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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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12時38分)葉主委,我想今天在這裡質詢心情十分地複雜,因為本席在當選本屆立法委員後的第一次總質詢,當時是2020年,便是要求促轉會應該就威權統治時期人民被政府以不當的方式徵收、沒收的財產返還,儘速要進行法制化的工作,當時也有提出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的修正草案來增加各種可能性的討論,當然後面我也不斷地督促促轉會,又舉辦記者會、持續地質詢,甚至率先院版提出自己的版本,好不容易我們終於等到,今天終於等到權利回復條例跟其他轉型正義工程法案的排審,我想趁今天這個機會提醒一下,有許多威權時期的受害者名譽遭受損害,財產被奪取、生命逝去,他們一生的悲傷與恐懼都是國家造成的,不得不承認這就是臺灣人對於過去無法抹滅的集體記憶。
特別指出這些的原因,是因為我相信大部分的朋友都能同意轉型正義最大的敵人永遠都是時間,我們也接觸到很多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很多都非常年邁、日漸老去,受難者及家屬都希望在自己的有生之年能夠看到正義的聲張,以及自己權利的回復。所以這個一定不能再拖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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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促轉會葉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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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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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我首先就法案及體制面跟主委討論一下,回歸到法案面的話,無論是名譽或被不法剝奪的財產權利回復,這都是最基本的,我想主委應該能夠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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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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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我提出的權利回復條例草案跟院版最主要的不同,基本上在於賠償金額是否折價、生命損害的賠償金、人身自由損害的賠償金,這個版本的目的是希望可以拿出最大的誠意。我也很清楚,相對於院版,我的版本的賠償及補償標準對於政府財政有更大的壓力,但我也一再強 調,如果這類型的法案最後都是以國家財政負擔為理由,而將誠意打折再打折,這對於受害者及其家屬來說,無疑對他們是再度的傷害。因此這個部分是我對於轉型正義工程的一個基本堅持,也希望能夠獲得大家支持。這個部分能否請促轉會主委簡單回應一下是否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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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我們很感佩委員這樣替受難者及家屬著想的用心,但我們確實也在討論過程中,各機關對於財源穩定及國家整體政策的平衡有一些思考,所以這樣的決定還請委員諒察,也請家屬理解。後續相關細節的部分,我們也可以跟委員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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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我這樣講就表示目前院版的內容本席不太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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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是,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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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也希望之後這個部分大家在討論時能夠有更進一步的斬獲,希望大家支持。
第二個,針對組織的部分,我要再說一次,轉型正義的權利回復及賠償真的不能再拖延下去了,因為任何的時間拖延對於受難者都是折磨,而且會增加他們是否能夠親眼看到正義聲張的不確定性。目前看起來,不管是哪一個版本的權利回復條例,未來處理賠償權利回復事宜都是由權利回復基金會來處理,而照行政院的規劃,未來是由內政部設置基金會。但我們以最好的狀況來假設,如果院版的權利回復條例順利在本會期三讀通過,並且還要迅速地由總統公布且施行,還必須再由內政部提出基金會的組織章程,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能否趕在今年預算會期前編列預算、審查預算都是問題。而這已經是我們假設最好、最快的狀況,這樣林林總總看下來,豈不是很有可能要到2024年才能真正進行賠償業務,所以很有可能受害者還要再等2年。因此我要拋出一個可能性,我是拋出來讓大家討論,沒有預設立場,但希望大家可以多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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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好,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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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依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所設置的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目前是主責二二八事件的賠償事宜及相關歷史教育的業務,該基金會員額有20位,其中有兩位法務人員主責的就是賠償業務,我們也知道在今年1月相關的賠償業務已經告一個段落,也就是說二二八基金會已經有長年賠償業務的經驗,同時它也是一個現存的財團法人組織,假設將權利回復條例中的權利回復基金會改為二二八基金會,這或許也是一種可能的方向,當然這也會涉及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是否需要修正的問題,這都可以另外討論。
總而言之,我想要強調得是如我剛才所提的時間及組織的問題,對於受害者權益的回復,我認為政府單位真的需要更彈性地評估各種可能性,這個部分我想問主委是怎麼看,因為就我所知,促轉會內部也有討論過這樣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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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這是在行政院討論時提出過的,不過因為剛才其他委員也有提出類似的關切,主席已經有指示,請我們再回到行政院內部再來討論看看,或許等後續公聽會或意見更成熟時再提出來跟委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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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好,謝謝主委解釋。所以看起來這個方案也是開放性地納入討論,大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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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我們當然還是希望以原來的方案為主,因為畢竟是機關已經討論過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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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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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但如果委員還是很關心的話,主席有指示,我們再回去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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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行政院何副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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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副秘書長佩珊:跟委員報告,這個畢竟還是要大院支持,已經有非常多委員提出這樣的見解,我們會慎重地帶回去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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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好,希望政院跟促轉會真的要慎重討論這樣的方案。
時間有限,我最後依然要強調,政治受害者已經長年受到壓迫及損失,不論是在生理、心理、物質或精神層面都受到損害,要盡最大的努力應該要是我們各方的共識,不管是立院或政院都要盡最大的努力,儘可能去爭取他們的權益。促轉會會解散,但轉型正義這件事情不會因為促轉會的解散而停止,我也提醒應該要預設未來促轉會解散後各種可能會發生的缺失及不足,我們應該事前充分地準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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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洪委員孟楷、廖委員婉汝、李委員貴敏、劉委員世芳、孔委員文吉、蔡委員易餘、張委員其祿、陳委員明文、林委員靜儀及馬委員文君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若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今日所列議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次會議到此結束,謝謝。
散會(12時47分)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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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5
speakers ["黃世杰","蘇治芬","林昶佐","蔣萬安","賴品妤","陳歐珀","游毓蘭","江永昌","曾銘宗","鄭運鵬","陳玉珍","林思銘","周春米","陳以信","劉建國","楊瓊瓔","陳椒華","吳玉琴","邱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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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16"]
gazette_id 1114101
agenda_lcidc_ids ["11141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 例草案」、 ( 二 ) 委員蘇治芬等 29 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 案」、( 三) 委員賴品妤等25 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受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及 (四)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 (二)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二)委員范 雲等24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以信等16人擬具「促進 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41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