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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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0時46分)部長,我本身是律師,所以我今天要就教律師考試的問題,尤其是錄取率的部分。律師考試當然主要就是鑑定他們的專業知識及技能,所以我們才會設定一定的及格分數及標準、門檻,主要也是要保障、確認律師的基本素質,而不是說錄取率那麼高,結果造成有些律師是僥倖過關,在素質上並沒有達到專業的要求。去年律師的錄取人數是940人,錄取率大概是10.32%,這樣的錄取率跟前三年比較,107年是759人,108年是549人,109年是650人,為什麼110年的錄取人數會特別高?請考選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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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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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報告委員,我們在四年前,大概是107年開始,律師考試除了固定比例及格外,在第二試核心科目(公、民、刑、商)的部分有再增設一個門檻,就是所謂400分的否決門檻,設定400分的門檻最主要也是為了提升律師的職業素養,因為律師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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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部長請簡單回答,因為時間有限。你剛剛回答的意思是因為題目的難易度造成錄取率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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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不是,而是因為律師考試還有國文跟分組選試科目,所以有一些雖然有通過前面的33%,但可能是因為國文跟選試科目的分數而拉高,核心科目並沒有達到400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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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你說前三年是因為這個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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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對,所以我們才會再加設這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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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10年也是一樣的情況,110年是因為題目比較簡單造成錄取率變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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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可能因為已經進入第四年了,考生也知道事實上重點要擺在公、民、刑、商這四個科目,達到這個標準才有可能被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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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錄取率這麼高完全是因為學生能掌握考試的題目了,因此錄取率就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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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準備往這個方向努力,去年可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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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OK,我了解你的意思。其實過去我們法律人對錄取率很在乎,但是現在律師的錄取率從民國100年(2011年)開始就增高很多,從100年開始到現在為止,10年來律師所增加的錄取人數是包括過去數十年的40%,一半以上的總錄取人數,增加了將近上萬人。所以律師這麼多的及格人數就會造成一個現象,我們的訴訟案件量有沒有增加?實際上經過我們統計,案件量只增加10%,但是我們的律師人數增加一半以上(50%),所以這會造成一個現象,因為現在的制度律師要實習,他們會找不到實習的事務所,因為每一個資深律師事務所的人數已經夠了,就不願意去訓練這些新的律師。
第二個,會造成律師即便實習完畢但不敢出來執業,考到證照不執業。我常常跟這些學弟們講,你們考到證照不出來執業,不是很可惜嗎?所以會造成這樣一個現象。
第三個,會造成律師壓低價格承接案件的情況,這會造成一個很可怕的後果,也就是說這些新的律師把價格壓低,當事人把案件交給他,畢竟他很資淺,結果在案子的訴訟過程中很多東西就沒有幫當事人主張到,這是我個人發覺的問題。
我還是希望律師能夠到大的事務所歷練一段時間、受僱一段時間之後,有相當的法庭訴訟經驗再出來執業會比較好。所以對於律師的整個市場機制,可能我們要稍微衡量一下整個國家需不需要那麼多律師專門職業人才?我們的錄取率要這麼高嗎?因為現在我們看到了的這些問題。我們講有流浪教師,沒有流浪醫師,但是現在我們有流浪律師啊!真的!律師變成不敢開事務所,他跟當事人見面是約在麥當勞、在肯德基、在Starbucks!他不敢開事務所,因為他不要增加人事成本,會有這種情形!所以我們稱為流浪律師!價格又壓低,從壓低價格接案去培養他的訴訟經驗。我個人發覺了這個問題,希望考選部就未來律師錄取率這部分可能要考核、研擬一下,針對這件問題你們有沒有發覺,未來要如何解決?請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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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委員所提的一些問題,在法律專業人員的資格及任用條例中事實上也有嘗試解決部分問題,當然及格率還有相關應試科目我們會再做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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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或者是說在人才培養端嘗試?因為現在很多大學都廣設法律系,我們是不是可以跟教育部建議在未來各大學法律系錄取人才、學生的數量上做總量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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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我們也會請教育部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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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是我的建議,可能這部分要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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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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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謝謝。第二個問題想針對公務人員服務法的問題就教秘書長,剛剛幾位委員也有提到,包含宜蘭縣羅東高中的吳姓女教師因為兼職,即為經營旅宿被認定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雖然他沒有獲得報酬,但還是被判決申誡;另外一位就是大家知道的石明謹,他也因為擔任球評被移送懲戒法院,球評其實跟警察的工作沒有相關,應該是不影響他警察的工作。過去警政署跟臺北市大安分局、萬華分局就有發覺這個問題,後來也認定他是非持續性以及固定時間工作,他也沒有利用工作時間去影響其警察職務的進行,但後來在2019年時,臺北市交通大隊認為他有違法就把他移送懲戒法院懲戒,後來一審判決是降一級改敘,而二審也被駁回,因此他很灰心地表示他要退休。秘書長,去年底我們有修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曾任國家代表隊的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我要提出一個想法,目前只針對國手來修法,但是我們認為同樣的法律精神,這樣就會產生差別待遇的問題,就是一樣是公務人員,卻因為是國手就可以去兼職商業代言。今天其他的公務人員,如果在不影響其公務進行的情況下,他去兼職其他行業,也就是創造他的斜槓人生,而依公務員服務法像剛才提的那兩個案例,就被判決說要記申誡及處分,我們覺得這樣就有差別待遇的問題。針對公務人員服務法,未來考試院是否有修法的考量?不應該太狹隘地只針對某個案去處理並修法,應該廣泛地對所有的公務人員,都要給他們一個很明確的兼職規定,請問是否有做這樣的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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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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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跟委員報告,國體法當然就是針對國手,那是很特殊的狀況,因為他們在土銀裡面的工作,其實就是在進行體育活動。但是從考試院的角度,我們不會針對這樣的個案,或是單一類型,比如體育選手,而我們在修法過程中處理的比較像是身分別,比如國營事業的公兼勞,到底應不應該受公務員服務法的管理,這就是我們討論的焦點,也反映在修法之中。我覺得這個問題,我們雖然討論一些個案,看起來似乎都沒有影響到本業,他的斜槓人生可能也很值得大家去欽佩或贊同。但回到問題的本質,到底要不要讓公務員有兼職?這是一個本質的問題,剛剛也有委員質詢我們是不是採取比較保守的立場,那是因為我們必須要考慮到公務員雖然有上下班及休假,但是在政府整體運作上,它常常要去因應各種緊急狀況,也就是人民有需要、社會有狀況時,政府必須存在,這時就不可能說下班就一定是下班、休假就一定是休假,如果有緊急狀況需要服務時,又跟他的斜槓人生產生時間上的衝突,這個差別管理要怎麼處理,就是管理上的難度,也是一個邏輯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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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這部分我們瞭解,但是我認為還是要提出明確的規範,因為現在時代不一樣,法律要隨時而轉,還是要明確規範某個層級的公務人員,如果去做兼職、代言,應該適度的予以開放,我想這就是創造自己斜槓人生的觀念,應該不要再故步自封了。因此我希望考試院再針對這些個案,能訂出一個普遍性讓公務人員可以有一個方向去遵循的規定。像剛剛提到有公務員晚上怎樣、下班時間去幹嘛,過去我們的思想都一直把自己框架在那裡,其實現在整個社會的狀況,公務人員適度地去調配自己的生活,在不影響公務的情況下,我們要有不一樣的思考。這是我的建議啦!否則這樣子,我覺得大家都很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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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我們可以藉由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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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可能某個層級的一定要,就是在層級上面可以做適度的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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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我再補充一點,我們在處理公務員服務法時有針對勤休部分,像如何不要增加勞動上有過度負擔去做規範,我們一方面去規範工時上限,一方面如果再去談開放兼職的話,從他身體勞動的維護來說,這件事有一點邏輯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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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知道,所以我說要怎麼樣很精準地設計,這部分可能要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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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是,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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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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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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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繼續開會。
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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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6
speakers ["陳以信","游毓蘭","陳歐珀","曾銘宗","陳玉珍","鄭運鵬","黃世杰","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邱顯智","王婉諭","孔文吉","陳椒華","江永昌","高嘉瑜","湯蕙禎","洪孟楷","劉建國","周春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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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21"]
gazette_id 1114501
agenda_lcidc_ids ["11145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 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45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