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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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13時10分)部長、司長好。我現在又到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以有些司法個案想跟部長及司長討論,請你們看以下的投影片。這是一個個案,他媽媽無限犯罪,又不去看醫生,還打來要交保費,所有任何生活上的費用他都出了,還是可以惹事,打電話來永遠第一句都在要錢,雖然是老問題老生常談了,但有時很累時真的很會爆炸,心真累。另外一個是與6日臺中大火釀成6死6傷的這個問題有一點雷同,可以看到清理前跟清理後的照片,不是沒有清,但清完之後又再囤積。這兩個案件我想跟部長、司長討論,因為我們要修精衛法,對於強迫症我們是不是可以在精神衛生法裡面多加思考?或許可以在部長任內進行,在對自己的病態狀況不清楚又沒辦法強制就醫的情況下,經常發生這些事情導致嚴重的公共安全。我想這兩個案件可以加以琢磨,看看如何在精衛法裡面做修正,若要強迫就醫但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沒有立即的危險,但是他的行為卻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像那位網紅給媽媽無限次的經費支援,但他的媽媽還是會一再地偷竊,他是有賺到錢,如果今天這個家庭屬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早就變成另一個社會事件了。 |
另外一位有囤積症的人,基本上他可能有強迫症,因為清掉之後還是會囤積。我這邊有份資料可以給部長跟司長參考,美國曾統計過約600萬人有嚴重囤積行為,平均24人就有1人,囤積癖不僅有衛生環境問題,對家庭成員也是一種困擾,還有公共問題。我簡單講一個例子,2020年在臺北市也發生過,有囤積癖的長者家曾發生兩次火警,雖然都及時撲滅火勢,但是消防員警告依照火載量應該會有鄰居陪葬。所以這兩個問題是不是有機會在我們修精神衛生法的過程中一併思考?請部長或司長簡單回應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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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相關的症候裡面有形成一些障礙,分為兩部分,一個是在公安形成對別人的妨害,而他個人藥物的控制、各種治療效果並不好,所以我認為相對來說,公安應該由司法做相關處理。剛剛講到的網紅,其實我建議他不應該再給媽媽錢,讓錯誤行為受到司法的制裁,而我們儘量讓他接受醫療,不過這無法醫治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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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我們知道無法醫治好,若要讓他強制就醫又沒有法律依據。他就是有強迫症,但我們沒辦法強迫他就醫,這就是一個衝突跟盲點,而精衛法裡面有社區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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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諶司長可能有一些見解。強迫就醫有兩點,若可以醫治好,坦白講這個強迫就有意義,若無法醫治好,透過這種強度的力量強迫去做,結果效果又不彰,這樣是不是合理?或許司長有更好的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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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諶司長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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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跟委員報告,這兩種都算是輕病,以精神疾病來說是輕型的疾病,不像剛剛講的精神病是比較嚴重的,他不會失去理智、還能維持,這兩種病在治療上或許有些部分可以幫忙,但也不是全都能治療好。例如囤積症會造成公安危險,其實理論上從公安的角度切入會比較合理,比如法官可以用附命治療的方式要求他,我覺得比較有可行性。 |
實際上,這種問題其實需要家人的關心,光是清空不見得有用,大家要一起關心、瞭解他,其實很多是老人家在習性上捨不得丟東西、統統撿回來,他覺得丟掉太可惜、收起來,這些占很大的比例。有一些是比較病態的,病態的部分就用醫療方式去治療,但其實是需要大家去勸導,包括鄰居和家人,並告知可能的危險,要用這樣的角度去做。關於偷竊罪、偷竊癖,我不知道他是不是偷竊癖,如果是的話,其實也是一種輕症,很多有名的人都有這種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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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很多有名的人都有這種病?好比部長也很有名,你這樣講很奇怪,召委也很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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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對不起,這有一點語病,但有些有名的人、大明星也有這個病,這其實需要接受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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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我今天就是跟部長、司長提及這個問題,因為剛好要處理精衛法,若要跟司法法制共同討論都OK、沒問題。因為剛好臺中發生大火造成6死6傷,確實有囤積,這是事實,以往真的有太多類似案例,只是在沒有人致傷、致死的情況下沒有被突顯出來,但在這件事可以突顯出來,這是囤積部分。 |
另外司長剛才講到一半被我插話,對不起。偷竊慣性在精神層面上沒辦法做相關的社區支援與關懷嗎?甚至是囤積部分,精衛法裡面有社區的支援跟關懷,對不對?這是你的專業、這是新政,但你要用法律加以約束或用司法的力量去做嗎?我覺得可能要靠司長們思考如何做,或是由我召集兩個部會共同研商?今天我有特別提到,你說有名的人會去偷錢,我覺得對社會的衝擊、對一個家庭的狀態來講,那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但對於一個經濟狀況很糟糕的家庭來說,例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他們的長輩就是一直去偷錢,這樣的家庭會出問題,又會造成社會事件一再發生,對不對?而囤積就有可能導致公共安全問題,在這個範疇裡面我們要怎麼思考?特別是精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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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這兩種疾病在精神衛生法是很難規範的,但精神衛生法在這次的修法中,在社區建置很紮實的基礎,像是社區心衛中心,編制很多專業人員在第一線,社區民眾若有心理衛生需求的時候,其實有很好的可近性又是免費的資源,有助於社區的整體心理衛生。但回到這兩個疾病,處理的方式跟方向要另外考慮,跟司法結合也好或鼓勵就醫也好,我想都是需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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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司長,就醫當然是一個層次問題,但我特別提到社區,他不主動來,但你們建置的社區資源可以主動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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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是,像剛剛的囤積症問題,因為他形成公安危險,其實我覺得可以多做這方面的教育,讓民眾知道這是很危險的,當鄰居都在意這件事情的時候,大家會去規勸他、家人也會規勸他,這樣會解決掉一部分的個案問題。如果真的不行,至少大家都認為這是有問題的,不要把它當作常態來面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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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囤積本身就有衛生的問題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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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司長立中: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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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精神衛生法是一個更高的層次,如果環境的衛生都改善不了,精神衛生要做到很好,我覺得也是困難,所以我今天把這個議題提出來討論是因為我要朝這個方向,請部長跟司長加以思考要如何協助,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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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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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一個月的時間,看我們能否有初步的共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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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恐怕很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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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對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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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因為這是很複雜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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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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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滿複雜的一個社會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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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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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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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委員葉毓蘭、徐志榮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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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葉毓蘭書面質詢: |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1年3月9日及同年月10日排審行政院函請審議「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等案,本院葉毓蘭委員特向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提出書面質詢如下: |
有鑑於108年7月3日嘉義鐵路警察執勤遭刺身亡、109年6月8日高雄4名員警協助護送精神病患強制就醫,遭病患刺傷割傷……等事件。政府針對警消執勤面臨(疑似)精神病患危機事件,實應參酌比照「曼菲斯模式(Memphis Model)」的「危機處理團隊(Crisis Intervention Team, CIT)」,積極提升警政體系相關教育訓練,以及危機處理之能力。 |
目前政府類似前揭危機處理團隊之作為,均主要由衛生福利部之訓練課程或專業協助。例如:衛生福利部辦理「整合型心理健康工作計畫」,以警消、村里長(幹事)、社政人員或社工等為對象,辦理以場次為單位之課程;「精神醫療緊急處置線上諮詢服務與留觀服務(call center)」,由衛福部辦理電話線上諮詢警消、社政、醫療、志工……等人員,協助判斷及轉介個案住院留觀;以及為因應精神衛生法之修正,於「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中規劃於全臺建置8處精神醫療團隊5各由1名精神科醫師、5名護人員組成之,協助前往有需要之警消執法現場。 |
以上諸衛福部相關作為,均未有警消體系自行建置之特定職務並配合教育訓練。然而,參照國際上有代表性之曼菲斯模式,發軔於美國曼菲斯市警察局,該局與全美精神疾病全國聯盟(NAMI)、精神健康醫療機構、兩所大學(曼菲斯大學和田納西大學),建立夥伴關係,使警察人員、精神醫療機構、病患、以及其家屬,能建立四方合作,俾利建立即時情資、理解及安全的危機事件處理模式。其重點要素,為應於警政體系內,建置危機處理官員(CIT officer)、調度員(dispatcher)─危機處理官員權責為針對危機事件反應、辨識案件類型、跨機關連繫及分案處理,由志願報名之警察中進用,至少接受40小時有關訓練;調度員應能及時於線上,協助辨認危機事件中執行對象之行為反應、風險類型,能夠即時聯繫上危機官員,並至少接受8至16小時訓練;前揭職務均應考量能夠24小時輪流執勤,在警察機關值勤據點有廣泛的地理分布。甚至進一步言,相關之教育訓練,應自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之人才養成階段,就應該融入思覺失調症相關知能課程。 |
綜上,現行政府降低警消有關精神病患風險之執法安全風險,距離國際模範之曼菲斯模式甚遠,相關部會經本院委員之質詢及預算審查決議要求,仍有無故稽延之行政怠惰。另外,刑事訴訟法業經本院修正通過,針對精神病患處遇,增訂暫時安置專章;妥善之危機處理團隊建置,更是完整社會安全網之一環,爰提出書面質詢,請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分別就權責答復下列之質詢: |
一、目前醫療緊急處置線上諮詢(call center)之方式,以及未來規劃由醫療人員擔任之精神醫療團隊,有助於提升警消遇危機事件之安全,應積極賽續強化推動。 |
二、目前並未自警政體系內進用訓練特定人員、擔任危機處理團隊特定職責職務,應儘速比照曼菲斯模式妥為規劃,並結合現行衛政體系提供之教育訓練資源辦理。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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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26-2 |
speakers | ["林為洲","蘇巧慧","吳玉琴","王婉諭","賴惠員","廖國棟Sufin‧Siluko","黃秀芳","蔡壁如","邱泰源","張育美","楊曜","陳瑩","莊競程","楊瓊瓔","蔣萬安","陳椒華","洪申翰","高嘉瑜","蔡易餘","劉建國","游毓蘭","徐志榮"] |
page_start | 281 |
meetingDate | ["2022-03-09"] |
gazette_id | 1113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3701_00010"]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繼續審查(一)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婉諭 等17 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 三) 委員蔣萬安等17 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 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3701_00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