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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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蘇委員治芬:(12時16分)我想請問促轉會葉代理主委,請你看一下這個表,這個表應該是促轉會做的,就是部會會協力共進及轉型正義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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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促轉會葉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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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對,這是我們製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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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意思就是你們會提出一個任務的總結報告,把各項業務就移轉到各個相應的部會,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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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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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比如推動轉型正義的業務轉移到行政院以後,就變成是一個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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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對,由機關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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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我可不可以請問一下,這個會報在法律的位階算什麼?為什麼叫會報?會報給人的感覺好像是早餐會報。為什麼用「會報」兩個字?會報是一個機關或單位嗎?它的層級是什麼?我實在看不太懂,可不可以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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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行政院的任務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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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任務編組為什麼要用「會報」兩個字?都是這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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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對,我們是參考之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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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我想請問一下,現在行政院裡頭還有哪一件事或哪一個案子是用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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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治安、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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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治安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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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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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以治安會報來講,好像有點像幕僚,向院長報告相關的業務,是這樣子嗎?所以它只是一個會報的程序?它的位階只是一個會報的程序,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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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行政院何副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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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副秘書長佩珊:委員,現在我們大概還有9個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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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所以比如促轉會如果解散以後,推動轉型正義在我們國家的位階就是一個會報,有點像業務的督導、研考或定期的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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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副秘書長佩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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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這樣子的話,我實在很難能夠理解。在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下面有人權與轉型正義處,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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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副秘書長佩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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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這個處是什麼樣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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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副秘書長佩珊:它是院的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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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也是院裡面的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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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副秘書長佩珊:對,幕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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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就是擔任會報的幕僚、部會協調的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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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副秘書長佩珊: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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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也就是由人權與轉型正義處負責安排這個會報的相關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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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副秘書長佩珊: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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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有可能就是就現有的員額、現有的任務再另外編組,是不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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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副秘書長佩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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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將來有各項轉型正義的任務移交給常設的部會。我想請問葉代理主委,就你們的總結報告裡頭,法務部是負擔什麼樣的業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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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法務部就是要去處理國家不法,包括司法及行政不法的平反,然後要去識別及處置加害者、相關法制完備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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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好,談到平復國家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我覺得這件事情很「大條」。任務也有編組,這個任務的編組就像治安會報一樣,只是這樣的層級,未來要做的工作由法務部、文化部、教育部、內政部還有國發會,那法務部呢?法務部如果要平復國家不法、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他們如果把這些工作放著,比如說處置加害者或平復國家不法,如果拖個5年、10年,我的意思是我看不到平衡的機制在哪裡,只有督導會報,在促轉會的總結報告裡面,有關於這樣的路徑跟時程有沒有約束力?否則你提出總結報告,促轉會就這樣屆期解散了,你會不會覺得對臺灣社會有點草率?臺灣的社會真的會看到這個未來留下來的組織,內政部負責清除威權象徵、辦理受害者的權利回復,這我還可以理解;文化部的話,譬如說保存不義遺址還有研究政治檔案,也還是可以理解;像教育部的話,是負責轉型正義教育,他要怎麼做?多久以內就必須要在教本裡面有轉型正義的教育?我的意思是,我想請教葉主委,像這樣子規範下來,有規範各個業務單位還有任務,但是時程的問題,你覺得呢?我想聽你專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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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我們先在這次修法把部會的權責給明文頒定下來,但是對於每一項任務該怎麼做、有哪些業務內容需要執行,我們會在總結報告裡面提出,也會跟部會做銜接,有法制的、有草案的也會希望部會儘快去推動相關法制的完備。不同的業務確實會像委員講的有期程的規劃,比方像教育可能就是長長久久要做下去,我們的學校教育、我們的公務人員教育、軍警、情治人員的教育;可是有些是有時間迫切性的,比方說像受害者權利的回復或像委員關切的加害者的識別與處置,因為受害者跟加害者或體制參與者可能也都高齡,所以這個部分在不同的業務會有不同的時間區劃;像不義遺址可能就是要長久保存,就是持續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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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所以我們可不可以假設一個時程表,就是有關於轉型正義所有政策的綜合時程表,現在是111年,112年、113年、114年這樣子長期下來,這是個長期的政治工作及業務的交辦,可不可能由你出呢?你的總結報告可不可能包括未來5年或10年交辦下去的法務、內政、文化、衛福還有教育的總總業務,他們在哪個階段應該達到什麼、哪個階段達到什麼,可不可以也在總結報告中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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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可以,我們有些章節有這樣的規劃,但是有的因為也要看……這個部分我們會積極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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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主委你知道我在擔心的一點是什麼嗎?因為如果沒有你的總結報告,如果沒有這一章,如果沒有把這章納進來,那麼未來轉型正義工作的推動時程也可以遙遙無期,你不覺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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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對,委員提醒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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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除非是什麼?除非是我們的蘇院長貫徹到底,然後在行政院的會報裡就把時程列出來,但是我比較期許在促轉會的總結報告裡頭,還是把它做出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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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好,我們有個基礎讓會報來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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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好,謝謝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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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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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5
speakers ["黃世杰","蘇治芬","林昶佐","蔣萬安","賴品妤","陳歐珀","游毓蘭","江永昌","曾銘宗","鄭運鵬","陳玉珍","林思銘","周春米","陳以信","劉建國","楊瓊瓔","陳椒華","吳玉琴","邱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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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16"]
gazette_id 1114101
agenda_lcidc_ids ["11141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 例草案」、 ( 二 ) 委員蘇治芬等 29 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 案」、( 三) 委員賴品妤等25 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受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及 (四)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 (二)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二)委員范 雲等24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以信等16人擬具「促進 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41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