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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0時38分)我想就教於秘書長,我先講民事訴訟這個部分就好了,有關於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希望能夠作為底座,一審就是堅強的事實審,二審叫做嚴格的續審制。 |
第一點就要問,什麼叫做續審?因為覆審制、續審制、事後審這3個都不一樣。覆審就是指不承認下級審的訴訟行為效力,全部訴訟資料重新辯論再來判決。而且下級審沒有提出的新事實、新證據都可以承認,這是攻防方法的更新權。續審是指下級審的訴訟行為仍有效力,也可以在上級審的時候提出新事實、新證據,就承認這個攻防方法的更新權,這是續審。可是你們現在如果要把第四百四十七條當中的第一項第三款跟第六款刪除的話,那其實你就是不承認能夠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更新權,這個是比較像事後審!這個是專以審理下級審判的判斷為目的,而且僅以下級所調查的訴訟資料為判斷基礎。 |
你們對條文這樣做了之後會變成事後審,那你們為什麼要宣傳成續審制?請回答。我現在是在講民事訴訟法,刪除了「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這兩款,看起來這個制度會叫做事後審,就不叫做續審制啊!因為沒有了更新權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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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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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跟委員報告,我們在強化事實審的這個法案裡面,也就是第四百四十七條的修正案,在立法說明的時候就有提到為什麼要刪除第三款。也就是說,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就第一審已經主張的爭點,補充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也應該要歸到修正案的第四款「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也就是用加一個歸責事由來限制。這個部分,基本上我們就是在做嚴格的續審,不能說它不是續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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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知道,現在你是在強化在一審時當事人要儘量來提出。但是沒關係,你要去辯解,我覺得你是事後審,結果你認為你是續審制。但是我要問,因為我們要建立金字塔底層堅強的事實審,我們就看現有的法律訴訟判決。有一篇論文,我就不講作者是誰,從最高法院去看二審,他有抽樣出來,二審有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的案件,按照第三款的占37%,按照第六款的是占31%,這是人家論文的資料。你們平常在做年度統計的時候,有發現根據這兩款大概占多少嗎?你們有做這個事情嗎?就是說現在條文要修正,那你有回頭去看根據這樣的更新權所提出來的案件嗎?好,等一下查到資料再回答我,我就繼續問下去。 |
為什麼我要講這個?我們再看另外一個數據,二審法院廢棄一審法院判決,在2020年全國高等法院含分院收了1萬272件上訴,結果有938件、9%全部廢棄,有1,736件、17%部分廢棄,這兩個加起來超過四分之一。我現在還不講二審到三審、更審這樣來來去去,就指二審和一審,被廢棄或部分廢棄的就超過四分之一,就是二審覺得一審判決有問題。而且在你們的看法當中,如果結論對都對,即使推論是錯的,所以其實說不定有問題的比例還要更高。 |
那也就是說,在二審的眼光裡,以現狀來看,和一審有堅強事實審的理想還有一個非常大的距離。那你們如何確保現在這樣提的就能夠讓一審成為堅強事實審,只是去刪了那兩款的條文,就馬上變成一審是堅強事實審?請回答我這個問題。我不理解!現下看,二審認為一審的事實審出問題的比例這麼高,你們刪那兩款就立刻可以達到?如何能做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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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可以讓民事廳周廳長來回答這個問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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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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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民事廳周廳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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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謝謝委員關心。主要是因為剛剛委員提到的這個資料,事實上二審廢棄一審的原因非常多,不能單純以廢棄一審判決就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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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但是有四分之一,我就提出來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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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是,因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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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什麼叫廢棄原判決或廢棄部分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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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廢棄原判決其實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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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就是二審認為一審判決有問題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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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對,但有很多是程序上的問題,那有很多是實體上的問題。加上一審上二審可能為訴之變更,或者是其他的抵銷抗辯,或者是做其他的抗辯。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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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容我指正一下,我是把兩個講在一起。我剛剛有講了,二審有7成是根據第三款、第六款,就不再重複了。然後二審有四分之一是廢棄一審的判決,你們自己可以去統計數據。不過你有你的講法,但是我有我的推論,假設你們真的要建立堅強事實審的話,我想要提出幾個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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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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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第一個,一審的時候不是有合議庭?合議庭裡面有資深和資淺的,請問是資深的法官會去做受命法官,還是資淺的會去做受命法官?講實話,是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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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張廳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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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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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都會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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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輪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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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平均輪分嗎?好,即使你說平均輪分,我瞭解的實際狀況不是這樣,而是資淺的擔任受命法官。那現在問題來了,其實受命法官本來是做準備程序,就是爭點整理,以及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可是其實現在都因為受命法官他自己會去做,因為兩造如果合意給受命法官調查,就變成最耗盡心力的調查證據,包括當事人聲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作證詢問、聲請法院送鑑定、聲請法院到現場勘驗,這個就給受命法官自己獨任去做完了。做完之後,這個合議庭一開,結果從資深到資淺的合議庭法官都在幹嘛?就是看書狀。但是這當中最有影響力的,卻未必是從頭到尾把事情都做了的受命法官,對這一點應該要先去改革啊! |
如果你現在可以做到像剛剛我講的,除了爭執和不爭執、爭點那些事項以外,後面的這些東西都是合議庭的法官共同做,例如證人交叉詰問等,或是這些聲請調查的證據來了之後,要去做處理等,都是合議庭的法官一起做,我覺得有助於這個堅強事實審的基礎,請回答我的問題。這個可以改啊!現狀不是這樣啊!現狀是受命法官做完了啊!結果在他做完之後,大家來看書狀,但書狀又不一定是最有影響力的。這到底是架空,還是錯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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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剛剛委員講的程序應該是在準備程序,就是合議庭的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先受命去釐清事實或法律關係,預作準備,但是還要進入言詞辯論程序。在進入言詞辯論程序後,就是由合議庭全程去做言詞辯論的動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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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們實際是這樣嗎?你要告訴我,實際都是這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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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是,當然。會有一個準備程序終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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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傳喚證人到庭作證和聲請法院送鑑定,都是合議庭開始才這樣做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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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調查證據的部分,如果在準備程序做,可以先行詢問。如果仍然有爭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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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是。我跟你講,你這裡有了嘛!就是兩造如果合意的話,受命法官調查,他就可以在獨任的準備程序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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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是,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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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如果以現狀而言,大家就是這種狀況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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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如果當事人有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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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沒關係,我講的是現狀,我不知道你會怎麼樣來回答我,但是我就這樣指出來,這是第一點。 |
第二點,我個人認為,假設你們現在要建置一個這樣的金字塔,可是人的心是倒金字塔。我不是批判法官,但是其實在每一審、每一庭當中,一審、二審、三審,或者個別開庭,法官應該都是獨立的,不會有資深、資淺之別。我是不忍心說,前面一審的是資深的去做出事實審判決,二審、三審當中又有不同的意見;甚至學長審完了,要給學弟。在法官學院上課的時候,他還是我的指導,結果他現在在一審,我現在在二審。我是不忍心這樣講,但是我可以講,假設你的金字塔真的能夠建立的話,三審法官的量應該會減少了吧?但是現在是三審的資深多,還是資淺的法官多?將來那些資深的法官願不願意到一審來堅強事實審,然後讓每一個合議庭都有資深和資淺的配置,這樣做得到嗎?理解我的意思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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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如果在訴訟程序的金字塔法案通過之後,當然很自然地在三審的案件量會減少,那將來三審的法官就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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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願意?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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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逐步地回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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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是被強迫,還是自己願意、主動?事實審和法律審哪個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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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都很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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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那事實審需不需要資深的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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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也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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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那現在在一審的堅強事實審當中是不是要配置更多的資深法官?那這個能夠移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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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當然將來都可以移動,目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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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是,你今天就要做這樣的設計了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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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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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也充分告知本席,現在一審要怎麼樣成為堅強事實審,這個是至關緊要,是你們現在要做的改革。可是我剛剛有講了,那是資深的法官來做事實審比較好,因為資淺的法官可能經驗上還不足,學校剛畢業、受完訓、考完試?哪個比較適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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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各個審級都需要資深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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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對,各個審級,所以以後能夠做得到嗎?我今天不是在講你們怎麼樣怎麼樣,我是問你,你是要這樣做嗎?三審的法官在你們的金字塔當中減少了名額,那就能讓法官到一審來做堅強事實審,就這樣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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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就是三審會到二審,然後二審會到一審,我們大概是這樣的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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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秘書長,你心裡面到底有沒有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越上面職等越高、越資深的這種倒金字塔,跟你現在要推的正金字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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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在人數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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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自己有沒有這個觀念?社會一般人心裡會不會有這種觀念?還是大家真的能夠打破,在國外很多地方也是一樣,法官都是獨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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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在人數上,在這個訴訟程序的金字塔法案通過以後,到三審的案件量當然逐步地會比較少,那麼人數就自然會減下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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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們已經歷經這麼高的職務,你們願不願意到一審的法庭去?以你而言,你願不願意因為要去做司法改革而到一審的堅強事實審,你們願不願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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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目前我們在三審的法官跟二審的法官,就是最高法院有一部分是由二審法官調辦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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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現在在講一審,你還在提二審、三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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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些法官在3年的調辦事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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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秘書長,我今天的重點都放在一審的堅強事實審。如何照你所講的,把這個底座基礎打好,那你一直繞到別的地方去!我是針對你們的改革、修正案提出我的見解跟看法,但是你只有改一改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和第六款,就這樣?你覺得這樣就會改變,聽不到改變啊!合議庭難道有當事人說,我不同意受命法官給我做調查證據,有人敢這樣嗎?你們有遇到嗎?也沒有嘛!所以我現在提出這兩個部分,我認為在實際上真的聽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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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這個部分能不能讓民事廳周廳長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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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主席同意就好,因為時間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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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簡短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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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我簡單說明一下。委員提到的全程由合議法庭來調查證據跟詢問證人是有的,當事人是可以這樣請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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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是啊!法官都講了,當事人敢不同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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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當事人確實有不同意由受命法官來調查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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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給我一個數據吧!我剛剛講的都牽扯到數據統計跟實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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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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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請提供相關數據給江永昌委員及本委員會所有的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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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的,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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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江委員永昌代):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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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36-4 |
speakers | ["黃世杰","曾銘宗","陳歐珀","游毓蘭","陳玉珍","林思銘","陳以信","江永昌","周春米","陳椒華","吳玉琴","劉建國","鄭運鵬","李貴敏"] |
page_start | 143 |
meetingDate | ["2022-03-14"] |
gazette_id | 11140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40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140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