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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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10時54分)秘書長,今天有非常多的委員對於今年剛上路的憲法訴訟都非常地關心。那麼我想請問一下,我們當初要把所謂的大法官會議解釋改制成為憲法訴訟,其實就是希望能夠更加保障人民在這方面的訴訟權。所以我們期待現在的憲法訴訟應該真正就是一個訴訟,而不是維持所謂的抽象審查這樣的想法,那麼這中間就會有很多過渡的問題。過去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其實它的程序可以說相當的黑箱,就是到底誰可以來參加表示意見,或是誰的書狀會被看到等等之類的情形,它的准駁基本上很多都是非常地不完備、不透明。所以我們希望透過憲法訴訟法相關的規定,可以來完整化這樣的東西,來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
但我最近對於2個條文內容到底怎麼樣處理的相關問題,覺得很疑惑,我希望你們把這個問題記下來。現在不能回答的,我希望你們2週內給我完整的書面回覆。第一個就是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那我想請教的是,這裡規定的關係人是誰?誰是關係人?如果我認為我是關係人,我要來聲請,那我的程序要件是什麼?實體要件是什麼?請問憲法法庭在准駁誰要當關係人的時候,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憲法上的法理是什麼?如果連一個裁定書都沒有,也沒有說明任何理由,憲法法庭的決定是不是本身就有違憲之虞? |
第二個問題,第二十條就是我們俗稱的「法庭之友」,這也出現在你們相關子法裡面,繼受美國最高法院的制度。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那我想請問,你們在審理規則裡面訂了一個30日的期限,就是說,如果憲法法庭公告相關書類,你要求有關聯的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在30日內提出聲請。這30日內的規定是不是過苛?坦白講,一個案件送到你們憲法法庭去,到大法官手上,什麼時候要進行言詞辯論、什麼時候要開始審,外界根本毫無所悉,沒有人會知道。你們到底用什麼規則去排這個案子?案件的順序也沒有人知道。最後你卻要求說,我想要來當法庭之友,要在30日內聲請,這種規定是不是過苛?是不是有很大的問題?而且現在又在新舊交接的時候,過去提出釋憲的舊案,在你們手上的案子,還沒有辦法在舊制做完的還有很多。你現在轉成憲法訴訟,又用這個30天跟他說,你太慢了,很抱歉!你沒有資格來這邊給我相關的意見。然後就用這種程序的理由,也不去斟酌讓人家做相關說明的可能性。這樣的憲法訴訟有在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嗎? |
這兩個問題我非常嚴肅地就教於你們。其實我當初看到憲法訴訟法,就覺得相當地不完備。但為了趕快轉換,保障大家的憲法訴訟權利,所以立法院也很配合趕快通過。但是這不是讓你們執行的時候繼續跟過去一樣,毫無任何的變革。你要如何確保相關的當事人的權益?因為這會有什麼問題?這跟一般的訴訟有點不一樣,這個訴訟標的跟未來既判力的範圍,請問你如何界定?它不是像美國那樣只拘束到個案,它還是有可能會有抽象一般的效力。那如果當事人現在有其他案件已經在法院進行中,然後現在跟我相關的案件在憲法法庭要審了,我竟然不能來參加、不能來表示意見、不能成為關係人,連當個法庭之友你們也拒絕,請問這樣叫做憲法訴訟?這個案子如果審完了,在他缺席的情況下,未來要怎麼救濟?我問的都是很抽象、規範性的問題,我希望你們給我完整的說明。如果不行的話,我們可以排一個專題報告,好好來研討,以上。 |
那接下來進入今天其他題目。最近我們有開一個記者會,在討論法扶基金會被人家冒用名義來欺騙當事人的問題,甚至有一個律師冒用法扶基金會名義去組了一些協會,然後就來說寫一張狀子要5萬元。相信司法院也很清楚,相關的爭議都到你們那邊。其實就相關的處理方式我們也討論了很多,包含內政部也好,或是從公平交易委員會,乃至於律師公會的懲戒,這些都可以同步來進行。但是司法院自己對於法扶的宣導是不是有投入足夠多的心力去做?我們看到現在你們對司法宣傳,可以說這2年為了因應國民法官,大幅地增加經費,本院委員大致上也都相當支持,甚至在司法院組織法也讓你們多設立一個單位,希望能夠加強相關的宣導,但是我不希望你們只偏重在一件事情上面。 |
今天秘書長講的立法計畫說要推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這個雖然從1999年講到現在,已經講了二十幾年了,但並不表示民間對於接下來要推的法案之內容以及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都已經很了解。更何況這個是一體兩面,不然也不用拖20年。如果沒有堅強的一審事實審,何來後續的二審和三審?在訴訟程序上做這些限制,這都會實質地影響到當事人訴訟權,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結果我們沒有看到司法院在這上面做任何的努力去跟民眾或相關的專業團體溝通。沒有錯!可能你們在研修法案的時候有找了少數人來開會,可能這些相關的專業團體有少數人有跟你們開過會。可是因為這個事情已經講20年了,很多律師其實並不知道你們這一次認真的程度。他們不會知道,假設我們這個會期或下個會期,真的依照司法院立法計畫的期待,就把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乃至於行政訴訟法相關的規定都三讀通過並施行,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我覺得民間社會並沒有充分地聽到你們的宣導。 |
另外,還有很多相關的司改,以及如何引導人民正確使用司法制度。都沒有在做宣導啊!每天都是請人家來宣導國民法官。我不是說國民法官不重要,但是國民法官的宣導只是其中的一項而已,我希望你們能夠檢討宣傳經費的使用以及社會的效益性。有很多事情是需要司法院協助,因為這個其實不是只有協助人民,也是協助我們司法第一線的工作同仁。如果審、檢、辯乃至於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有更正確的認識,我們才能夠真正解決這個問題。因為我們是要解決紛爭,紛爭會一直發生啊!所以對這個部分,我也希望秘書長要把這些話聽進去。宣導、宣傳不是只有針對一個部分。 |
今天因為時間關係,本來還要再問你裁判書品質的方案。我想都不進入細節,我就簡單問幾個問題,一樣請你們書面答覆就好。第一、為什麼一定要由司法院內現任職掌司法行政的庭長、院長來做這件事情?事實上你們要抽閱的都是已經公開的裁判書,難道不能組一個第三方的專業團體來給他們意見嗎? |
第二、如何抽閱?流程是否公平?很多基層法官說會不會我得罪院長了,每個月都抽我的判決書來電我。這是真正有會侵害到未來案件司法獨立的可能性,你不要覺得因為只看已經過去的判決書就都沒有可能,如果這成為一個內部管理的制度,這個界線你們就要考慮清楚。 |
第三、什麼是好的,什麼是不好的?我們看最後一頁,這是最近很火紅的判決書,有一位高雄的法官在離婚判決書中,把他寫給當事人子女的信,全文附在判決書裡。請問一下這種作法,以司法院的立場,這到底是好的判決書還是不好的判決書?法官對判決書有言論自由嗎?這跟他判決的內容,做成主文的依據,到底相關性在哪裡?有沒有關聯性?如果你們以後抽閱抽到這種判決書,請問庭長跟院長如何去跟法官講寫得好還是不好?有一定的標準嗎? |
我們希望裁判書用語通俗化,用白話文書寫的進度到哪裡?對於裁判書品質的管理,該如何書寫才有效率,若沒有一套標準,要如何予以評鑑?書類審查是一個長期的問題,所以我會希望對制度上的問題你們應該好好去思考,而不是提出來徒增司法行政工作負擔,覺得這樣大家就會比較小心一點。這會不會有寒蟬效應還不知道,請你們仔細的思考這些問題並提交書面回覆。 |
發言片段: 1 |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發言片段: 2 |
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 |
發言片段: 3 |
主席:請司法院以書面回答。 |
接下來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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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36-4 |
speakers | ["黃世杰","曾銘宗","陳歐珀","游毓蘭","陳玉珍","林思銘","陳以信","江永昌","周春米","陳椒華","吳玉琴","劉建國","鄭運鵬","李貴敏"] |
page_start | 143 |
meetingDate | ["2022-03-14"] |
gazette_id | 11140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40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140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