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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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12時1分)行政院、促轉會代理主委及相關單位都在現場,原本大家聽到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這個口號非常響亮,想像會有很shock的成果出來,但是我們今天看到這樣子,我用幾個字來形容,就是穿著衣服改衣服,所以我有幾件事情要請相關單位說明。為什麼還要新設?為什麼要重複設置?如果照剛剛行政部門所說,尤其二二八基金會的代表也在這裡,等於是打臉二二八基金會根本做不好,所以要重新再設。尤其剛剛內政部次長也說了,案件有一定的重複性,而且還要重新做審議,讓人民聽到真的是嚇一跳,你們浪費了那麼多人民的血汗錢,給我們的答案是時間到了,要這麼做,這個真的是太奇怪了,這是第一點。
106年12月27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公布施行,我們看到除了二二八基金會的設立,後續又要再新設一個基金會,美其名是融入,但是我們當時所設立的不是常態性的,大家最怕的就是它往後會有成為常設性的疑慮,所以藍綠立委都提出法律面的修正。所以本席仍舊認為應該要以延長一次、兩年為限,而不是無止盡地到最後再來新設一個,來否決之前所做的決議,這個很奇怪。第一個議題是為什麼要新設?為什麼要重複設置?為什麼要有雙設的目標?這會讓人民認為只是為了要擺更多的位子,這是我提出的第一點。
第二點,我們更要瞭解,現在要分屬到每個地方去,最後誰會督導?42個人分屬到各地,人事行政總處也還沒討論出一個方向,誰要督導?到底為什麼第三方不見了?這個誰要督導?連我們所看到的都不知道方向在哪裡,如果只有頭,沒有身,也沒有尾,這樣一直浪費人民的血汗錢,我相信會導致正義的錯亂,這是第二點提問,就是由誰督導?
接下來,剛剛我聽了真的很訝異,遺址的部分是在文化部,特別在法務部的部分,光是在監獄裡頭、司法院判決的部分、要移撥的部分到現在已經多少年,還沒談出一個方向,難怪剛剛法務部的代表會這麼說,不然誰要接?一個政府的橫向協調是這樣子。原本就有狀況,到目前為止你們橫向要移撥給其他機關的,根本都還沒有一個方向,讓人民有恐懼。你把法案送到立法院,要立法院為你背書,哪有這回事?這不可能如此!而且在衛福部的部分,諶立中司長是非常優秀、很有愛心的司長,我們討論過很多精神患者的議題,這不是那麼簡單的。關於身心受創的部分,我們在長照這一塊討論了無數次,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方向。所以你只是把你們的問題移撥到各部會去,試問:各部會勉強接受的時候,要如何去執行?以上3點待會請相關部門回答。
我有一個結論,今天不管藍綠委員都提出了那麼多的疑慮,行政部門也提出了那麼多的疑慮,行政部門應該好好去考量,不能如此,應該跟今天早上核食要進口的同意權一樣,先進行公聽、再審查,因為這個疑慮真的太多了。以上請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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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促轉會葉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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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關於新設基金會的部分,剛才有說明過,這個是經過評估的結果,但是對於委員的意見,我們也都會如同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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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經過這麼多藍綠的委員一直跟你講,你有沒有新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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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主席已經指示我們,我們會在行政院再來討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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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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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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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好,得到這個結論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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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上層監督的部分,因為現在業務就是落到各部會執行,由院長召集會報,所以業務當然由部會首長自己的機關來管考,但是橫向協調或整個進度的部分會在院長召集的會報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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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這是離譜至極!一個委員會的業務竟然散到各個部,請各個部部長來負責,第三方不見了,要請各部會的部長來負責,誰給你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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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委員,這也是回應各界期待,就是希望轉型正義由政府各部門一起來落實,不是只有單一機關的業務,所以我們回應這樣的期待去做出這樣的法人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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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你說是回應期待,剛剛只有衛福部、法務部,就沒有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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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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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他就很清楚地告訴你了,不然誰要吃下這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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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我們會積極地跟部會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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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所以這很離譜,主席,今天已經到這邊實質做詢答,要檢討了,橫向的部分都還沒做,這個政府太離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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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我們一切都在進行當中,在政委主持的專案小組,也會有跨部會的進度追蹤、管考,請委員放心,我們會積極地跟部會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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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到目前為止不管藍綠的委員,包括個人本身,絕對不放心,所以請你們加油,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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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好,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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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我們真正的目的是要去落實,尤其在整個後續的工作裡頭,這麼多年來我們看到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的部分,你們根本沒有後續。
所以委員特別提案修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增訂第五條,明定請求返還被沒收不動產應備文件等之協力義務;增訂第六條,明定受撤銷有罪判決者,該受判決人或其家屬得申請金錢補償;並修正名稱。我們希望在整個過程當中要明定補償標準、申請程序、發放的標準及依據,不是隨便委員會開一開,說多少就多少,不能如此,應該要有一個標準、程序。還有,委員提案修訂第七條,既然是轉型正義,除將「戒嚴時期」改為「威權統治時期」外,應該擴大適用至犯「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這些都應該納入在裡面。特別是修訂第八條,最重要的是配合「冤獄賠償法」,名稱應修正為「刑事補償法」。
對於以上的建言,我們也希望未來不管是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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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好。委員,針對這個部分,我們的專法都有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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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對,應該在公聽會或未來審查的時候能夠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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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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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真正是有尊嚴的。以上建言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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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好,謝謝委員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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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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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5
speakers ["黃世杰","蘇治芬","林昶佐","蔣萬安","賴品妤","陳歐珀","游毓蘭","江永昌","曾銘宗","鄭運鵬","陳玉珍","林思銘","周春米","陳以信","劉建國","楊瓊瓔","陳椒華","吳玉琴","邱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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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16"]
gazette_id 1114101
agenda_lcidc_ids ["11141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 例草案」、 ( 二 ) 委員蘇治芬等 29 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 案」、( 三) 委員賴品妤等25 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受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及 (四)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 (二)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二)委員范 雲等24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以信等16人擬具「促進 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41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