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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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1時15分)秘書長早,上個會期考試院的公服法修正草案已送進立院,其中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有一個但書,「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
這個規定問題非常嚴重,因為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就是針對輪班人員的公務員加班費的問題,現在這個規定變成開了一個很大的後門,本來是加班給加班費,不然就是給補休,結果現在變成後面這個「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變成又開了一個後門給他記嘉獎。 |
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的但書又提到,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以補休期限內補修完畢時,應加計加班費,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給予加班費,應給予第一項之獎勵。開了這個但書等於明確的告訴大家,加班可能會拿到加班費或補休,或辛苦加班到最後,因為機關預算的限制沒拿到錢,也沒辦法休假,只有得到一張嘉獎。 |
這次考試院的修法,主要是為了因應大法官的解釋,但我剛剛提到的大法官解釋,就是因為超勤未獲得適當的評價跟補償,可能會侵害健康權跟服公職權。請問秘書長,這次公保法的修法,像這樣的條款有符合大法官的意旨嗎?有適當評價公務人員的加班問題嗎?會不會修法之後仍有不合憲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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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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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因為這個條文還是有設一個比較嚴格的條件,能否容我請保訓會主委跟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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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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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保訓會郝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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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主任委員培芝:跟委員報告,這有分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為什麼我們還會在新的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設了一個嘉獎的補償機制。容我再度說明,我們目前提出的這個法案內容,基本上是分原則跟例外,也就是在加班補償的部分,原則就是加班費跟所謂的補休假,所謂的例外條文還有它的要件必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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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主委,我們都讀法律也非常清楚,如果這個但書和例外,到最後是掏空了本來的原則,那本來原則所設的目的,即補休和加班費會變得蕩然無存。因為大法官釋字第785號是針對消防員的加班問題,我想請教主委跟秘書長,對於現在每人每年的加班時數,消防隊不分中央跟地方,他們的加班工時每年大概多長,請問秘書長有概念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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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我知道消防員的部分是特別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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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是1,000、2,000,還是3,000個小時?請問秘書長有概念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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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我沒有詳細的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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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一般公務員每天上班8小時,每週40小時,每年的工時為2,000小時。我這邊有一個統計資料,請秘書長和主委參考一下,前三名分別是隸屬於中央的高雄港務消防隊,超過一般工時的2,000小時,高達3,840小時。第二名是雲林縣消防局的3,360小時,第三名則是我們新竹的新竹市消防局,每人每年的加班時數共3,091小時。 |
這個狀況如果全臺平均來看,全臺消防員每年的加班時數,如果考試院的公務員是每年2,000小時的話,全臺消防員平均每年的加班時數超過1,683小時,一位消防員的工時相當於1.7位公務員的工時。秘書長,消防員的身體跟一般公務員的勞工都一樣,他能夠負擔的工作量一樣,不會因為職業的差別,他的肝就比較好,可以少睡一點。消防員的工作時間比一般的公務員高出1.7倍,我想請教秘書長,在工時已經3,000多小時這麼嚴重的情況下,請問他們有沒有得到補休?或是秘書長知道現在實務的狀況,消防隊員每年有沒有得到補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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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我知道消防員的狀況大概是我們公務同仁裡比較嚴重的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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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但是嚴重的程度到哪裡?為了節省時間我就直接講,有一半的機關全年是0,連1天都沒有,包括隸屬中央的特種搜救隊,人家都已經是特種搜救隊了,還有剛剛提到高雄港務消防隊。地方的有臺中市、嘉義縣、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花蓮縣、臺東縣跟連江縣消防局,連一天的補休都沒有,1個小時都沒有補休到。全臺總共22個消防機關,就有將近一半的單位全年都是0補休,卻必須要過勞加班的狀況,中央和地方都有。 |
我再請教秘書長,這些公務員在補休沒有休到,又領不到加班費的狀況之下就變成嘉獎,他們被迫犧牲奉獻給國家的加班時數大概是多少?有沒有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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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我沒有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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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那我再簡短講一下,高雄港務消防隊的消防員,每年沒有補休、沒有加班費,送給政府超過3,000小時的義務勞動。全臺灣每位消防員平均一年加班1,683小時,將近三分之一的時間都是無償勞動;雲林縣消防局2,472小時;花蓮港務消防隊2,032小時。像保訓會主委剛剛提到有原則,於是就開一個但書,我想請教主委,加班可以給補休,可以給加班費或發嘉獎,請問現在實務上多少小時可以換1支嘉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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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主任委員培芝:就我瞭解,目前在實務上是40個小時換1支嘉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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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我讓主委和秘書長看一下,交通部加班200個小時嘉獎乙支;消防署2012年的時候是加班100個小時嘉獎乙支,近來修改為40小時,就像主委講的沒有錯,警政署原本是52個小時嘉獎乙支,2015年改為40個小時。據此我們可以看到各部會機關對於嘉獎還有不一樣的匯率,同機關的匯率還會隨著時間去進行調整,但調整的依據是什麼?完全看不出來。 |
為什麼交通部所屬的公務員加班200個小時,可以等於警消的40個小時?消防署本來100個現在變40個小時換4支嘉獎,請問1支嘉獎等於多少錢?如果1個小時的加班費是200元,1支嘉獎的價值是多少?針對這個部分,保訓會有沒有進行合理的評價,以符合大法官釋字的意旨?另外我想請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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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邱委員注意質詢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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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主席不好意思,最後請教銓敘部部長,如果消防員普遍高工時過勞加班,請問消防員可不可以都拿考績甲等?現在的問題是銓敘部明訂甲等只能占一個單位的75%,所以受限於考績法的規定,即便一直用加班不停換到嘉獎,對於平均考核加分仍然沒用。部長,考績可以這樣做嗎?他是在加班,但考績是在評定公務人員的工作表現,可以這樣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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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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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是要依考績法精神來核實評定他的平時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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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啊!最後時間的關係我直接講結論,不要把補償跟考核獎勵混為一談嘛!保訓會最近送來立法院的預算解凍報告裡提到,刪除獎勵將大幅增加人事預算,會有不佳觀感。我看了之後整個傻眼,保訓會簡直本末倒置,真正讓人民對公務機關觀感不佳的是公務員的表現,當你的考核制度失去了擇優汰劣的篩選機能時,就像剛剛部長講的,你就沒有辦法用獎懲去監督公務員的表現了嘛!今天他工作的時間夠長,本來應該要給他加班費或補休,結果你把它變成嘉獎,那這個考核制度就失去了它原來的意義啊! |
其次,加班換嘉獎的理由是因為警消和財政的考量,希望繼續保留加班換嘉獎的制度,但非常諷刺的是,這個大法官第785號解釋的釋字案,就是由一位加班時數過長的徐國堯消防員所提出。我們可以看到消防員加班沒有獲得補償的情況有多麼嚴重,但現在卻因為消防單位反對就拿掉,繼續保持這個不合理的制度。這樣的改革是否有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的意旨?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 |
我的質詢時間差不多了,我具體要求考試院保訓會應該針對各輪班人員,其加班狀況的補償意見去做調查,因為你們就只問機關,沒有去聽聽基層人員的心聲。是否可以針對這些基層的公務人員,各輪班人員對於加班補償的意見進行調查,一個月內將調查的書面報告提交司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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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我們會來研究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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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你們應該要聽聽基層的聲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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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其實我們知道,也因為有委員剛剛講的狀況,才會有大法官釋字第785號,因此才有我們保障法跟服務法的條文修正。但是這個框架規範本身我們都很清楚,它不會單獨用這個法規,解決消防同仁現在的問題,所以這部分我們也跟行政院相關的機關討論過,對於他們的勤休制度、超勤加班費、工作內容和人力補充等等的面向,實務上該有的行政作為都有在進行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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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因為我剛剛講的時候,秘書長也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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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注意質詢時間已經超過很多,請儘快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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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那就麻煩在一個月內,針對調查基層的狀況提出評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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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好,我們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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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考試院就邱委員的意見儘快提出書面報告,也一併交由本會的委員做參考。消防人員近期都非常辛苦,應該要針對他們的意見提出反映,謝謝邱委員。 |
接下來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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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36-6 |
speakers | ["陳以信","游毓蘭","陳歐珀","曾銘宗","陳玉珍","鄭運鵬","黃世杰","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邱顯智","王婉諭","孔文吉","陳椒華","江永昌","高嘉瑜","湯蕙禎","洪孟楷","劉建國","周春米"] |
page_start | 135 |
meetingDate | ["2022-03-21"] |
gazette_id | 11145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45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 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145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