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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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14時31分)謝謝主席,是不是先請徐部長,還有警政署陳署長,然後消防署蕭署長上台。我長期關心我們警方或者是消防署的弟兄在執行勤務的時候會使用密錄器或是相關蒐證的這些影片,相關的規範應該很清楚嘛!這是屬於相關的蒐證過程應該不能公開,那個影帶包括密錄器或者蒐證影帶為什麼每天都在媒體上大篇幅的鋪天蓋地的?部長,你作為一個法律人,你認為這些影片應該公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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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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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不公開的部分他們不會公開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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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每天包括密錄器在執行酒駕,或者是消防署、救護車在執行救護過程中,他們都有照相機,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的那些影帶適合在媒體上播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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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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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署長家欽:我們一定會去識別化,涉及到公共利益,有時候要做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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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那不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應該不能模糊,要很具體,公共利益是符合哪些項目?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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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署長家欽:相關刑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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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有教化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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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署長家欽: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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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我覺得太過於浮濫,幾乎每天都是警政的消息,或者是消防的消息,你在救護車裡面,那些人在執行CPR,為什麼在影帶這邊可以播出呢?那麼密錄器,包括你要盤查或者要臨檢,那個時候適合公開嗎?會不會太過於浮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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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署長家欽:我們有要求幾點,一個是不能識別化,嫌犯不能有露臉,一定要打馬賽克;第二個是搜索的畫面,我們有一些在詢問嫌疑犯的時候,那個畫面是不能出來的,這個都有要求、嚴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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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這個應該去全面檢討一下,你打開電視台頻道、新聞頻道,幾乎都是警政的新聞為多,我覺得這些不是非常至關重要,你去一個一個盤點,他也許態度不好、口氣不佳,這個能夠成為一個新聞嗎?我覺得很奇怪。然後在密錄室適不適合公開呢?你要公開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指引,什麼樣的狀況覺得有社會教化的作用,你才能公開,而且應該是少數,因為是特例,幾乎所有的分局都有一個發言人,幾乎每個派出所都有一個發言人,只要媒體去就在那邊轉播,然後今天本分局怎麼樣。對於新聞媒體的公開有一定的準則,不能多頭馬車,一個派出所就可以由所長或偵查隊的小隊長,就可以把相關的案情作一個明確的說明,我知道你們跟媒體播出有相關規範,但是沒有確實執行。大家認為臺灣治安是很敗壞,所以我覺得這些不應當成為大新聞,很多新聞可以報導、很多國家大政可以播報,例如在新聞節目30分鐘裡面,大概有20分鐘都在播警政新聞,因為警政新聞有時候它是一個臨檢、態度不好,這個我覺得不符合比例原則。為什麼媒體會有這些影帶?還不是警政同仁提供的,這個我覺得部長跟署長應當去稍微檢討一下,是不是你們給得太浮濫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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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署長家欽:給委員報告,我們本來警察局各分局都有指定的副主官作為新聞發言人,但是我們不一定會主動發布新聞,而是有媒體他發現有什麼社會事件或是犯罪案件,他會主動要來採訪,當然我們有時候背後無法拒絕媒體採訪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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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你們接受媒體採訪有你們相關的機密性,或者你們有偵查公開的一些禁止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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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署長家欽:對新聞媒體的發布,尤其是犯罪類的一定要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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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我是覺得太過於浮濫了,根本不是什麼大不了的案件,然後變成好像大家都要花時間去看,所以我覺得這個署長跟部長應該要稍微檢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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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署長,我們儘量檢討更加精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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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如果重大的,我沒有意見;如果是很微小的案子─他超速,然後叫他在旁邊停下來,這也可以成為一條新聞,這有什麼社會教化作用我不知道,這個我已經提了第三次、第四次,太過於浮濫,變成所有的新聞媒體都在報導你們的警政新聞,為什麼?因為取得很容易嘛!只要你有要求,警政機關就提供,一提供他就不用跑新聞,不是嗎?所以這部分還是要檢討一下,我已經講了不曉得4次,還是5次,每次來內政委員會我就要講,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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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署長家欽: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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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謝謝!接下來講到預售屋換約的限制,大家都說是不是有違憲之虞,這部分內政部認為這個措施的比例性跟必要性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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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我想炒房、炒高房價民眾是非常的不以為然,所以在這一部分現在行政院正在做相關草案的一個審議,在審查中,至於說我們會把重點focus在所謂的紅單不當的轉讓,有的人一次轉了好幾個,然後一轉讓馬上就把房價給炒高了等等這些,我們會來處理。我們也瞭解,從18世紀、17世紀的契約自由、所有權絕對、過失主義這3個是最重要的原則,但是契約自由也是要受到相關的一些規範跟公共利益,甚至跟我們一些公平正義有關的時候,也是要退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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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部長是法律人,你認為沒有違憲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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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我認為這個沒有違憲的問題,打炒房這一些包括紅單的轉讓,我是認為這個是法律可以限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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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應該有一些配套措施,針對豁免條款,譬如有原則禁止,但是有個案認定的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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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因為是這樣,譬如說成屋,建設公司蓋的房子,不一定蓋100戶100戶統統賣光光,可能賣不出去的這些,當然這時候就會有例外的情況出現,紅單的這一部分,它是一個預約,你買了當然可以,但是你如果再轉讓,顯然你就不是真正要買;它特殊的,你說例外的,譬如說我現在沒有錢了,或者是他因為被強制執行等等,那是另外的,這些當然會有例外,所以現在正在檢討、正在審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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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各單位包括央行、財政部、相關的國屬銀行,還有內政部都在打房,打房就是為了抑制房價,避免人為炒作,對不對?你要瞭解為什麼房價會高漲的原因,有時候要管制它的土地釋出,很多地方政府譬如新北市、臺中市在適當時間才釋出,如果在不適當的時間釋出,當然會溢價,土地價格變得很高,大家都會搶標嘛!所以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它因為要充實財源,就拿出來標售,愈標愈高,土地價格變愈來愈高,所以各縣市政府是不是有一些管制,土地釋放時間要特別重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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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地方政府當然有它自治的權力,不過委員你現在的質詢,我相信他們也聽到了,而且最近大家也都在討論,我相信縣市政府的首長也都聽到了,也瞭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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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我是覺得這一波房地產高漲,打房是應該的,但是要打對方向,要用對政策。相對於年輕人剛開始因為購屋,貸款的金額非常龐大,比過去10年貸款的金額愈來愈多,這個時候針對青年購屋有沒有新的優惠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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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年輕人購屋本來就有一些利息的補貼,譬如到很多銀行或郵局本來就有青年購屋利息的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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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能否由內政部整合,譬如利息補貼前二年零利率,類似這樣比較優惠的貸款條件,讓青年能夠安心成家?無法安心成家就是因為貸款的負擔比例太重,如果政府能夠針對青年首次購屋給予更多的購屋優惠,採用比較完整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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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本來就有青年購屋的利息補貼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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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最後一個問題,有一些因疫情無法繼續經營的旅館或公有的房舍,因為社宅計畫是國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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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我們可以將它租過來作為社會住宅,目前正在進行,已經有2案審查通過;另外有8個案子正在申請;其他還有正在審核中的,這些都有在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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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旅館的主管機關是觀光局,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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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現在是我們住都中心在處理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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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是不是先向旅館租,再提供作為社會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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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其中有一個機制,如果旅館沒有收入,也不可能提供作為社會住宅,另外還有修繕的問題、改裝的問題及消防的問題,這個我們都一起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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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所以正在研議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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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已經有2個案子在進行、8個案子在申請中,所以這是ing的一個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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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關於地上權房屋的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地上權也是購屋的型態之一,但是在交易網中很難查到地上權房屋相關的買賣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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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如果有的話,一定會有備註,因為資訊會很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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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我很多助理去查,不知道怎麼查,是它使用介面有問題,這個是程式設計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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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我請地政司了解一下問題,我們再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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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比照一般的大樓買賣,能夠有一個地上權房屋買賣的欄位,我們一查就知道現在地上權房屋的交易情況是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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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其實現在只要把住址打進去就知道了,後面有註記這是地上權,就很清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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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很不好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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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不好用嗎?好,我們來改進,看怎麼樣會比較好用,我們來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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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地政司大概去了解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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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我們地政司去了解一下。委員,你講的不好用也許是點進去的習慣,是不是能夠多元讓它進去這樣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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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讓介面能夠優化,讓大家比較好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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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對,我瞭解你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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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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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司長也瞭解委員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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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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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莊委員競程及何委員欣純均不在場。 |
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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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15-3 |
speakers | ["鄭天財Sra Kacaw","羅美玲","李德維","湯蕙禎","賴香伶","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美惠","管碧玲","鄭麗文","翁重鈞","林文瑞","陳明文","游毓蘭","林德福","吳琪銘","林岱樺","孔文吉","吳玉琴","高嘉瑜","陳椒華","洪孟楷","邱志偉","張其祿","莊瑞雄","劉建國","廖婉汝"] |
page_start | 141 |
meetingDate | ["2022-03-14"] |
gazette_id | 1113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39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二、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 ─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新住民發展基 金;三、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 ─ 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誠園獎學 基金;四、繼續審查內政部函送111 年度「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109 至 111年度「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111年度「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預算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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