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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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11時16分)部長好。部長,你的業務報告第2頁提到,我國的法律現在與CPTPP的規定有落差,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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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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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對。這就是為什麼今天要提出這三個修法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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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落差最主要的部分是在哪裡?是公訴罪的範圍還是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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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不同,因為CPTPP是高標準,事實上臺灣的IP的法制本來就已經很先進了,CPTPP真的是高標準,所以我們要再去修,包括商標的部分是針對標籤,然後就是單純的標籤仿冒,標籤仿冒我們現在是有民事責任, CPTPP要求要有刑事責任,類似這樣的條文,我們需要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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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所以如果商標標示不實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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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不是,是針對仿冒的標示,譬如說,像Nike的標籤,如果沒有賣產品,只有賣這個標籤,被逮到的話,也應該要有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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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還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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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著作權的部分是因為涉及公訴罪的範圍,因為我們目前對公訴罪的範圍只有重製及早期的盜版光碟,只有這兩個有定公訴罪,但是CPTPP認為數位的盜版都應該要有公訴罪,所以我們就針對這個部分去做這樣的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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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所以主要是來自於數位盜版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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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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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那盜版的光碟現在是怎麼樣?現在我們是怎麼看待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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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我們對盜版光碟本來就有相關的公訴罪,但是因為只有針對重製跟盜版光碟有特別規定,等於是點狀的規定,不完備,所以才會修改法條,修改之後盜版光碟當然也是數位的一種,所以還是一樣有刑事責任,還是有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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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所以現在主要是來自數位的盜版及網路的侵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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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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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所以我們把它納入公訴罪的範圍,是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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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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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部長,我想跟你交換一下意見,我也有提出修法條文,有提到意圖營利之盜版行為的罰金,和政院的版本相比,我的版本罰金比較高。對這個部分,部長你的看法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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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我們的版本中罰金的部分都有跟法務部討論,法務部會就整體的平衡性做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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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是,但是這個罰金畢竟是個上限,上限高一點,在裁罰時就有空間。我們修法時部長再三強調是因為我們要加入CPTPP而修法,但是事實上是因為時事的演變,還有今天時代的變化已經走到這個程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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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長美花:沒有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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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我是覺得罰金上限若比行政院的版本略微提高的話,也是代表一種決心,有這種企圖心不是會更好嗎? |
王長美花:是。那是不是在討論條文的時候大家再充分交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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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對。所以今天我提出這個版本,部長是不是也可以支持一下?我記得在農業方面有個修法,後來我們把上限提得很高,當時我也在想上限一下子跳這麼高是不是好,行政部門把上限提高,是代表政府要執行這個政策的決心,我覺得這個有象徵性的作用,畢竟是個上限,不是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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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智財局洪局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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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委員好。跟委員說明一下,一般如果處罰到300萬,大部分刑度大概都是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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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你說罰金跟刑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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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對。剛才說的公務員瀆職或是酒駕把人撞死那一種,刑罰還是有一定的輕重跟一定的比例,我們會考量這樣會不會又太重了,怕會權責不相當,我們是做這樣的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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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好。做這個考量,也不是對或不對的問題,我記得我們修那個農業的法律時,修到罰金的部分,一下子提高到100萬,那個法應該是涉及肉品不得攜帶進口的問題,也就是關於非洲豬瘟的問題,所以我們就把罰金提高到100萬,這個100萬象徵的作用就很大,結果我走到基層,就發現一些豬農覺得政府的決心很夠,被抓到攜帶一點點肉品,面對的刑度、面對的罰金居然這麼高,但是當時並沒有提到刑罰和罰金也要有對應關係,所以我提出這個,給部長做一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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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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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當然修法的時候大家可以再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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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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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部長,美國商會致函給立法院,關切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對侵權行為的處罰,為什麼他們會擔心這種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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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這個是針對另外一部分的著作權法部分修正條文,那個部分目前在權利人這部分比較有爭議,講起來有一些複雜,譬如說,我們希望能夠讓阿公、阿嬤在公園唱歌時可以自由使用音樂,不用去付費,他們覺得這樣子是對權利人的剝奪,或者是在小的咖啡廳放音樂不需要付錢,類似這樣的情形,也會讓權利人可以收的授權金變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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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好,我們這次修法都要針對這個部分,我們的態度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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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我們今天只針對CPTPP的部分進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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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所以這個部分就先不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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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這個是另外一部分的修法,跟今天的討論沒有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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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但是以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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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關於著作權法,本來就有兩面的意見,分別是照顧權利人跟一般公眾的合理使用,要怎麼平衡,這個部分本來就都會有兩面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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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我再請教部長,我們修法以後,對於侵害著作權的方式,主管機關未來如何查處?我的意思是說,已經有嚴刑峻法在那邊伺候,但是問題是執行面來講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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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這個有兩個部分,第一個,我們一直有IP法警察保智大隊,這個大隊現在的工作確實很多也都是在做網上侵權的查緝,跟以前到夜市去查盜版光碟不一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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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情境不一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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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對,他們也要越來越專業,這是第一個部分。 |
第二個部分,權利人也跟保智大隊合作。權利人如果有任何的訊息提供給保智大隊,保智大隊也可以來執行,一定是兩方都要來做,臺灣現在在這方面這樣的機制,其實是很多國家都很讚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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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不是很讚許,我的意思是說,我們查處的能力夠不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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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我們有專責的保智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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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部長,你知道嗎?我接收到選民的陳情,也許跟影音沒有關係,但是利用LINE,隨便找一個帳號,然後操作金融手段,用比特幣交易等等,這種事情還是層出不窮,所以我覺得查處的問題以後才是挑戰,修法是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但是修法過了以後有執行面的問題要解決,我是提醒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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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這確實對我們的執法單位是很大的挑戰,就像委員講的,他在LINE一個小小的群組裡面就可以做,問題是怎麼樣去查到,所以警政署的警偵大隊現在也都在提高偵辦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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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這部分也請部長留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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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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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末端的查處才是選民所關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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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沒有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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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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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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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19-8 |
speakers | ["邱志偉","楊瓊瓔","蔡壁如","陳亭妃","林岱樺","邱議瑩","邱顯智","呂玉玲","謝衣鳯","孔文吉","高虹安","陳明文","蘇震清","蘇治芬","陳超明","賴瑞隆","邱臣遠","陳椒華","游毓蘭"] |
page_start | 369 |
meetingDate | ["2022-03-24"] |
gazette_id | 1114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4801_00008"]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 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林楚茵等 18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賴 瑞隆等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 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本院委 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專利法 第六十條之一、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 「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 之一條文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4801_00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