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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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4時33分)部長好。我們要審查菸害防制法,可是大家都知道,還沒有修法之前,各縣市政府的自治條例訂了,而且很多都是行政院去年就核定,也公布出來了。我第一個就問,在我們未修法之前,沒有說加熱菸行不行、電子煙行不行的時候,各縣市的自治條例就率先規定18歲以下不得接觸新興菸品,包括桃園市、新北市、臺北市,我們還沒明確制定之前,這些縣市政府就先規定不行,對此你有何看法?而且行政院都核定了,就表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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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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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委員好。對,那個時候我們就鼓勵地方政府,在菸害防制法還沒有修訂之前,請他們各地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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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地方政府憑藉的是我們還沒修訂的第七條的風險評估相關條文,還是憑什麼科學證據?還是他們其實就是因為民眾說儘量不要讓青少年去抽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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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我們那時候是請地方政府來訂,也是因為要修法,是因為法源確實強度也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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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我就問到一點。所以說,當地方政府做得比我們快,比我們先去管制的時候,中央政府也是覺得這個有助於保護國民的健康,所以不會覺得他們違憲或違反中央的法律。 |
那我就繼續再問,地方政府尤其新北市政府,大家別以為他們這樣會受到大家的稱讚,當法源還沒有明確修改的時候,他們要去規定18歲以下青少年不能夠吸食新興菸品,還會有人反駁說這不是菸害防制法中規範的菸品,這是醫療用品,有些人甚至還說電子煙、加熱菸的菸具有藥品許可證或醫療器材許可證。而他們在講這些的時候,被人家罵,人家罵說明明在講18歲以下的不行,可是另外一個面向就是在告訴人家18歲以上的可以,尤其是新北市政府就被罵了。我剛剛講,當我們還沒明確修改的時候,人家就先走了,你說可以,行政院還核定,那現在人家說沒有說18歲以上不可以的時候,18歲以上的就可以,你還這樣認為嗎?衛福部也這樣認為吧?從兩個面向來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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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沒有,當然就是說,在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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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現在是加熱菸可以,電子煙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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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對,我們就是嚴管、納管,電子煙不行,不分年齡。年齡在20歲以下的,不管是電子煙還是加熱菸,都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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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當我們還沒有明確立法的時候,地方政府已經說不行,你說很好,當我們還沒有明確修改的時候,人家已經說OK的部分,那個條文只有說某種人不行,就是說其他人可以,因為只要反面解讀就是這個意思,所以他們才會被罵,被罵說看起來好像是要去禁止新興菸品,事實上,講18歲以下不行,就是講其他的人可以用新興菸品。時至今日,我們的修法條文進來的時候,才開始看到明確地說加熱煙要准了,電子煙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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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修法通過以後,我們也會通令地方配合來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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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現在就在講,假如我們今天修法過了之後,地方政府說基於國民健康,地方自治條例比中央法規的限制更嚴格的時候,衛福部怎麼辦?這個跟以前在立法院吵得沸沸揚揚的食品安全容許量問題又不太一樣,說抽菸有害健康,地方政府當時也沒有什麼科學憑據,剛剛前面問了,你們就答了,現在也沒有什麼憑據,只是新的修法通過之後才有風險評估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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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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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如果地方政府比我們嚴格,你要去擋嗎?假如我們修法之後,然後他們又去修,自治條例比中央法規嚴格,光是他們不修,就有一條比中央嚴格,我指給你看,臺北市自治條例在新興菸品這部分都有寫到菸具,新北市寫得更明確,加熱菸、電子煙的菸具要有藥品許可或醫療器材許可。我讀我們新修正的條文,第三條當中有提到菸品、類菸品,包含吸菸的行為和吸菸的容器,卻沒有包含吸菸的器具,但是其實傳統菸的菸具,包括煙斗、水煙與鼻煙壺,其實都不是容器,而是吸菸的器具,也就是菸具。在第七條的風險評估相關條文中,也是寫對菸品做風險評估,而不是寫對菸品加上吸菸器具去做風險評估。你讀原本的第十四條,也就是現在要修正的第十五條,是連形狀一樣都不可以,如果以現在行政院核定的自治條例來看,去哪裡拿醫療器材許可跟藥品許可?光是這一條,你就算要讓加熱菸通過,器具就沒有許可啊?這樣一擋,新北市的自治條例就比中央法規嚴格,吸菸的人會贊成,這充滿矛盾,你也不能說它違憲或違反什麼,你們今天在修這個法時,並沒有想到過去已經核定的縣市自治條例跑在前面,變成和中央法規有歧異和矛盾,以及到後面要怎麼走,你沒想到,部長,請回答我,你思考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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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我們還要經過法制的專業諮詢再來討論,這一點我們應該說明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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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暫時能夠想到的方法就是說,你在第三條對菸具要有定義,因為我在縣市自治條例當中都有看到菸具,而且還對菸具要怎麼樣拿到許可或同意都有寫出來,要不然所有跟菸有關的,在類菸品當中,不是只有電子煙的煙油和煙袋要禁止,在類菸品當中,電子傳導物件全部都禁止,說到風險評估,我就講了,坦白講,你抽一根菸,光是你用的菸嘴或水煙也會因為材質不同或加熱的程度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效果,這些現在就沒有明確的規範跟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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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個別產品會個別做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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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如果這樣的話,如果有菸商是做加熱菸的,他賣的菸草、菸柱、加熱器合在一起,讓你去做評估,沒有經過加熱器做風險評估的所有市面上的加熱菸吸菸器具都不行,就會變這樣,這樣我也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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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我們是逐樣來做評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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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所以第一個是可能要把有些地方自治條例有寫名稱的寫到菸害防制法條文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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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對。委員指教的有關自治條例的問題,我會跟法務單位研議,做出適當的說明,菸具的管理,我們也列入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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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對,現在這部分付之闕如,而且這會有相當大的危險和疑慮。 |
最後來測驗一下,部長,螢幕上這個菸具是電子煙還是加熱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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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看起來是加熱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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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那這個呢,是電子煙還是加熱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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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我看不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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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那這個呢?這個呢?這個呢?沒有一個部長能在十秒中認出來,快一點,至少答一個吧?要不要答一下?兩種都有,一邊是加熱菸,一邊是電子煙。 |
部長,我已經給你看十張圖了,來,最後一個,這是什麼?至少答一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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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這太新,沒有看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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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這個什麼都不是,這是點讀筆,它的形狀像不像加熱菸菸具或電子煙菸具?在第十五條條文,亦即原條文第十四條,如果要執行,遇到這個怎麼辦?糟糕了!提供您參考,要非常審慎地完成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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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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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26-5 |
speakers | ["林為洲","蔡壁如","呂玉玲","賴惠員","蘇巧慧","楊曜","吳玉琴","洪申翰","邱泰源","徐志榮","廖國棟Sufin‧Siluko","莊競程","張育美","洪孟楷","楊瓊瓔","游毓蘭","黃秀芳","李貴敏","陳椒華","陳瑩","江永昌","林奕華","邱臣遠","蔣萬安","高虹安"]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2-03-23"] |
gazette_id | 1114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47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繼續審查:( 一) 委員賴品妤等18 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蔡易餘等17人 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 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 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 林宜瑾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委員許淑華等16 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 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47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