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917

發言片段: 0
邱委員顯智:(13時17分)署長好。關於苗栗縣坤輿掩埋場的爭議,我已經講過非常多次,環保署也在1月27日發函給苗栗縣政府,要求縣府核准前要釐清相關爭議。請問署長,苗栗縣政府現在有回函嗎?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發言片段: 2
張署長子敬:委員好。我沒有看到。
發言片段: 3
邱委員顯智:苗栗縣政府到現在還沒有回函?我想確認一下。沒有嘛?
發言片段: 4
張署長子敬:現在他們給我的資料顯示是有的,因為函文還沒有到我這裡。3月4日有回函。
發言片段: 5
邱委員顯智:3月4日有回函。關於回函的內容,署長可不可以向大家說明一下?
發言片段: 6
張署長子敬:因為我沒有看到公文,公文還沒有到我這裡,是不是可以請處長說明一下?
發言片段: 7
邱委員顯智:好。3月4日回函了。
發言片段: 8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賴處長說明。
發言片段: 9
賴處長瑩瑩:它是就場裡面有些設施有使用,提出確認的情形;同時,未來如果受理試運轉許可的時候,會邀請學者專家再次確認這個功能設施是否運作正常。我們會繼續追蹤有沒有依法行政的情形,謝謝。
發言片段: 10
邱委員顯智:現在最大的爭議就是聯外道路及其辦公室、周邊的設施到底有沒有算入這個2公頃,就這個部分,苗栗縣政府有釐清嗎?
發言片段: 11
賴處長瑩瑩:跟委員報告,這裡面它有就建物6持有,但是聯外道路並沒有在文裡面提出來。
發言片段: 12
邱委員顯智:聯外道路還是沒有提出來?
發言片段: 13
賴處長瑩瑩:是。
發言片段: 14
邱委員顯智:署長,我在總質詢的時候也跟院長講過,這是一目即知的事,眼睛打開就可以看到那個聯外道路通到那個掩埋場,然後還有辦公室,基本上就是一個一望即知的狀況。苗栗縣議會在9日安排專案報告,針對這個爭議不斷的聯外道路,苗栗縣環保局怎麼說?他說「去的時候都沒有看到,不知道現況」。署長,你瞭解我的意思嗎?他說:「去的時候都沒有看到,不知道現況」,擺明了就是睜眼說瞎話。再來,坤輿公司透過法人、股東、相關人士,在掩場旁邊去蓋一個房子,然後用這樣的方式去指定建築線,讓聯外道路變成既成巷道的狀況,苗栗縣環保局又回應說誰來申請,它都不介意,其實苗栗縣政府其他局處都已經認定原來的聯外道路因為第三人有通行必要而成為既成巷道。我們都知道坤輿只要在今年9月13日以前取得處理許可,這個黑金掩埋場就可以正式運轉,這已經爭議20年了,署長,到現在還沒有辦法取得處理許可,在這個過程之中,發生村長的廚房被人家放火燒,村民被打得半死,被救護車送到醫院裡面等等的狀況,我想請問署長,如果苗栗縣政府遲遲不釐清相關問題,包括3月4日的回函顯然都無回應,這個聯外道路到底要不要算到開發面積裡面做環評?如果都沒有辦法釐清相關問題,堅持要執行試運轉,請問環保署還有什麼有效的方式,可以對苗栗縣政府和坤輿科技這樣胡作非為能夠有一個作為?
發言片段: 15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我想委員的心情我都可以理解,但是因為現在顯然縣政府和相關單位對其道路的認定是合法的,如果像委員所提的,我個人不排除也許我們就把它移送法辦,看看是不是像委員所提的有該認定不認定或是違法許可,我們就把它移送檢調。
發言片段: 16
邱委員顯智:移送檢調是刑事的部分,針對行政法、針對20年前設置許可的部分,它經過試運轉之後,有可能又取得處理許可,這很明顯就是規避環評的開發行為,你做為一個環境影響評估法的主管機關,透過以一點九幾公頃不到兩公頃就不用做環評的方式,針對這個部分,署長是否要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直接撤銷這樣的設置許可?
發言片段: 17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第一百十七條必須是違法的處分。
發言片段: 18
邱委員顯智:是。
發言片段: 19
張署長子敬:所以現在如果地方是依照相關建築法規去認定它沒有達到兩公頃是合法的,我怎麼去認定它是違法的?所以我剛才說如果覺得它是違法的,我們就送檢調去查,若是違法就可以撤銷它。
發言片段: 20
邱委員顯智:署長,就這個部分,你是一個權責機關,到底它有沒有規避環評這件事本來就是主管機關可以獨立去做認定,對不對?你是環保署署長,也是環境影響評估法的主管機關,現在這樣一個原本要做環評的開發行為,結果搞到最後不用做環評,針對這部分你卻無法做實質認定,我再提醒署長一次,我拜託你,如果你願意的話請移尊就駕到現場看一下,這叫做一望即知,署長,如同德國人講的,行政處分的違法猶如十字架刻在額頭上的明顯,你可以去那裡看看聯外道路是否為它的開發範圍、辦公室是否為它的開發範圍、地磅站是否為它的開發範圍,對不對?
發言片段: 21
張署長子敬:委員所提的其實我們也在另外找法方面的專家幫我們看,到底我們有沒有這樣的空間介入處理,因為環評法本身就有分層負責的權責,我們會進一步再去釐清。
發言片段: 22
邱委員顯智:作為一個主管機關,在這麼嚴重違法的情況下,署長不應該視而不見。最後,請教署長,在這個案件裡面,你們有沒有受到相關的壓力和關切?
發言片段: 23
張署長子敬:完全沒有。
發言片段: 24
邱委員顯智:完全沒有?
發言片段: 25
張署長子敬:是。
發言片段: 26
邱委員顯智:因為內政部長徐國勇自己就跟我說其實都有人來跟他講,我要講的是近期苗栗縣議員也有指出針對坤輿案的專案報告裡面,地方的議員也有努力在維護坤輿的權益,徐部長也有跟我講他的狀況,你真的沒有受到相關政治上的關切壓力嗎?
發言片段: 27
張署長子敬:我?
發言片段: 28
邱委員顯智:我在說你。
發言片段: 29
張署長子敬:沒有、沒有。
發言片段: 30
邱委員顯智:如果沒有的話,是不是可以堅持立場?
發言片段: 31
張署長子敬:所以我剛剛敢跟委員承諾,該送檢調,我可以送,該找懂法的人來看,若我有著力點我就做。
發言片段: 32
邱委員顯智:送檢調沒有問題,我現在談論的是行政法的問題。
發言片段: 33
張署長子敬:對,所以我說我再找懂法的人來。
發言片段: 34
邱委員顯智: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
發言片段: 35
張署長子敬:因為公部門要去做一定要確實法沒有問題,而法是由各個不同的面向去看,所以我要多去請教,確認有空間,該做的我不會逃避。
發言片段: 36
邱委員顯智:你什麼時候可以請教完畢?這已經是20年的設置許可,相關的爭議已經多久了?署長,這沒那麼困難,面對這樣一個黑金掩埋場,是不是可以堅持立場,其實鄉親要的非常卑微,只要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來堅持你的立場。
發言片段: 37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如果我們有任何想要偏頗,我們不會去修改那個辦法。
發言片段: 38
邱委員顯智:9月13日,對不對?
發言片段: 39
張署長子敬:對。
發言片段: 40
邱委員顯智:但是現在問題來了。
發言片段: 41
張署長子敬:如果要偏頗,我們就不會修改那個辦法,只是當初修法會有緩衝的時間,所以會到今年的9月。
發言片段: 42
邱委員顯智:那就是向後的,但是在這個案件已經兩年了,署長,拜託一下,這些鄉親、長輩已經兩年都在那個地方埋鍋造飯,你去現場看一下那個狀況。
發言片段: 43
張署長子敬:我完全可以理解。
發言片段: 44
邱委員顯智:應該是要堅持立場,拒絕這樣的黑金掩埋場,不要讓這些人再繼續殘害這些環境和鄉親,好不好,署長?
發言片段: 45
張署長子敬:謝謝,我們可以做的,我會繼續做。
發言片段: 46
邱委員顯智:真的,堅持你的立場,應該怎麼辦就怎麼辦,這樣違法的狀況猶如十字架刻在額頭上的明顯,只要你睜開眼睛看就可以看得出來,希望環保署能趕快有積極的作為。
發言片段: 47
張署長子敬:是,剛剛講的,我們會積極來做。
發言片段: 48
邱委員顯智:他給你回這個文,很明顯的,他也不把你看在眼裡,3月4日的回文裡都沒有提到聯外道路,他根本不把你放在眼裡,你就是應該要提出相應的作為。
發言片段: 49
張署長子敬:謝謝。
發言片段: 50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250
meet_id 委員會-10-5-26-3
speakers ["賴惠員","吳玉琴","洪申翰","蘇巧慧","蔡壁如","邱泰源","黃秀芳","蔣萬安","莊競程","林為洲","張育美","楊曜","蘇治芬","廖國棟Sufin‧Siluko","徐志榮","陳瑩","陳椒華","高嘉瑜","邱顯智","張其祿","羅美玲","孔文吉","林楚茵","楊瓊瓔","廖婉汝","劉建國"]
page_start 183
meetingDate ["2022-03-14"]
gazette_id 1114001
agenda_lcidc_ids ["11140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40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