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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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臣遠:(11時56分)部長午安。今天是針對CPTPP非常重要的法案審查,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及相關的商標法。本席看了行政院版的提案,其中有關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修正條文的規定,將告訴乃論的規定設置三款例外的規定,損害超過100萬元者列為公訴罪,其中第三款是涉及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本黨團原本有提相關的版本,不過召委並沒有納進去,但我們今天有提出修正動議,所以要請教部長,針對著作權法第一百條的修正問題。第一個問題,部長認為要如何計算損失超過100萬元?這個要如何定義?就一般案子的案例而言,是否容易超過100萬元的金額?第二個問題,根據這款規定,絕大多數侵害者都來自網路的行為,請問部長是否知道什麼是點對點?也就是P2P的分散式網路技術,這是一種常見的資訊傳輸技術。以上兩個問題,能否請部長先做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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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智財局洪局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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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謝謝委員的關心。關於損害超過100萬元要如何計算,就以委員剛才所提網路的部分為例,可能是下載的量以及針對特定著作授權的金額是多少,兩者相乘之後,大概就可以計算到底損害有沒有超過100萬元。至於是否容易超過100萬元,因為我們的著作類型很多,例如有電影、有歌曲、有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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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臣遠:這個很難去定義,而且是否會加大多少而造成司法體系的負擔,比例會不會變得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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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我們也是擔心會如此,原本我們討論這個問題時有兩個方案,也就是100萬元及重大損害,但是重大損害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到時候不同的檢察官、不同的法官會不會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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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臣遠:這個就是我們要探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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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所以我們才訂定一個定額100萬元,至於金額為什麼是100萬元,因為法務部有一個重大經濟犯罪的門檻是200萬元,我們已經把它降到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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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臣遠: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大多數的侵害都是來自於網路行為,現在都是P2P分散式網路傳輸技術,而且利用該技術協議進行資料傳遞的使用者,包含譬如某些使用路由器做為傳輸節點的,該路由器擁有者都可能涉及有意圖或沒有意圖的公開傳輸,但七成以上的使用者可能本身已經觸法都未必清楚了解。而且每一件都可能涉及數十位、甚至上百位當事者,絕對會加大司法體系的負荷,所以本席建議你們針對這個部分再做評估,等下審查法案時可以再做進一步的說明。是否可以維持在告訴乃論的部分,我覺得等一下大家可以討論一下,好不好?謝謝局長。
接著請教部長,針對國安法,上個月行政院院會通過相關修正草案,並表示這是代表政府保護尖端科技產業競爭力跟宣示維護國家安全決心的一個重要法案,我想立法通過後可以提供高科技產業發展堅強的法律保護,對於中資竊取我們的相關關鍵技術,其實有一個正面的保護作用。但是第一個問題要請教部長,針對營業秘密法的營業秘密保護與國家安全法對於尖端科技營業秘密的保護,二者定義有何不同?國家安全法增訂經濟間諜罪的部分能解決目前中國大陸竊密的狀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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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這個法確實就像委員剛剛講的,如果竊取的營業秘密屬於國家關鍵技術的部分,我們是把它提高到國安法規範的層次,關於國家的關鍵技術,後續科技部會邀請相關部會確認有哪幾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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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臣遠:這可能就是第二個問題,你剛剛說科技部後績會去做相關認定,如何認定哪些科技是國家核心的關鍵技術、定義或相關的規範,目前有明確的指引嗎?第二、增訂經濟間諜罪是否會影響到我國企業一般正常的商業運作?會不會引發相關企業的擔憂?因為我國的企業分佈在全球供應鏈的範圍內,這部分是不是會造成他們在跨國經營上的隱憂?請部長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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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這個部分,我們確實有去跟業界做過說明,第一、就是要涉及這樣的核心技術時才會適用刑責比較重的國安法;第二、因為配套措施有提到,如果受到政府的補助,那麼可能會限制兩岸的往來,這個政府補助的金額大致上要很高,而且比率可能必須超過50%以上,這是目前我們跨機關討論的情形,經過說明業界就比較瞭解了,這個部分主要是對政府部門或相關法人在做尖端研發時所做的管制,大致上是這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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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臣遠:最後,我想替越南台商跟部長溝通,越南台商目前有兩個案子,一個是2014年513暴動之後,經濟部投資業務處聯合外館、勞動部去跟越南官方談臺越之間的投資保障協定,這個部分因為已經7年了,請問目前重啟談判的進度為何?還有相關的後續發展如何?是不是請部長回部內瞭解一下,請投資業務處給本席辦公室一個相關的進度報告?第二個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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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我們跟越南的投保協定的更新已經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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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臣遠:就是請你提供一份書面報告給本席辦公室。第二個就是今年1月份的時候,越南的社會保險對於外資,調高了雇主的負擔,從3.5%調到17.5%,員工的部分從0%調到8%,其實非常重,而且因為很多越南台商在臺灣還有公司,他有雙邊的負擔,現在我們是希望經濟部可以去跟越南官方溝通臺越雙邊社會保險協議,這部分我們已經有跟這個投資業務處溝通過了,外交部跟勞動部也都在做相關的協處,是不是請部長回去針對這個案子幫我們瞭解一下,加快這個進程,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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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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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臣遠:那也一樣,請在一週內提供相關的書面報告給本席辦公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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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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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請鄭委員麗文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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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19-8
speakers ["邱志偉","楊瓊瓔","蔡壁如","陳亭妃","林岱樺","邱議瑩","邱顯智","呂玉玲","謝衣鳯","孔文吉","高虹安","陳明文","蘇震清","蘇治芬","陳超明","賴瑞隆","邱臣遠","陳椒華","游毓蘭"]
page_start 369
meetingDate ["2022-03-24"]
gazette_id 1114801
agenda_lcidc_ids ["1114801_00008"]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 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林楚茵等 18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賴 瑞隆等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 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本院委 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專利法 第六十條之一、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 「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 之一條文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agenda_id 1114801_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