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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14時14分)署長好,對於菸害防制法的修正,我們必須要先討論一個不能不知道的問題。我想先請教署長,你是否知道最近民法第十二條修正了什麼?而且明年1月1日就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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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國健署吳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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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陳委員好。成年年齡從二十歲下修到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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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十八歲就是成年。
第二個問題,為了配合民法調降成年的年齡,有多少部相關法律要隨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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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我想事關成年人相關權利義務的法律都應該要隨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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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你知道總共幾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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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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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我有幫你盤點過,總共35部,你可以跟法務部調資料來研究一下,謝謝,你請回座。
部長好,對於這一次行政院通過菸害防制法的修正草案,首先我要提醒一些事情,對於這部法案,你們有沒有考慮到可能會衝擊一些原住民的文化跟生活特性、習性?你們應該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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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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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陳委員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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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因為你也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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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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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我分享一些你們不知道的事,長年以來我到各部落走動,特別讓我印象很深刻的是,我曾經到東海岸的部落拜訪,我看到一位年紀非常年長的老人家,他將一個長長的葉子切絲,我們叫tavaku,應該是菸草啦!他就把它切絲再捲起來,自己在那邊抽,有時剛好朋友一起來聊天,朋友坐下來後也分給對方一支,其實早年我下鄉都會看到這樣的情形。
所以部落的老人家並不像一般製造香菸的事業單位,有能力做到符合這部法令的嚴格規範,因此如果像這樣自己捲菸、自己切絲的作法,可能就會違反這部法,到時候可能會造成一些爭議,這些老人家也沒辦法做這一連串的標示、健康捐、販售、吸菸場所等等的問題,到最後對族人來講,可能這個罰款就變成一種負荷。我建議你們在修正這個條文的時候,應該排除我上述講的這些情況不適用本法規定,這部分部長是否可以注意、協助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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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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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這可以排除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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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這跟大量販賣不一樣,不規範自己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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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因為我們這種只是捲個一、兩根而已,好,謝謝。
其次,針對青少年吸菸的問題,你們在總說明裡面有提到,推估超過5萬7,000名的青少年吸電子煙,如果再加上紙菸、加熱菸的人數,可能超過10萬的青少年在吸菸。這次修正案第十六條限制二十歲以下不得吸菸,否則要施以戒菸教育,不參加要罰2,000元到1萬元,而且還可以按次罰。那這些人多數都是學生,如果你們的戒菸教育跟學測、會考剛好同一個時間,應該怎麼辦呢?
因為尼古丁會成癮,難以靠教育、上個課就能夠戒除,所以你們用這樣的罰款方式是不是有用、有道理?還有超過二十歲就免罰,這樣是不是在年齡上有一些歧視?為什麼要訂二十歲、為什麼不要訂個五十歲?反正一直罰、罰到五十歲,五十歲以前抽菸都罰,這樣大家到五十歲都不會抽菸,也是滿好的!我想請教部長對於這件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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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第一個,如果遇到學測等重要的事情,當然可以調整受教育的時間;第二個,我們也希望增加年齡,如果能夠依照可行性逐漸把年齡慢慢地增加,現在要一下子跳到五十歲的可能性不高啦!所以先從二十歲開始做起,一步、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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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所以你覺得20歲就是一個最低的門檻,罰款不能再往上拉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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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慢慢、下次再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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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慢慢,我也不曉得有多慢。
我另外再請教,你們的教育課程是針對平常有吸菸的人製作的,還是像我這種討厭吸菸的人製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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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雙方的意見應該都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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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部長,你有沒有信心,在年輕人接受戒菸教育之後,他們就可以戒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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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沒有,那是要看比例,跟一次、一次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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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你的回答感覺有點空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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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那也是需要一步、一步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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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好啦!雖然我心裡明白機率不大,但我們還是給你機會做一下看看。
接下來我先請教育部的代表上來,今天我們要來看教育部的報告。在第1頁,對於提高禁菸年齡至20歲,你們敬表同意,而教育部敬表同意的理由,你們第一段有寫「因民法已修正成年年齡(18歲),滿18歲者具行為能力,建議採用行政院版本。」,對此我有點看不懂,因為行政院現行的版本是18歲,未來是修正為20歲,我在這邊提醒。
再看到第2頁,關於戒菸教育的部分,你們又寫了一個理由:「由於民法規定18歲已成年,部分未成年學生因求學可能離開家庭住校或非與家長、監護人同住等情形,由學校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並安排到校共同接受戒菸教育,實務上確有其困難,建議採行政院版本。」,我可不可以請教一下教育部,這兩頁是指行政院以前的版本、現行的版本還是以後的版本?什麼時候的版本?到底是指20歲還是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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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綜規司鄭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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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司長來長:跟委員報告,在第2頁這個地方,以現在的版本規定或是委員有提到的,有一些孩子抽菸要接受戒菸教育,父母也要一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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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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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司長來長:父母一起前往,事實上有其困難度,所以我們建議改成行政院的版本「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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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好啦!我知道。我現在是問教育部的理解,請問在你們的文字中所指的行政院版本,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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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司長來長:現在新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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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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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司長來長: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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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好,你告訴我,第一段是指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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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司長來長:我們的意思是希望能夠配合行政院版本,就是提升到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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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你們這樣寫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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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司長來長:寫得可能還不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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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是不充分還是搞不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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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司長來長:對於行政院提高到20歲,我們是敬表同意的,可能在下面理由的地方,我們寫得還不是很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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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沒關係,謝謝主席給我時間,但我也想請主席裁示一下,這是寫得不充分?還是根本搞不清楚狀況在亂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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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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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你也看不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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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不懂他的意思,他們支持行政院的版本,跟他前面那一句話的敘述,我不知道那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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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就互相矛盾啊!我就不知道你們教育部活在哪個年代,叫人家採用行政院的哪個版本?你又說人家民法已經修正為18歲,18歲具行為能力,所以建議採用行政院版本,接下來下一句是什麼?應該是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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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因為行政院新的版本是提高到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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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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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意思就是18歲的人沒有行為能力的樣子,不能自己選擇要不要抽菸,所以我真的看不懂你們的意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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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就看不懂你們在幹什麼啊!什麼叫寫得不夠完整?讓你寫完整了還得了,這是行政院各部會互打嘴巴的意思嗎?就亂寫啊!是誰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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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司長來長:我請同仁幫忙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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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綜規司衛生科林科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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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科長雅幸:跟委員說明一下,這邊所說明的是呂玉玲委員的版本,他說禁菸年齡提高到20歲,這個我們敬表同意,因為跟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是一樣。但是他的後段寫的是「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20歲以下的人吸菸」,可是因為民法已經修正成年人年齡是18歲,18歲到20歲的這段年齡已經是成年,他已經沒有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人,所以沒有辦法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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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沒關係,你們就是寫清楚,然後不要忘了,行政院所有的單位是一體的,你們的方向要一致,好不好?我不管你是寫什麼東西,不然就會網內互打,我們都看不懂,我拿到的文字就是寫這樣嘛!你們先請回啦!大家有興趣再看一下教育部報告第1、2頁奇怪的文字。
最後我想要針對吸菸區的設立,提出一些問題。吸菸的定義,除了吸用以外,還包括了咀嚼、嚼用、含用及聞用,剛剛講的咬的、含的、聞的,實際上可能不見得會影響到旁邊的人。舉例來說,有一些職業的球員,他們在訓練或比賽的時候,或許是為了要鎮定或提神,他不方便在那個當下抽菸,所以他就改用剛剛我講的那幾種方式,這樣的方式有沒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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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如果現在我把那個地方圈定為禁止吸菸區,就要在固定區域才可以吸菸,吸、抽、咬都一樣,都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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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除非你是寫「禁菸」,如果是寫「禁止吸菸」,但我不是用吸的,而是用咬的啊!你們要去研究一下啦!我就點出,因為我也不是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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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委員很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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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只要不要讓我聞到味道,我就開心了。
再來我想讓你們看一下日本明治神宮吸菸區的這張照片,我的疑問是這樣,雖然我很討厭人家抽菸,但我還是要講句公道話,為什麼你們收了吸菸者的健康捐,卻沒有想到要補助設立吸菸區呢?你們要抽菸的人捐助,又不讓人家有合適的地方可以吸菸,這樣很不合理嘛!好像一罪二罰,我講句公道話是這樣子啦!你們除了刪除半戶外空間,還有開放夜店吸菸的權利,我這邊也要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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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夜店要設吸菸室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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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請聽我繼續講下去。因為去夜店的,我的印象當中,不知道我的印象有沒有錯誤,很多到夜店的人,大部分幾乎都是會抽菸的,會抽菸的比例是很高的。我們是不是可以讓夜店選擇用什麼樣的經營模式?他這家是全部可以吸菸的夜店,或者民眾可以選擇去不能吸菸的夜店,大部分吸菸的夜店也可以設一區小小的非吸菸區或非吸菸室等等,只要標示清楚,讓客人可以依照自己的選擇去哪一種夜店。這是給你們的一些建議,用另類的思考去想一想,不然統統由國健署不吸菸的官員去訂定超嚴苛的法令,再不然就是像我這種很討厭抽菸的立法委員,我覺得其實都不公平。這樣嚴苛的法令,除了造成更多人違法引起爭議以外,實在是不能真正做到防制菸害的發生,因為最容易發生的地方就是立法院,不是嗎?我剛剛還想問有沒有追訴期,我還有幾年前大家在會議室裡面抽菸的照片,我可以出來檢舉嗎?我真的有檢舉,還是向你們前前署長檢舉,但是人家跟我說不要這樣,那是立法院的誰、誰、誰,那我也是沒辦法。容許我抱怨一下,以立法院設的吸菸區來講,我今天特別打電話給總務處處長,問他立法院的吸菸區設在哪裡,他說設在很空曠的地方,我問是哪個空曠的地方,他說就是議場到中山南路門口兩邊,只要屋簷走出來的地方就是,他還告訴我是5公尺,我問他:「你有標示5公尺嗎?我從來都沒看過,因為大家都擠在門口。」,而第二個和第三個吸菸區在哪裡?就是從紅樓出去走到警衛休息那個地方前面,那邊有一個點,還有從群賢樓一樓屋簷下,他說要5公尺。有幾個問題:第一,我從來沒有看過這個標示。第二,大家想一想,對於不抽菸的人,我要來開會,一路走過來,早上頭髮洗香香,只要經過這兩個地方,我頭髮全部臭掉,旁邊就是非吸菸區,在那邊抽菸的人也會遭到我的白眼,他們抽得不舒服,我經過也不舒服。所以吸菸區要設在人家抽得舒服,不抽菸的人也覺得很舒服的地方,比如說二樓,在走廊上面抽,煙會往上飄,那就很好啊!你們就想辦法嘛!所以我在這邊講,總務處處長也是看得到,你好好檢討一下。
我今天也是很公正地講出討厭菸味的人跟很喜歡抽菸的人的需求,還有你們沒有注意到的一些文化及生活層面上的事情,還有實際消費的要求,像夜店那種的需求,很公正地講,就是說,大禹治水都是採疏導的方式才成功,那你們一直堵,大家一直堵,真的會成功嗎?大家想一想,互相給個舒服的空間。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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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好,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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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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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6-5
speakers ["林為洲","蔡壁如","呂玉玲","賴惠員","蘇巧慧","楊曜","吳玉琴","洪申翰","邱泰源","徐志榮","廖國棟Sufin‧Siluko","莊競程","張育美","洪孟楷","楊瓊瓔","游毓蘭","黃秀芳","李貴敏","陳椒華","陳瑩","江永昌","林奕華","邱臣遠","蔣萬安","高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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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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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繼續審查:( 一) 委員賴品妤等18 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蔡易餘等17人 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 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 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 林宜瑾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委員許淑華等16 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 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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