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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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10時5分)主委好。我們今天要審國安法及兩岸條例裡面有關防堵經濟間諜、防止重要核心機密外洩的重要法案,勢必是要儘速完成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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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陸委會邱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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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主任委員太三: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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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並送出委員會,完成立法,這樣才能夠強化我們國防安全上面的第二道防線,遏阻挖角臺灣專業技術人才及透過第三地竊取核心技術的行為。
我們可以看到,韓國更早之前就已經修訂防止產業技術外流及保護產業技術法的這種保護他們國家重要技術及產業的法規,當然這個立法曾經因為明確性不足,被宣布違憲,可是之後他們又重訂審議基準。我們來看韓國的案例,從2016年到2021年這6年間技術外洩案件有111件,最大宗的是中小企業,占了六成左右;大企業有36件,總的來講,損失5,040億臺幣,而且這個損失不是只有金錢方面,我相信韓國損失最嚴重的是他們的關鍵技術也可能因為這樣就外洩出去。我要請教法務部或科技部,近幾年我們有沒有相關統計,可以看出我們的損失或我們受到的影響?不是只有調查局之前講到的一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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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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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建議,這是不是請經濟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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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經濟部有相關統計嗎?以法規而言,如果是營業秘密法,當然不是法務部主責,對不對?請問科技部有沒有關鍵技術外洩的相關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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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科技部林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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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敏聰:基本上,目前我們管制的範圍是針對國家支持50%以上的科技計畫,這些並沒有違背的案件,我們管制的情況是如此,這是各部會提出來針對國家整體投資的部分。這次國安法的修法對於未來國家整個核心科技的保障非常重要、很有意義,就是未來有一定程度的範圍、有一定程度的刑罰,我想未來這會是很重要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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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以韓國為例,他們把這個部分區分為中小企業、大企業、大學及研究院等等,並盤點統計損失,做為未來遏阻外洩及提升保護機制的參考。我們這個修法不會只落在兩岸條例,也不會只有營業秘密法,終歸來講,我剛剛講韓國的防止產業技術外流及保護產業技術法即使違憲,但是他們補充之後,更能夠完備進行建置防護的功能,這是第一個,給大家參考。
我們再看韓國的重要核心產業,以三星和LG為例,2018年OLED產業韓國市占率有96.7%,到2021年左右降到83%,為什麼?又被誰取代?我們可以看到就是中國大陸,2018年中國市占率只有3.2%,到2021年就漲到16.7%,關鍵是什麼?就是非常多專業人才跳槽到中國的BOE公司,所以BOE在2018年的市占率才1.2%,2021年就跳到9.9%,這是一個非常有計畫的甚至是一個很完整的產業鏈,用高薪把專業人才挖角到中國企業,這個不是只有人才的損失,當然也包括技術的轉移等等。從韓國這兩大企業來看,我們可以發現,如果是剛剛所講到臺灣的晶圓產業或高科技產業受到這樣的衝擊,我相信影響是很可怕的,所以我才會覺得今天審議這個法案應該要儘速進行。
我們再看這三個臺灣的經濟間諜案例。第一個,去年晶碩光學的前生產處長透過中國資金籌組公司,挖角臺灣的工程師,竊取光學技術。請教科技部,這個技術算不算你們現在正要認定的核心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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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敏聰:委員提出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什麼才是國家的核心關鍵技術?關於這件事情,如果這個母法通過,未來我們會有子法訂定程序、審議委員會,另外最重要的是工作小組,他們要去研習,看現在最重要的關鍵技術是那些,而且要動態調整。光學技術是一個很廣泛的技術,要瞭解這個光學技術是不是國家的核心關鍵技術,必須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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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這個整體規劃還要多久期程?雖然現在我們正在立法,但是基本上你們應該有認定的原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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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敏聰:我們已經慢慢在布局,如果母法通過,六個月之內要完成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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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半年之內要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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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敏聰: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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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子法規範要出來,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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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敏聰:是,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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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第二個,現在中國的合資企業或透過第三地的公司或人頭,這些公司可以在臺灣徵才嗎?以中國紫光集團為例,現在這個集團已經破產,之前它曾經以5倍高薪挖走我們華亞科的經理級和高階工程師。這兩個案例都在刑事案件繫屬中,也可能是在緩起訴等等階段,這是挖角的部分。
第三個比較嚴重,已經判刑了,智鈊科技公司的負責人也是用臺灣人當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基本上它是透過合資的方式在臺灣投資新創公司,並在臺灣設置研發中心,祭出兩倍高薪。請問蔡次長,以智鈊公司為例,它現在應該是在緩起訴的狀態,共同投資新創公司有中資、有臺灣的人頭,這與現在要修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或是第四十條之一,關聯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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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這一次的修法重點是對有可能會流入的境外敵對勢力,包括大陸地區,涉及一些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所以我們特別增列經濟間諜罪。最主要就是如委員所講的,不是說最重只能處一年以下的刑責,所謂只能處一年以下刑責這個比例的考量,將來我們最主要所要保護的就是一些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而且要符合營業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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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以智鈊科技為例,它現在為什麼是緩起訴、甚至是輕罪?因為你們認定它只是在籌組階段,是新創合資公司之後再挖角,還沒有涉及到營業秘密或核心技術,所以就變成是輕罪的狀況。我相信你們現在要防堵的是前置的部分,就是它合資、透過第三地或是掛人頭,這些要納入法裡面,可是僅止於此還是輕罪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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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目前來講,因為它還沒有侵害到營業秘密,尤其是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剛剛委員關心到的這個部分,關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管制措施,將來我們要授權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訂辦法,由行政院公告,尤其是侵害這些關鍵技術裡面的營業秘密,這部分最重可以處五年到十二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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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最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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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五年到十二年,可併科500萬元到1億元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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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加重刑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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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非常重。這次是一個層級化的保護體系,也就是說,如果單純侵害營業秘密是五年以下,但是如果用經濟間諜的方式就是五年到十二年。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對臺灣的重要性不言可喻,所以我們會用層級化的保護體系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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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謝謝,這三個案例都有經過法院,同時也已經審理終結,有些當事人認罪當然就是輕罪,但關鍵是他到底有沒有竊取走、帶走或處理掉核心技術或營業秘密,有關個案部分請次長再審慎研議你們的審理過程,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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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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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最後,核心關鍵技術到底是指什麼?我所列出的是行業標準分類表裡面的幾大類,邱主委,因為你主責兩岸事務,同時兩岸交往的貿易依存度也很高,達2,000億元、3,000億元,總體上來講,請問你知道我們依存度最高的是A大類──農、林、漁、牧業?還是M大類──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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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主任委員太三:基本上是M大類的專業比較多,因為農林漁業的規模和金額都不會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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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也要跟科技部和經濟部講,主委也在,我相信你們這次做的核心技術產業也許是在M大類,可是在2018年也發生過,在我們專業的農業機具的技術方面,有人透過一些方式想要瞭解,甚至要到中國去建立農業機具。不論是經濟部或科技部,你們現在邀請產學研與業者研議時,是不是有辦法把關鍵的這個部分設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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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敏聰:我們其實不限於哪一個產業,最重要還是要回到它的定義,即對整個產業的衝擊和國家安全、國家重要基礎建設的保障,所以我們在原來的作業手冊裡面就包含各個類項,當然農業的規模比較小,但是並不代表排除,它也一樣會納入管制,重點還是在關鍵技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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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對,不是只有科技部,現在大家認定的專業技術,在傳產或農林漁牧的部分也有相關的重要核心技術,請大家多費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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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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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15-7
speakers ["張宏陸","羅致政","王定宇","邱顯智","江永昌","羅美玲","王美惠","湯蕙禎","賴香伶","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鄭麗文","林文瑞","楊瓊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游毓蘭","孔文吉","趙天麟","管碧玲","賴瑞隆","張其祿","吳琪銘","翁重鈞","陳明文","莊瑞雄"]
page_start 327
meetingDate ["2022-03-24"]
gazette_id 1114701
agenda_lcidc_ids ["11147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案、(六)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 「國家安全法」:(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趙天麟等 23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定宇等30人擬具「國家安 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 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郭國文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 委員江永昌等22 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 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7 人擬具 「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 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高嘉瑜等22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二) 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7 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台灣南社請願文書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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