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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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1時47分)先就教銓敘部,88年到現在各縣市政府戶政事務所秘書的職等要到薦任8職等,但到底是什麼原因這麼困難,23年都沒有辦法處理這個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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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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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關於職務列等調整會涉及到衡平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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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談到衡平性,現在有大的戶所,也有小的戶所,雖然你們也不認為它可以去比照地政事務所,但有些大的戶所比地政事務所的人數還要多、工作還要繁重,也許業務有所不同,可是我要跟你說,也請秘書長聽一下,依據地方行政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五項,權責機關應函送編制表給你們備查。可是問題來了,地方行政組織準則第二十六條,本來選用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員額,就是地方行政機關的工作;司法院釋字第550號、大法官的意見書也很明白的告訴你,這是地方自治制度上的核心領域,你要限制這樣一個權限的話,至少要法有明定,你每次都說通盤檢討、要有衡平性?但條文規定在哪裡?找不到這樣的字啊!過去你們若有能力、有辦法處理,大家也沒意見,但就是找不到具體的文字寫在哪裡啊!法律、法規都沒有明文規定啊!銓敘部就握一個權力在手上,備查永遠都不通過。但戶政業務日趨嚴重,其他不管是9職等、8職等或7職等,跟秘書職務的差別在哪裡?還有其後面所要負擔的業務項目,在這個核心領域上或者在這個職務上,應該要有什麼樣的能力等等,條文都讀不出來、都會卡住了,所以這個編制就會造成人員管理上的困難,而且人才會流失,這個問題很嚴重,但二十幾年來,就是用一個不知道理由的理由,然後也找不到依據哪一個法令、法規,我不知道這是法律保留還是法律明確,難道連大法官對你們的指正都沒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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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應該是涉及到公務人員任用法中職等還有編制準則的相關規定,包括職務列等表跟編制準則相關規定,基本上這個也要經過我們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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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這是由各縣市提出,而且你也可以將其分層級,就是分成大或小的事務所,然後大法官釋憲也告訴你這是地方自治的核心領域,所以你們採用的那些理由,我就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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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對於地方職務列等的調整,我們現在有跟人總有一個工作圈正在考量,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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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就直接告訴我戶政事務所秘書職等編制如何調整要什麼時候處理?不然請秘書長說明一下,這個還要多久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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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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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這的確是要跟行政部門來共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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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行政部門已經討論很多了,裡面有多少的會議紀錄!行政部門就跟你說要!要!要!有需要!什麼跟行政部門討論?胡說八道!從內政部到各縣市都已經提了這麼多年了,就是要!但你們說不要!就這樣而已啊!而且找不到什麼法有明定或特別規定的,你們的職權就那麼大嗎?幫人家解決一下困難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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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這個問題我們會帶回去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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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需要多久時間?不要再給我們一樣的答案好不好?88年、89年每一年的公文我都可以再唸一遍給你們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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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我們回去再討論一下,然後再給委員一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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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給我一個時間,不是給我一個說明,就是什麼時間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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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兩個月,兩個月內會向委員來做一個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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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剛剛前面的委員有提到公務員服務法,也有提到一個特別的案例,就是石明謹案,我先提一點,有關他受懲戒的部分,就是他傷害到政府的信譽、傷害到公務人員的信譽所以受懲戒,但那個過程很微妙、很奇怪,我希望你們可以看一下,他之前被臺北市政府發了一個新聞說,想把他送懲戒,結果證據不足,不能送懲戒,結果這個新聞報出來之後過了一年,再用他有這樣的新聞造成政府的信譽受傷害,所以送懲戒,然後這次的懲戒成功了,你們聽得懂我的意思嗎?政府機關發一個新聞說他怎麼樣,然後隔年政府機關說這個新聞對政府的信譽造成打擊、傷害,所以構成懲戒,這很奇怪喔!希望你們可以去查明這一點。
再來,我今天要問你的是,你們送進來新修正的法案有用嗎?像第十三條變成了第十四條,但其實現行條文就是規定「不得經營商業」,而修正後仍是有「不得經營商業」;此外,之前關於兼職的部分,現在則是改成「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是不是?新的方向是不是這樣?還有,條文修正後「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的部分則是又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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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過去因為都是在我們的函釋中有這樣一個解釋,現在我們把它放入新修正的條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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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假設他剛好符合個人才藝表現的要件,可是他又是經常性、持續性的,這樣行還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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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個人才藝表現跟他的智慧創作,基本上就沒有經常性、持續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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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那街頭藝人呢?每天下班、每個假日都去當街頭藝人,這樣不構成經常性、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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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只要不影響到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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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的問題很大,才不是你回答的這個樣子,你們現在新寫出來的條文看起來還是互相矛盾,重點來了,就現行條文做出的一大堆函釋,裡面本來就有矛盾,請問那些函釋要不要調整?還是只有要修正公務人員服務法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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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母法修正了,相關函釋若有不合的當然都會檢討、都會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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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這樣的函辭隨便講一講就有一大堆。
再來,現在有一個很新的東西,就是NFT,請問依現行法,買賣NFT可不可以?未來條文修正後,可不可以?那是商業行為嗎?NFT可以買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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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我們正在研究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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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還在研究當中啊!我知道股票是可以的,那如果是發行NFT呢?假設我是個公務員,我很有才藝,我用我的才藝做了數位資產(NFT),這樣算發行吧?所以可不可以?我就看你到時函釋要怎麼寫!再來,若我自己捏陶或是創作藝術品,而且我每天下班之後都去捏陶,這樣可不可以?所以我才說這不容易!很難啊!你就算條文寫成這樣子,不要以為這樣就解決了問題,不僅後面還有函釋要跟著修正,加上樣態實在是太複雜了。
我再考考你,Podcast行不行呢?說不定你們後面這些公務人員很有口才,錄了一段音然後丟到平台上,所以Podcast行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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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他個人才藝表現跟能力表現基本上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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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但廣播電臺的就不行喔!可是兩者效果是一樣的,就是預錄好然後Podcast上去,這就可以、這就是個人才藝,但廣播電臺卻不行啊!所以這樣變成即時的不行,但預錄的可以,可是兩者效果一樣,畢竟現在的數位收聽就是這樣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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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效果一樣,可是對他公務上的影響是不太一樣的,如果是經常、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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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可是你很難切啊!我剛才說了,你是要用「商業經營」來切嗎?還是用「兼職的收入必須經主管機關同意」來切嗎?還是用「持續性、經常性」來切嗎?還是用「個人才藝」來切嗎?老實說,你根本切不出來啊!你根本就沒有辦法切割出一個是即時的廣播聲音,另一個是預錄才放上去的,即Podcast是可以的,就先錄一錄,然後再放上去,對不對?還是你是針對廣播電臺這樣一個事業,所以是不行的?因此,這個部分要很小心啊!總之,現在你們新提出的條文,是無法切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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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跟委員報告,我們一直被要求,希望能夠做更多彈性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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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不!不!你們被要求的跟我現在的質詢是無關的,你可不要把我講成是我要求你們要做彈性處理,我可沒有這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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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我知道,我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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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現在講的是,樣態這麼多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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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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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們要想清楚,現在修正的條文送進來了,但後面還有很多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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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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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再舉一例,如果是網路直播的直播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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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的確社會型態的變化,讓這個樣態很難被明確的一刀切開,即這樣可以、那樣不行,這件事情的確有它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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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可是剛剛其他委員在問這個的時候,我看你們回答得輕鬆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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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這件事情還是要回過頭去思考,到底公務同仁要不要要開放兼職,或是開放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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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糟糕了!考試院的修法條文送進來了,裡面第十三條變成第十四條、第十四條變成第十五條,換言之,草案你送進來了,但現在卻還說要仔細思考,既然草案送進來了,請問你現在要思考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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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我們送進來的部分基本上還是維持原來的規定,只是我們把很多函釋的部分,放進現在的法規裡面;對於兼職的部分,我們原則上還是希望公務員可以專心本務,這個部分如果大家認為要開放兼職,這就是在修法的時候,大家來做一個討論、一個抉擇;剛才我們也提到,大家還是要考慮到,如果一個公務員有兩份工作,這兩份工作在時間管理上出現衝突的時候,他到底應該以哪個為主、哪個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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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那就要先問考試院的態度了,但你現在還在聽社會各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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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我們的態度就寫在我們的法條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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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社會各界本來就多元,我跟你說,這些樣態都非常的不一樣,比方說兼職你到底要不要用證照來切,我現在讀了你們的條文後,我真的都讀不懂,我指的是讀現行條文跟你們新修正的條文,因為如果法沒有明確的話,我們也不可能授權你在不明確的法律條文當中再做各種的函釋、再創造出更多的矛盾,因為每一個函釋、每一個函文很有可能今天看到的是這樣的情況跟情形,然後社會輿論各界講了一些什麼之後,大家心又動搖了,覺得就讓它去吧!改天又發生另外一個狀況的時候,卻又覺得不得了了,可能這樣又不行了,又必須再嚴謹一點,就是完全充滿了歧異點,然後同性質、相類似的兼差或是兼職活動,名稱不一樣,可是看起來好像一樣,這個也沒有辦法去統一定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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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我瞭解委員的講法,也承認它的確很難被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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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提出問題了,所以現在請回答我該怎麼辦,老實說,我是問不完的,因為這有一大堆不同的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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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所以這就是為什麼過去一直用函釋,就是因為法律的規範是原則性的,所以就變成一個一個個案去做處理,處理多了之後,也變成有很多規範都落在函釋裡面的問題,所以我們這次修法才把一些重要的原則放在法律條文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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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但現在我指出的問題是,這次你新修訂的條文送進來,也無法讓你在函釋當中不再有所矛盾,對吧!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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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只要有不確定法律概念,最後就個案一定會發生適用上的疑義,我們作為法制機關,當然要做函釋以澄清疑義,但原則上所有的函釋都不能牴觸其母法規定。如果委員覺得就兼職限制可以用很明確的方式在法律上予以規定,當然我們的函釋不可能超越那樣的明確規定。但社會生活的變化實在太快,法律基本上會比較落後規範,因為都是針對過去已經發生的情事,可是未來會發生什麼狀況,立法者不見得能夠預見,我們行政機關當然更不可能預見將來有什麼樣的新型態,一定會是遇到個案的時候再做函釋。原則上我們會儘量朝這樣的方向,只要不影響行政機關運作,公務人員有其個人的才藝,包括個人智慧財產權之表現、個人的理財,基本上我們都是尊重,讓限制能夠愈少愈好。當然這是我們的立法方向,但整個討論過程當中,不同機關有不同意見、不同的考試委員也有不同意見,甚至未來在大院審議的時候,委員可能也會有不同的意見,所以只能於進行條文審查之時,大家再集思廣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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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已經可以預見問題了,即使你這新修正的條文三讀通過,現有的函釋將來可能很難突破,與新的函釋也可能會彼此衝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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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上午會議進行至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詢答結束為止。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瓊瓔、李委員德維及林委員德福均不在場。
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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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6
speakers ["陳以信","游毓蘭","陳歐珀","曾銘宗","陳玉珍","鄭運鵬","黃世杰","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邱顯智","王婉諭","孔文吉","陳椒華","江永昌","高嘉瑜","湯蕙禎","洪孟楷","劉建國","周春米"]
page_start 135
meetingDate ["2022-03-21"]
gazette_id 1114501
agenda_lcidc_ids ["11145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 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45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