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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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11時23分)主委,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修法,我比較關心的是兩個重點,第一個是多層次傳銷吸金詐騙的問題,另外就是多層次傳銷公司是否要從報備制改為許可制,我想這是我們今天要跟你探討的。
近幾十年來,在臺灣人的心目中,多層次傳銷一直都沒有很正常的地位,這當然是因為從當初的鴻源一直到現在,都經常牽涉到詐騙、吸金等等。翻開報紙,這些傳銷者涉及的金額動輒5億、10億、20億,數字都非常龐大。我是覺得,多層次傳銷公司在人民心目中的印象都是負面的,但是看起來政府並沒有什麼辦法去改變這個事實。
今天剛好要修法,我要請問主委,你認為呢?過去以來都是報備制,沒有錯吧?那你認為我們把它修改為許可制可行嗎?你的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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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公平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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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報備制跟許可制各有不同的立法政策跟想法,過去我們也有很多會議在討論這個議題,其實意見相當分歧,也就是說,許可制和報備制各有它的優缺點。以我們目前的傳銷管理法來講,因為今天下午會有一個討論,我想要尊重大院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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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我認為是這樣,許可制當然不只要看公司的資本額,還包括整個傳銷公司的產品定位,以及上下組織的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獎金制度。根據你們公平會的資料,109年多層次傳銷的整體營業額有980億元,將近1,000億元,數字相當龐大,和108比起來,大概增加了四十幾億元;其中最主要就是獎金的部分,獎金高達四百多億元,占傳銷事業支出的百分之四十幾。簡單說,如果產品銷售額是100元,其中有44元拿出來做為獎金。這應該是你們公平會的數字,沒有錯吧?這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扣掉公司大約3成的正常毛利,等於是用100塊錢去買價值26塊錢左右的東西。你認為這樣的制度健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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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多層次傳銷其實是商品行銷方式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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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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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要關切的就是,你必須有賣產品。當然,這個產品的定價會因為每個產品的不同,它的成本不一樣,只要不以拉人頭為主,而是有真實的商品跟服務做為行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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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主委,我們這樣說啦!外國所謂的直銷,它的意思是什麼?就是把產品直接賣給消費者,減少中間的剝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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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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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這叫直銷嘛!所以理論上價格會比較便宜。但是臺灣的直銷公司看起來不是喔!我們的直銷公司會透過一些制度,在產品銷售過程中胡亂加價。譬如說,獎金制度加上去之後,我們看到它的支出就占百分之四、五十。我覺得這個制度是應該予以規範的!
大家對報備制和許可制當然各有見解,但我覺得除了公司的資本額多少要報備,產品的定價也要報備吧!如果是才20塊錢的東西,賣120塊錢就沒道理,但是現在看起來就是這樣子喔!所以我是覺得,你們是不是應該去做這方面的規範?我只是覺得,現在消費者坦白講都默默在承受直銷公司的剝削,但是公平會好像一點辦法都沒有,這就是我們覺得遺憾的地方。
因為時間關係,最後我還有一個問題要請教。我記得在主委接受公平會委員的資格審查時,我就在這裡問過你是否認為網路平臺應該分潤給媒體業者。當時你的答復是應該,沒有錯吧?你有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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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我當時的答復是說,這個議題牽涉的面向非常廣,包括數位的內容,包括著作權,包括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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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好,我們就鎖定在媒體。科技平臺的戰爭已經存在很久了,多數是跨國競爭,現階段看起來就是這樣。當然,現在這涉及各國的競爭法規,而我們臺灣的競爭法基本上都是公平會在主管,我們今天要講的是,民眾到Google、臉書等各平臺去看新聞,這些新聞內容都是媒體製作的,但是民眾點開、看了之後,這些廣告的收入都是被平臺業者收走,你認為這樣有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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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事實上我們有進行一些產業的瞭解,平臺業者跟媒體之間的合作、分工有非常多的模式,所以我們在討論這個議題時也發現到它其實是一個跨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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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到底有沒有分工,我不是很瞭解,但是基本上現階段這些媒體業者都叫苦連天,平均大概60%到80%的廣告收入都被平臺商收走,他們大概只分得到20%到30%,他們抱怨的是這一點。像澳洲是用新聞媒體跟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所以現在Google也同意去跟澳洲五十餘家的媒體業者談,有一個專機,然後消費者要看哪一台就自己去看,就是給他們一些廣告的拆帳。我認為像澳洲這樣的作法才是正面的,我們臺灣目前是沒有,不知道公平會目前有什麼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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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因為此涉及到跨部會議題,包括內容、數位發展,剛剛委員提到文化部、NCC,針對自己業管的部分已經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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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因為時間關係,最後我要告訴主委,議價法是我們公平會管的,所以這個部分應該要由平臺商跟媒體建立這個平臺,你應該要做這個橋梁,要強制、要有議價法,讓他們能夠進入一個所謂議價的空間,這樣子的話,日後媒體做出來的新聞品質方能提升,因為有廣告收入,他們就願意投資,才不會越做越血腥、越做越偏激。我是覺得要給他們一個餅,廣告收入不應該都給這些平臺業者收,其實應該給媒體,本席今天很具體的提出這些建議給主委,這些也是不合理的現象,事實上公平會是應該要妥善做這方面的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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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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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19-8
speakers ["邱志偉","林岱樺","楊瓊瓔","邱議瑩","賴瑞隆","謝衣鳯","邱顯智","呂玉玲","高虹安","孔文吉","陳亭妃","蘇治芬","陳超明","陳明文","游毓蘭","高嘉瑜","林楚茵","張其祿","蘇震清"]
page_start 299
meetingDate ["2022-03-23"]
gazette_id 1114801
agenda_lcidc_ids ["1114801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二、繼續審查:(一)本院委員 林岱樺等16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7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 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 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二章章名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4801_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