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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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10時40分)部長好。我們今天審查智慧財產權相關法案,我看了商標法的修法,這部分主要是配合CPTPP相關的規範,也包含針對仿冒的商標標籤或包裝來增訂刑事責任,但是我也比較關心一點,商標法第五條特別提到,商標的使用只為行銷之目的,所以現在看到很多NFT都陸續出爐,包含一些品牌大廠,像臺灣有獅園鹽酥雞,或是一些網紅、歌星,都開始推出他們的NFT,而NFT本身具有營利性質,也有行銷的目的,在這個部分,商標法第十八條講的是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籤,NFT本身具有這樣的元素,其實也符合商標法第十八條。我們也看到,去年11月在財政委員會會議中,金管會明確表示,虛擬貨幣並不是金融商品,而是一般商品,在這情況之下,其實用虛擬貨幣來交易的NFT,符合有行銷目的的商品這個範圍,應該是能夠納入商標法去規範的。我最近看到一個新聞,就是紅牛已經提交NFT和元宇宙的商標申請,同時也看到 Nike控告StockX未經授權就賣NFT的運動鞋,甚至賣了實體的三倍價。所以想請教一下部長跟智財局的洪局長,如果未來NFT使用了這種識別性的圖像,那是不是也可以被登記為商標?我指的是在臺灣的部分。如果未來CPTPP的成員國把NFT上的標示視為商標,那我們今天商標法在修正的條文裡面,是不是也適用NFT標示的侵權?這個議題其實國際上已經有很多了,這個部分的規範,我不確定經濟部或智財局是不是有就這個議題來研議,今天這樣的修法方向,是否有包含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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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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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今天我們沒有特別就這個部分在講,不過,委員請看商標法第十八條,現在的商標態樣非常多元,不是像過往的紙本商標的呈現,各式各樣的商標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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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所以部長是覺得商標法第十八條已足夠規範NFT上的標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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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如果像紅牛那樣,去發展NFT的商品,那確實可以,怎麼申請註冊就是一個,因為商標不會管有沒有經過特許登記的問題,這是兩個不同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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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比如我講的獅園鹽酥雞,那已經是比較早期的商標,就是大家比較知道的那個商標,如果這個品牌要發展元宇宙的虛擬服務,它的商標是必須要另外去申請,還是它已經被視為是一個商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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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應該說是這樣一個商品有沒有在原來註冊的商品類別註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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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所以原本註冊類別裡面是有這樣的類別嗎?還是說,我們還需要回去研議一下要怎麼去修正,把這個納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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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智財局洪局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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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委員好。謝謝委員的關切。本局一開始就很注重這個問題,因為不只商標會有這個問題,設計也會有這個問題,所以我們目前也在研究,因為商標有一個指定商品的問題,而元宇宙目前來申請都是註冊在第9類,就是電腦程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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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可是這個不是只有電腦程式啊!透過這個商標,它其實是可以帶到實際實體的世界,去完成某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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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像Nike目前已經向我們這邊註冊為球鞋的商標,今天如果有人在元宇宙裡頭使用Nike的商標,到底會不會有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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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這就是我今天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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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對,這個問題確實現在世界各國都在討論,目前歐洲已經有一個案子正在打官司,大家也都正在觀察。國際上有個尼斯分類,他們現在也在探討,像這個東西,它到底應該註冊在什麼樣的類別。目前大部分都是傾向註冊在第9類電腦程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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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其實我認為,若註冊在第9類電腦程式,可能會比較沒有辦法表現出NFT跟元宇宙的概念,因為它畢竟是一個虛實整合,以電腦程式來說,可能會比較偏向在程式端的部分。但是現在NFT是可以在元宇宙買完這個東西之後帶到線下,也就是實體世界,來進行某種服務的兌換或商品的兌換,現在聽起來智財局是還在研議當中,還在瞭解國際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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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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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這已經是現在跟未來都必然發生的趨勢,所以我覺得智財局應該要去瞭解,我初步的想法是,也許我們可以增列釐清到底是用自然人的角度來看這個商標,還是以虛擬世界的角度來認定商標,這個部分可能要拆分開來,但是我覺得相關條文智財局可能要花一點心思,好好來瞭解一下,因為已經開始有訴訟在打了,那臺灣的部分,我們到底如何去因應?這個部分也需要智財局加速。
下一個問題,我們今天有修專利法,我提一個很小的點,我等一下會提一個修正動議,我看了專利法第六十條之一的修正案,這個部分是一個爭議很久的議題,剛剛有很多委員都有在關注這個議題,但我其實只要講一個事情,我們的專利法跟藥事法有相關,在專利法裡面有引用藥事法,在藥事法中的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在專利法第六十條之一裡面只有寫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法律用語不是很一致,既然專利法是引用藥事法,這部分是不是應該要去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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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報告委員,最主要是因為在藥事法裡頭的專利連結不只適用學名藥,還適用生物相似藥,所以若寫藥品許可證,就可以同時一體適用學名藥跟生物相似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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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因為你是引用藥事法的部分,所以第四十八條之九的這個規定是不是為聲明的部分?還是說,你要在修法說明裡面稍微解釋這個部分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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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因為在藥事法裡的生物相似藥是準用第四十八條之九的專利連結制度,所以在起訴依據那邊,我們就用一個比較可以一體適用的名字,範圍比較寬,叫做藥品許可證申請人,這樣就可以同時去 cover學名藥跟生物相似藥,所以我們是建議比較支持這樣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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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到時候我再跟智財局進一步討論,我覺得,如果今天你是引用第六十條之一的條文,上面的法律用詞不太一致,民眾的理解上,會不知道這個部分的範圍到底是哪一個部分,經過你剛剛這樣講,我認為也許在修法說明裡面去補充會更加妥適,讓大家更明確地理解這個範圍到底包含什麼。
最後一個問題,今天我們就智財權進行修法,而且召委將這個法案排為優先法案,我覺得CPTPP加入與否,這才是一個最重要的關鍵問題,這些修法其實都是為了這件事。先請教部長,關於加入CPTPP這件事情,大家都是希望加入,所以我們在這邊趕快修法,如果成功加入,雖然會提升部分產業的貿易保障,但是有部分特定產業可能會遭受衝擊,舉例來說,臺灣對進口汽機車長期以來是扣百分之十七點五的高關稅,來保護我們國產車的價格跟市場。但是如果加入CPTPP,免除關稅之後,國產車會失去價格的優勢,這樣的話,國產車可能直接面對國外的原廠車或是其他生產地的價格競爭,我甚至還想到一個問題,國內在組裝、生產所帶來的免關稅的價格競爭優勢,會不會也可能受到衝擊?雖然我們都很積極希望能夠加入,但是在對特定產業的衝擊,經濟部是不是已經開始去做一些輔導的措施跟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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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有,這就是我們在工業產品上面最關切的一個行業別,現在國內的整廠多是透過母廠來臺灣製造,我們也跟產業做了很多溝通,有很多不同的步驟要來執行,譬如這些整廠跟母廠可以怎麼樣更一步合作,我們設法把母廠的電動車引到臺灣來,包括在臺灣做的時候,可不可以跟臺灣這些電動車的重要零組件結合,這個部分我們後續都有相關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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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是,在地方上也有很多汽車零組件的組裝廠,其實大家都是幾十年的大廠,大家也會擔心成功加入CPTPP之後,對他們來說反而是另外一種衝擊。經濟部剛剛說有一些配套的措施,這個部分會後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一個簡單的說明,告訴我們有哪些是正在做的,也輔導他們未來如何儘量減少衝擊,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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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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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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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高委員。因為陳明文委員和蘇震清委員都已經到場,所以我們休息時間做一些調整,等蘇委員發言完之後再休息5分鐘。
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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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19-8
speakers ["邱志偉","楊瓊瓔","蔡壁如","陳亭妃","林岱樺","邱議瑩","邱顯智","呂玉玲","謝衣鳯","孔文吉","高虹安","陳明文","蘇震清","蘇治芬","陳超明","賴瑞隆","邱臣遠","陳椒華","游毓蘭"]
page_start 369
meetingDate ["2022-03-24"]
gazette_id 1114801
agenda_lcidc_ids ["1114801_00008"]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 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林楚茵等 18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賴 瑞隆等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 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本院委 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專利法 第六十條之一、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 「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 之一條文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agenda_id 1114801_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