也就是說,按照現在的規定,精神科醫師診斷病人需要強制社區治療後,要檢據大量的文件提供審查會審查。因為程序繁瑣,造成很多精神科醫師根本不願意申請,這其實就無法達到當初強制社區治療所預期的效果。因為如果按照你們現在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第三條,要檢具的文件非常繁瑣,會造成精神科醫師非常沉重的負擔,這其實是要去檢討的。上次我的預算提案也有提到,就是怎麼樣簡化程序,加速整個審查效率,這是未來必須做的。部長未來是不是能拿出具體的辦法?因為處理預算提案的時候你們也有承諾啊!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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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好,謝謝委員提出這個點。確實如同委員講的,就是要寫報告。雖然這是法的規定,但是報告要寫很多,對他們來講是一個非常大的壓力,針對這一點,我想請心口司來做一個澈底的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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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委員萬安:好,謝謝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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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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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現在休息,12時40分繼續開會。 |
休息 |
繼續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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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
請高委員虹安發言。(不在場)高委員不在場。 |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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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26-2 |
speakers | ["林為洲","蘇巧慧","吳玉琴","王婉諭","賴惠員","廖國棟Sufin‧Siluko","黃秀芳","蔡壁如","邱泰源","張育美","楊曜","陳瑩","莊競程","楊瓊瓔","蔣萬安","陳椒華","洪申翰","高嘉瑜","蔡易餘","劉建國","游毓蘭","徐志榮"] |
page_start | 281 |
meetingDate | ["2022-03-09"] |
gazette_id | 1113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3701_00010"]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繼續審查(一)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婉諭 等17 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 三) 委員蔣萬安等17 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 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3701_00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