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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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3時17分)主席,我想請教主委。主委,今天想要跟你討論臺灣農會跟漁會選舉的奇怪現象,農會跟漁會因為掌握了信用部的小金庫,又掌握了產品的產銷和補助,對農漁民來講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存在,但是也涉及到龐大的利益。我們都知道農會跟漁會選舉常常出現同額競選的這個狀況,只有1個人選舉,如果沒有同額競選,在競爭激烈的地方的話,也常常有買票的這個狀況,除了涉及到利益之外,我們也要知道到底為什麼會有這麼誇張的狀況?是不是在制度上有沒有什麼問題?
首先我想請主委看一下這個條文,照條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買票賣票的狀況,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不正利益等等;第三、四款是針對所謂的「搓圓仔湯」,也就是農會法跟漁會法都有規定,對候選人的「搓圓仔湯」,要人家不選或者是進行特定的選舉活動都是犯罪。但是實際上選舉的時候又出現了同額競選的這個狀況,大家當然都心知肚明,為什麼到最後只有一個人選?為什麼會不斷發生這個狀況?因為法條上面規定,請主委看一下,紅色我框出來的這個地方,就是對於候選人,它的規定就是針對候選人,只有針對候選人,我們用花蓮高分院的這個判決比較清楚。這個判決談到農會會員的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只要還沒報名或資格審查不具有候選人身分的話,那就不符合法律規定,依照罪刑法定主義是不罰的,這樣就產生一個非常荒謬的狀況,大家只要早一點去喬好,喬到要選的時候再去登記就好了,那別人就不要去登記。主委,其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已經非常清楚,民國72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就已經有所修正,明確規定為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第二款也是一樣,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的規定,其立法理由其實非常清楚,是為了貫徹防止金錢介入選舉,亦即防止搓圓仔湯的弊端對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的候選人增列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也就是不管是已登記或未登記成為候選人,基本上就應該要適用,所以主委可以看到相較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漁會法的規定,只有針對選舉權人這個狀況,所以在他登記之前,他都已經喬好了,那就沒有問題了。
再者,不只這個,理監事的選舉也是一樣,因為農會理監事的選舉,我覺得即便到現在為止,大家都還是覺得非常奇怪,農會會員選出農會代表之後,再選理監事,選理監事之後再選總幹事,這樣會發生什麼狀況?在選理監事時,買票、賣票的部分,就要件的限制也是有選舉權的人這樣的規定,導致在理監事選舉會出現的狀況是直到會員代表當選之後,這些代表才是理監事的選舉權人,所以如果我沒有當選會員代表,在選舉之前,我就進行操盤,然後我買票進行賄選動作時,統統都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主委從這個脈絡來看,其實大家都可以看得非常清楚,我們再看桃園地院的判決,其實也講得非常清楚,地方法院的判決就是如果對還沒有當選會員代表的人要約或承諾就不屬於賄選的範圍,所以農會法、漁會法的這個規定,等於在告訴大家期前,亦即提早幾天事先約好就OK了,這樣的規定是不是很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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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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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非常感謝委員把農漁會法相關的辦法,不管是選代表、理監事,甚至最後理事長相關違規可能規避的部分整理得非常好,而且我還要跟委員補充說明,被判緩刑六個月一樣照當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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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所以主委我要跟你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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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再提供給委員更多的資訊,因為滿4年選一次,所以在5年前違反相關選舉規定被起訴的四百多人在判決還沒有完成,其中有一半以上的理監事、代表都當完了,並沒有依照公職人員的速審速決,所以跟委員報告,您剛剛所提到的,包括我們認為沒有速審速決,以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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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罰款三十九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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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三十九萬或十五萬,我們希望可以提一個完整農漁會法選舉的相關規定,原則比照選罷法速審速決。
第二個、提高刑法的期限,至少要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款至少要類似選罷法罰一千萬,再把您剛剛所提到這樣規定的文字等同規避,亦即在事先綁好,所以都抓不到這樣的情形,我們也會加以修改。再來剛剛講的,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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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陳主委,讓我講完一下,等一下我會再回到這些的訴求。總幹事的聘任也是一樣,總幹事的聘任如果要求期約交付財物,或者去做這些不正利益的話,同樣的,總幹事的聘任時間一定要到辦理理事候選人登記之日,而且還要經過農會和行政機關遴選合格的總幹事候聘人員,然後在會員代表選舉之前,總幹事的候聘人選資格審查就會完成,也就是跟這個判決講的一樣,至少是要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然後辦理理事候選人登記之後,才會用到這一條;換句話說,我提前操盤就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至於剛剛主委提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部分,我必須要講,這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狀況一樣,如果你比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規定的話,這部分可區分為,如果你去買票的話,當然罪刑要更重嘛!被人家買票的,罪刑要比較輕。如果買票的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把這個情節全部區分開來,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的狀況,現在這樣的狀況,不只刑度輕,剛剛主委也提到刑度輕的問題,但它還沒有把情節輕重區分開來。
再來就是萬年總幹事的問題,其實在民國七十幾年時,大家就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所以把它改成只能續聘一次。2007年時,在國民黨、親民黨和無黨籍聯盟的時候通過可以無限次續聘,當時民進黨還痛批說這叫做黑金元年,結果現在的狀況卻是萬年總幹事,這部分是不是應該要把它改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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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我跟委員報告,除了總幹事之外,也因為我們現在的農漁會總幹事越來越優秀,他們的任期到底為何?我覺得這是可以討論的,因為他們等同是一個農漁會的CEO,但是委員前面所講的這些情事,以及選舉違規的相關情事,坦白跟委員報告,我跟行政院有做整個分析,我們覺得這部分一定要來修法,非常謝謝委員今天的質詢,我希望可以針對選舉的弊端,在這個會期送到大院做相關的修改,因為現在離選舉還有三年多,我覺得是一個最合適討論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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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應該可以澈底的檢討嘛!因為主席已經站起來,我最後講一下萬年總幹事的問題。
主委,你知道現在臺灣總幹事最長可以做到9屆,甚至有做8屆的,主委也非常清楚農會總幹事權力這麼大,所以實在不宜一而再再而三的延任,而且要選農會總幹事,依照現在的制度,是農民會員先選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再選理監事,理監事再選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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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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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總幹事是用聘任的,不是選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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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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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但是我要特別跟委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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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在這個狀況下,如果你還讓他繼續擔任萬年總幹事的話,不就能呼風喚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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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我要特別跟委員報告,因為現在做得很好的農會、漁會總幹事,都是總幹事很優秀,所以有關任期的部分,我覺得是可以討論,但並不是這次我們修法的重點,我覺得修法重點是嚇阻選舉違規的部分之後,讓優秀的理監事進來,這樣他所選聘的總幹事絕對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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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相關的制度,是不是可以在一個月內,針對建議事項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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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當然可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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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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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邱顯智委員。
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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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19-2
speakers ["邱志偉","林岱樺","謝衣鳯","邱議瑩","楊瓊瓔","呂玉玲","陳明文","陳亭妃","賴瑞隆","莊瑞雄","蘇震清","陳超明","蘇治芬","李貴敏","高虹安","邱顯智","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陳椒華","邱臣遠","陳素月","張其祿","何欣純","賴惠員","劉建國","廖婉汝","蔡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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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09"]
gazette_id 111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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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3601_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