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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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14時50分)部長好。之前衛福部讓我們感覺是電子煙和加熱菸都一起說,所以我們覺得衛福部的立場應該是雙禁,但是這次法一送出來,就變成一開一禁,我今天聽您的詢答,聽到您又把WHO抬出來,我仔細看了一下WHO這部分的內容,螢幕上左邊是英文版,電子菸的部分就像你有提到的,或是在法裡面有提到的,但是其中也提到,各國因為狀況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置方式。右邊是簡體字版,是中文版,你看到的是一樣的,說到加熱菸如何監管和進行監管分類,其實也提到一些國家禁止加熱菸草製品,所以左邊和右邊看起來,關於加熱菸和電子煙,就是回到各國自己的規定,要禁都可以禁,沒有說電子煙要禁,然後加熱菸就要管理,我從WHO的文字裡看不出來,這叫做潮流?或是說這叫做WHO的規定?你要回應一下這個部分,我去查WHO的資料,看起來並沒有像你說的這樣,都是回歸到各國自己決定要不要管制的結果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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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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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委員好。大概都一樣,紙菸也沒有強制該管或不該管,總是有一個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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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對啊!所以我說你不要講WHO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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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WHO現在講說加熱菸是菸草,它是一個菸品,所以我們就照著菸品來管理,是這樣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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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所以你的回答是認為它是菸品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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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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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但是你不能說是因為WHO說菸品,所以變成它是可以開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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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這是兩回事,所以我們在管理上面如果不說,它就可以通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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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這要講清楚,因為WHO是說回歸到各國自己來決定電子煙或是加熱菸是要禁止或開放,或是開放之後是用什麼樣的管理方式,各國都是不一樣的。從WHO的資料讀起來是這樣,所以請不要推給WH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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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沒有,沒有,我沒有推給它,它只是我們的根據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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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你不要說根據之一,就算是根據之一,你也可以雙禁,沒有說不能雙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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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不是說加熱菸只要送進來我們就一定開,沒有。如果不符化我們的安全評估,應該就不會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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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我是說,部長和衛福部不要再把WHO拿出來,表現出好像是因為這樣,所以電子煙要管制,加熱菸就不用,WHO好像在立場上是鼓勵一開一禁,這個我是沒辦法接受,因為我們從原文跟文字上來看,就非常清楚。 |
剛才我剛好看到江永昌委員的詢答,這也是我要講的部分,我就用這一張來提醒一下,我其實在總質詢的時候就有問過,那時候是蘇院長跟您在台上,我就請你們判斷其中哪個是電子煙、哪個是加熱菸的載具,結果蘇院長就回答說他分辨不出來。從江永昌委員的這些圖片裡面也看出來,其實大家大概是分辨不出來的,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覺得一開一禁的結果就會變成雙開,因為很難去管理,很難去分辨什麼是電子煙的載具、什麼是加熱菸的載具,部長你要不要回應一下? |
還有,我想要請問,載具到底管不管理?你現在說,改到20歲以上的才能夠去抽菸,那請問一下,20歲以上能不能買這個載具?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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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我們既然要管理,我們當然也不希望他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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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我是說,規定上可不可以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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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我們在法制上研究一下,我們要規定他不能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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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但我們在這次修法裡面是看不出來20歲以下是不能買載具的,這樣的結果是你們說的,我是希望雙禁,如果你們一開一禁,但載具沒有管理,沒有規定20歲以下不能買。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大的漏洞。 |
還有一個問題,買賣的地點你們有沒有管制?到時候這些載具在學校100公尺以內的商店可不可以賣?或500公尺內的商店可不可以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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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對,像電子煙,我們大概會規定全部都不行,不過將來若是有規定更明確的距離、範圍,應該要清楚劃分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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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部長,如果真的一開一禁,現在電子煙、加熱菸的載具一大堆,請問,學校收到之後怎麼處理?學校通常都先沒收,沒收之後,家長可以領回嗎?目前學校管理方式是這樣,包括紙菸在內,被沒收的物品家長可以領回,請問一下,一開一禁之後,如果電子煙、加熱菸被學校沒收之後,怎麼處理?加熱菸家長可以拿回,電子煙家長可不可以拿回,畢竟電子煙是政府禁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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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電子煙全部都禁止,是違法的物品,所以家長當然不可以拿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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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雖然是全部禁止,但是問題是你沒有辦法全部禁止,現在到處都買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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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電子煙的部分就會被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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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所以你是說,以後學校如果收到的是電子煙的載具,是怎麼樣?是交給警察局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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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對,我們要有一個相關的規定,要銷毀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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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所以是學校自己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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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對,細則我們當然可以來訂,看怎麼樣來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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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但這是財產,你如果沒有說,學校也不敢處理。所以未來如果真的像你剛剛講的,到時候電子煙怎麼處理?學校都沒收了,現在就是家長可以領回。我要講的是,這就是為什麼我說,當你沒有辦法從載具上去明確分辨的時候,就一開一禁,最後結果就是雙開,在很多國家一開一禁的結果就是雙開,因為有沒有辦法從載具上做好管理的時候,結果就是雙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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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不會,委員今天有提醒我,我們就會對載具去做好管理,避免雙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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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那你不能說經過我們的提醒,現在法都要修了,在修之前,你可以先告訴我們說你要怎麼樣做管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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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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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那就麻煩主席,到時候我們討論到法的細節的時候,部長要告訴我們他有辦法管理,要不然我會覺得當然應該雙禁,如果一開一禁,最後結果會變雙開。這部分我們還是要要求,站在維護的立場,我覺得還是應該要雙禁。 |
還有對載具的管理,載具的販售地點,這都是很重要的部分,包括學校如何來做相關的查察管理,衛福部都必須要能夠有比較精確跟清楚的說法。 |
我看到菸捐沒有調漲,你自己也有抽菸,可是我看到菸捐從2009年制定之後都沒有調整過,健保費已經漲過好幾次了。我看到國健署在2013年的時候,即民國102年,曾經有提案希望調高菸捐,後來胎死腹中,相關報告有提到,調高菸捐對於吸菸人口有不錯的抑制效果,這次菸害防制法在修的時候為什麼沒有考慮到?我剛剛講,健保費已經調了好幾次,菸捐的收入也會挹注到健保安全準備跟長照等等的經費,現在整個物價都在上漲了,從2009年制定之後到現在,國健署也討論過,希望要把菸捐提高,但是這次我沒有看到對菸捐有做任何的調動,部長能先說一下,是你們自己覺得對菸害防制沒有幫助嗎?我覺得這跟藍綠無關,我們真的都希望能夠有抑制菸害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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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菸捐沒有,但是菸稅有,我們的長照制度是由菸稅來挹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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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菸稅是菸稅,我現在講的是菸捐,兩者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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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但對於購買的人是一樣的,都是錢嘛!增加他的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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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菸稅是稅,捐才是用在健保安全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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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我知道,菸稅是用在長照比較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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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跟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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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長照主要還是用菸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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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健保總有關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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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對,健保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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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那健保也調了好幾次了,為什麼菸捐不調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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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菸捐是因為負擔的關係,因為菸稅已經調了,以前沒有菸稅,就直接調菸捐,達成的效果是一樣的,這些我們都會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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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我覺得這個部分是不是還是因為有一些什麼樣的壓力,但是我真的期待能把菸害降低,就是防治做得越好,我們受菸害影響的人越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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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我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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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這部分我期待可以在法案討論過程之中大家一起來討論,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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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委員剛才講的菸捐的管理,我們會把它寫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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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報告委員會,我們還會有公聽會、專報,針對立法委員剛剛提出的問題,我們希望在專報的時候也可以得到一些答覆。 |
接著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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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26-5 |
speakers | ["林為洲","蔡壁如","呂玉玲","賴惠員","蘇巧慧","楊曜","吳玉琴","洪申翰","邱泰源","徐志榮","廖國棟Sufin‧Siluko","莊競程","張育美","洪孟楷","楊瓊瓔","游毓蘭","黃秀芳","李貴敏","陳椒華","陳瑩","江永昌","林奕華","邱臣遠","蔣萬安","高虹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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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2-03-23"] |
gazette_id | 1114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47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繼續審查:( 一) 委員賴品妤等18 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蔡易餘等17人 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 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 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 林宜瑾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委員許淑華等16 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 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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