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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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10時2分)本席等一下會問到司法院刑事廳,請廳長也坐上來,好不好?謝謝主席,促轉會的業務將在5月走入歷史,但是在這時要修法擴張業務範圍,又把行政不法納進來,我覺得很奇怪,促轉會又不是今天才成立,也運作兩、三年了,現在要交接出去,又要擴張業務範圍,我相信立法院以前沒發生過這種事。不過沒關係,哪有這麼奇怪的事情,即業務要交給其他機關,你現在又要修條例擴張業務範圍嗎?
我先請教促轉會,從過去實施到現在,司法不公的案件有多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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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促轉會葉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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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我們已經公告撤銷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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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在進行的過程當中,程序是怎麼樣,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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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如果過去已經受領過三部補賠償法案的,也就是我們所謂的六三一,那個大概就比較單純,若有過去補償、賠償的證明,我們就視為立法撤銷。至於需要再重新去調查的,所謂我們講的六三二,不管是當事人來申請,或是促轉會職權發起的,我們有邀請法學者、律師、法務部代表組成一個審查小組,將會先由他們來審視案卷,有必要時會瞭解當事人的狀況,於作成初審決定之後,再送委員會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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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在委員會審查的過程當中,比例是怎麼樣?比如一個委員主持,外部的專家學者有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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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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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外部專家是8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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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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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政府機關代表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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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我們沒有政府機關代表,我們是邀請法務部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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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為什麼沒有邀請司法院?因為這是司法院過去三讀定讞的刑法案件,也沒有邀請司法院,請問廳長,不管是過去的威權時代也好還是其他時代也好,經過司法院各級法院審查、審議確定的案件,如果現在要翻案,他也沒有邀請司法院的代表,說要翻案就翻案,假設這些專家學者的意識型態很濃厚,這樣說翻案就翻案了啊!這樣很奇怪!沒有請司法院派代表,請問司法院廳長對於他這樣的作為,你有沒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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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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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目前促轉的相關案件是依據促轉條例的規定進行的,司法院在這整個過程中,會在救濟的過程有所參與,先前認定的過程既然有依法規定的要件跟小組,所以司法院在這個部分是沒有參與的,但是如果對於促轉會認定的部分有提起任何異議的話,還是會需要一個中立的第三者來做裁判,所以司法院在這個部分是由高院專庭進行相關案件的救濟程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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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所以你們過去經過三審定讞的刑法案件,促轉會經過一個委員會認定之後就翻案,當然當時修促轉條例的時候,司法院當時完全沒有表示任何意見,你們要捍衛你們的司法意見,照理講當時促轉條例在修正的時候,司法院就要出聲,等於是過去三審定讞的案子,現在透過促轉會幾個專家學者翻案,好啦,我們不去分析他們的意識型態或是有無預設立場,他們打臉司法院,司法院代表也沒有參與,我不曉得為什麼司法院也沒有出聲,任人家這樣打臉,你們也沒有意見,你說人民對司法的支持度會有多高?你們自己都不尊重自己,怎麼會高!廳長,我也承認過去有一些案件中,你們前輩真的有可能是在特定意識型態底下做出不好、不合適、不公平的判決,但是促轉會修促轉條例的時候,當時司法院完全沒有意見,執政黨說什麼司法院就配合,從促轉條例的立法過程就能知道,司法院一點中立立場都沒有,這樣民眾要如何尊重司法院?修法過程中司法院都沒有表示意見,現在進行審查、審視的時候也沒有司法院的代表,任人家糟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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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請問我是否可以補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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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不用!你的話不具有可信度,我不想聽你說的話!我問你,施明德先生是不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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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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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他是否備受朝野的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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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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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他的話可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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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委員指的是哪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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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說的是他整體的發言,不是說他的哪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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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委員,他如果是在講他自己的案件時,那當然是可信的,因為他是當事人嘛,但是如果他講的是他的見聞,我們可能就必須要多方比對跟查證,這個不是只針對施先生,我們對任何一個人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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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接著講,他一直在指稱謝長廷是線民,這可不可信?這個可信度高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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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這個我無法判斷,據我所知他們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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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你是主委耶!你看過法案,也看過你們調查的資料,為何你不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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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這個問題我們已經再三對外說明,當時相關檔案的調用、訪談跟研究是為了去釐清黨國體制之下的監控運作,所以在總結報告完成前,我們不會就單一的個案做評斷,這一點請委員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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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不用說那麼客氣的話,為什麼?假設這些個案沒有披露之前,我們都尊重,但是媒體已經討論的沸沸揚揚,你說不是就不是,你要出來澄清!不然你這樣對謝長廷先生也不公平!你還要他透過臉書澄清、還要他到法院去麻煩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審查,我再問一次,今天不問黃偉哲,我要問謝長廷,謝長廷到底是不是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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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我們不評論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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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這不是個案,報章雜誌都登了,退而求其次,你要不要幫他澄清?你說不是就不是嘛!因為報紙登那麼大!你說不評論個案我也認了,那你能不能幫謝長廷先生澄清說他不是線民?你還他一個公道嘛,你不願意啊?你代表轉型正義耶!不能你想轉就轉,不想轉就不轉,亂轉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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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所有相關的指涉都必須要有嚴謹的程序及完備的調查,所以我們不可以這樣任意,不是今天誰問了一個誰是不是線民,我們就要出來證實或是否認,這樣我們可能整天都要回應媒體網路上各種相關消息,反而去妨礙到工作進行的嚴謹性,今天我們之所以需要總結報告調查黨國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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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是國會議員耶!我很慎重地在這裡問你問題!這裡都有錄音錄影,媒體討論了那麼多,我當然要問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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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是,所以我們多次說明不方便評論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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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問你一個問題,你是否願意幫他澄清?你不願意喔!那我的結論是他是,你不願意幫他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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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尊重委員的詮釋,我們不評論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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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你尊重我的詮釋,你真的百般不願意替謝長廷先生澄清,所以他是線民,你還是尊重我這樣的認定?還是願意幫他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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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委員,我再強調一次我們的原則是不評論個案,但委員的詮釋會受到社會的公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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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這樣資訊不對等啊!因為你看得到資料,你們也調查過,外界討論了那麼多,我作為一名國會議員要求你澄清、要求你說明,假設修正條例可以,以後我要列一條,社會觀眾披露的個案一定要說明,這樣的修法你贊不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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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我覺得這需要相關嚴謹的法制程序來做配套,所以單就剛才委員說的這一行文,我恐怕難以支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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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反正你也離開了,假設外界都很關注,為了替當事人澄清、為了維護當事人權益,我主張要公布,包括黃偉哲、謝長廷,而且本條要溯及既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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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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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5
speakers ["黃世杰","蘇治芬","林昶佐","蔣萬安","賴品妤","陳歐珀","游毓蘭","江永昌","曾銘宗","鄭運鵬","陳玉珍","林思銘","周春米","陳以信","劉建國","楊瓊瓔","陳椒華","吳玉琴","邱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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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16"]
gazette_id 1114101
agenda_lcidc_ids ["11141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 例草案」、 ( 二 ) 委員蘇治芬等 29 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 案」、( 三) 委員賴品妤等25 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受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及 (四)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 (二)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二)委員范 雲等24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以信等16人擬具「促進 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41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