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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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10時56分)請經濟部陳次長,本席想請教關於資金認定的問題。依照現在的法規,來自香港、澳門的投資是比照僑外資辦理,它的規定和限制都比陸資寬鬆,如果依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公司的股份、出資總額超過三成,或是對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的人,都會認定是陸資,但還是有很多陸資成功以港資或澳門的地位取得我們的投資許可。為什麼投審會在審查過程中無法有效辨明是否為港資或陸資?是否有執行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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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張委員宏陸):請經濟部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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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正祺:我分幾點向委員報告,第一個,30%和對第三地區公司具控制力的部分,如果資金從中國來,這當然是陸資,沒有問題。有的是假港資、假外資,其實是真陸資,對於外人投資,我們投審會是每一案都會審查,也就是逐案審查,我們審查時會去查股東結構,但他們如果作假、隱藏資料,有時候我們覺得有疑問就會移請檢調去查,看看有沒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的規定,這是第二種情形。第三種是一些沒有經過投審會的,例如用臺灣的人頭,看起來就是本國投資,不是外資,這種情況它沒有經過投審會審查,如果我們接到情資,也會函請檢調單位下去查,大概是這三種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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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陸資來臺許可辦法中,具有控制能力的定義有五項,看起來規範是很嚴謹。請教次長,投審會如何查證是否有陸資持有三成股份或是其投資額?又如何查證他們具有控制能力?你剛才說你們會去了解、調查股東的結構,問題是你們如何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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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正祺:一般申請時會經過臺灣的事務所,大部分是由會計師事務所提出申請,我們會請會計師提出報告,而且需要會計師簽證,因為他要負責任,這份報告就要說明公司投資人的狀況、股東結構、資金來源,包括對第三地區公司是否具有控制力。其中的第五點,依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會計準則,如果它構成具有控制力,我們就會認定這是陸資,主要是要會計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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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你們是透過港澳代表處去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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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正祺:不,都是臺灣的會計師。他們向我們提出申請時要寫一份申請書,我們會請他們交代投資人的資金來源和股東結構,主要是會計師要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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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是會計師的問題,我們沒有經過港澳代表處去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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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正祺:請執行秘書向委員報告,因為他是實際審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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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投審會張執行秘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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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執行秘書銘斌:我們一方面是請申請人、代理人提供相關資料,另外一方面也會同步送給駐外單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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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沒有其他管道能取得協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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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執行秘書銘斌:會請像國安局及相關單位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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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本席看了去年的資料,投審會核准來臺投資的案件數量有二千七百多件,這還是在疫情之下,受理案量衰退兩成,對一個員額編制未達60人的行政機關而言,投審會的業務負擔可以說相當龐大,在這種情形之下,你們又需要嚴查陸資的比例,有辦法發揮社會大眾所期待的成效,防止陸資來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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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正祺:是,感謝委員的關心,委員的確說到我們投審會的問題。他們的業務負擔確實很沉重,現在我們有多多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幫忙做很多細部查證,而且會計師要簽證、負責任,這方面他們幫我們減輕很多負擔。但也要老實向委員報告,因為會計師也是良莠不齊,所以我們內部也有一些管制,如果看到比較有問題的,我們就會詳細去查。
當然,剛才執秘也有報告,有的公司是在國外,所以我們也會拜託駐外單位稍微找一下國外的資料。有些就要拜託國安單位,用他們的系統幫我們查一下這個投資人的身分真實性等等,這部分會拜託國安單位幫忙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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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上星期五蘇院長提到陸資藉港資名義在臺灣設立人頭公司的狀況,他說要從源頭嚴加管理,要把水龍頭關起來,不要老是擦地板,也當場裁示羅秉成政務委員就法條研議如何防堵的問題。這是否表示要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有這個想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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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正祺:這個辦法前年剛修過,去年才公告,就是關於陸資的認定,本來是累計30%,我們現在認為任何一層有30%就算是陸資,事實上最近中國在臺灣的投資減少很多,就是因為我們的審查比較嚴格。依照蘇院長的指示,經濟部和陸委會在羅政委的指導下,我們會會商。看怎麼找出一個更有效的審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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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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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正祺: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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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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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15-7
speakers ["張宏陸","羅致政","王定宇","邱顯智","江永昌","羅美玲","王美惠","湯蕙禎","賴香伶","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鄭麗文","林文瑞","楊瓊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游毓蘭","孔文吉","趙天麟","管碧玲","賴瑞隆","張其祿","吳琪銘","翁重鈞","陳明文","莊瑞雄"]
page_start 327
meetingDate ["2022-03-24"]
gazette_id 1114701
agenda_lcidc_ids ["11147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案、(六)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 「國家安全法」:(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趙天麟等 23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定宇等30人擬具「國家安 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 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郭國文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 委員江永昌等22 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 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7 人擬具 「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 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高嘉瑜等22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二) 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7 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台灣南社請願文書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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