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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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1時39分)我的問題在於行政院版的第八條第七項「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的免責但書。我要問,其實法務部和司法院應該都認同大法官釋字第687號,刑事處罰是由於自己之有責行為,不能夠是轉嫁罰,這個你們都認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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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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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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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假如自然人有這個行為的話,也不能夠直接轉嫁到法人,所以你們這個條文是抄襲營業秘密法的精神而來。你們不同意轉嫁罰,也不同意本席的獨立罰,你們說這叫兩罰的制度。也就是說,它成立與否,要是從屬關係,就是自然人必須要先犯罪,如果自然人沒有犯罪的話,就不構成法人的部分。但成立與否是從屬關係,但原因和責任必須獨立,該法人必須是監督不周才會進入對於法人的刑罰,我講到這裡都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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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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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我講到這裡都對,但問題來了,你要知道一件事情,假如法人的監督責任都要看這個自然人有沒有先犯罪,那你們在偵辦的時候,法人第一時間會幹嘛?管它知不知情、管它是監督或保護不周國家的核心技術或關鍵的營業秘密,它一定是先保護那個自然人,因為只要它的員工最後不構成犯罪,那它就沒有責任,所以會有這個闕漏。因為我們後面還有提到緩起訴或是認罪協商,那是誘因,可是在此之前,它第一時間會想,只要自然人沒有犯罪,那法人就不用負連帶責任,所以兩罰制並不能解決這個問題,請回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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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特別跟委員報告,委員講的這些都非常有道理,因為外國的立法例也不是沒有這樣的體例,但是現在比較闕漏的是,因為法人在我國的刑法體系裡並沒有獨立的罪責能力,目前國內的刑法並無獨立對法人判刑或是做相關的措施,只有特別刑法裡有兩罰的規定,所以委員這樣的卓見,其實這些未來都可以做為我們修法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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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國內是這樣,但國外不是,國外的法律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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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我瞭解,那是我們的刑法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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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也不執著你今天一定要拉到獨立的層次,因為你還必須要去找出一個判例,就是自然人完全沒有事,但法人有責任。但是我今天可以跟你講,當你們這樣設計的時候,法人第一時間就是先幫自然人脫罪,因為這樣大家都沒事,法人不會趕快去看要負起什麼責任,然後把自然人挑出來,所以這部分是有問題的。
回頭來講你們的法條設計,我有請法務部去盤點,因為有些特別刑法有提及,只要能夠舉證法人監督周全,就能夠免責,但不是每部法律都有這樣子寫,這個請趕快去盤點和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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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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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但我現在要問一個問題,現在你們的法條送進來了,假設只要能證明自己已盡力防免就無責任。這個舉證責任寫在法條裡,那到時候法官要怎麼看?今天檢察官對法人的刑責,就是兩罰中監督不周的刑責,是要由檢察官舉證這個法人監督不周,無法舉證法人監督不周就免責?還是法人必須要舉證自己有盡力周全監督故而免責?是這兩者中的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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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當然法人自己要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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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是檢察官舉證還是法人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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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法人當然可以舉證它已經盡相當的義務,這樣它才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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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是,這一條是舉證責任倒置嗎?就是本來應該是檢察官舉證,但現在的條文是,如果我能夠證明我有監督周全,那我就可以免責,所以舉證責任在誰?我要問的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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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這部分檢察官有合理的懷疑,他要盡舉證的責任,如果他認為法人有涉及不法。當然,法人也要盡舉證的責任,說明它已經盡到監督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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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還是聽不懂,你乾脆告訴我,兩罰制有關法人的刑責,是檢察官和法人都要舉證是嗎?
刑事廳的法官在場嗎?對於剛才次長的回答,你覺得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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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顧法官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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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法官正德:謝謝委員。這個法條主要的規定是在於法人有無違反監督的義務,所以這個舉證責任還是在檢察官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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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舉證的責任在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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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法官正德:但是法人可以舉反證,也就是被告可以舉反證,法人可以舉反證來說明它已經有盡到監督的義務所以免責。但這個舉證責任不能轉換,因為檢察官還是有舉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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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我舉一個案例:聯電美光案,法院的判決指出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四,我之所以要講營業秘密法,因為現在國安法的部分就是抄這個。這裡寫的不是檢察官有舉證責任,這裡是寫法人若主張免責,僅採取一般性、抽象性之注意警告措施並不足夠,而是要提出具體的措施,足以防止違法行為之發生。你剛才講檢察官要舉證,但是我讀了聯電美光案這個判決書,明明是寫法人要提出具體的措施,而且判決書指出這樣還不足夠,這跟你說的不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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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法官正德:跟委員報告,我們尊重每一個個案的法律獨立判斷,主要我們還是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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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知道,但是現在這個問題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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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法官正德:就裁判書而言,如果針對個案而言我們是尊重,但我個人的解讀是,它只是就法人要舉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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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今天不是要聽你個人的解讀,你今天是代表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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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法官正德:就是法人在舉反證的時候,它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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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現在這個法條已經要修法了,前面我就講了,它是抄自營業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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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法官正德:因為法人有沒有盡到監督的義務,它自己最清楚,像有沒有做教育訓練或是工作規則等等,這是最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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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誰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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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法官正德:檢察官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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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至少你再次的強調是「檢察官舉證」。還有一個問題,我剛剛一開始就講轉嫁罰,但是你們說不存在。那我問你,因為我看過很多有關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四的法院判決,但是裡面都沒有講到這一塊,它都是直接寫「法人因所僱用自然人犯營業秘密法……對法人科以罰金」。它從頭到尾都沒有寫出兩罰中有關從屬和獨立,就是它是不是監督不周。都沒有寫,很多判決都是這樣。所以感覺上是自然人有罪,法人就跟著有罪,轉嫁罰的性質就出來了,而不是我剛剛跟你們求證的兩罰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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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法官正德:目前法制上對於法人犯罪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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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是,你現在代表的是司法院還是以你個人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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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法官正德:我可以代表司法院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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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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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法官正德:主要是國家有沒有承認法人有犯罪能力,目前主流的見解是認為沒有,為什麼?因為若是法人有犯罪能力的話,那它就必須要跟自然人一樣有主觀上的犯罪故意,而且它可以做這個犯罪行為,但事實上這是不可能的,所以法人的責任還是在於它有沒有盡到監督管理的義務。我們必須要強調,如果今天它的代表人也就是負責人有利用法人來做違法的行為,因為這個代表人本身是自然人,所以我們就可以對他做處罰,甚至是用共犯來做處罰,所以自然人是無法逃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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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但是你們的判決要強調法人有監督不周的責任,那個要說明,這樣才不會是轉嫁罰。
最後,刑事訴訟法裡面有什麼罪名可以緩起訴?不會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要是這些以外的才可以緩起訴,國安法修正案中經濟間諜罪是處5年到12年;域外使用罪是處3年到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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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非重罪才有緩起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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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是啊!但現在院版國安法中是處5年到12年或3年到10年,這會直接適用嗎?不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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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這不能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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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但是你們的報告書還寫我的意見不對,說會自然適用,不用再加入我的條文,也就是第五條之六之準用,這是你們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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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那可能是文字上的敘述,不是說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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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是文字上的敘述,如果把我所提出的第五條之六拿掉的話,原來你們根本沒辦法可以直接適用啊!
司法院,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不適用認罪協商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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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法官正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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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那我要問了,現在這個修正草案的經濟間諜罪一審,是交由相當於高等法院層級的智慧財產跟商業法院管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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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法官正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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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它適用認罪協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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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法官正德:應該是不行,它的罪刑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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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行嘛!所以我的條文才是對的,你們的報告怎麼會反駁我的條文?我不知道我國法務部和司法院的程度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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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什麼樣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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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就是沒有盤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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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不是,非重罪才能夠緩起訴,這個跟委員的看法沒有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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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這個非重罪有哪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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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那個法條有規定,就是最輕本刑3年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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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最輕本刑3年的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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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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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現在經濟間諜罪是5年到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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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那個不行,它不能緩起訴,因為它的罪質不能夠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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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行,那能夠直接適用嗎?不行,所以必須要有我那個條文讓它準用,其實這個剛剛司法院也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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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但是這種經濟間諜罪就不是輕罪,就是不能用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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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次長的意思是說其實在這裡不用放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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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不用放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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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用放進去讓他可以認罪協商或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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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這個就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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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那請問,現在國安法裡能適用緩起訴和認罪協商的有哪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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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只有一審或二審被判輕罪的才能夠緩起訴和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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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哪些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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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最重本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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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知道,你現在要告訴我,域外使用罪和經濟間諜罪你們都不會讓他有緩起訴和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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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這個就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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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知道,那你們要在哪裡讓他有緩起訴和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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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這裡面有自白自首減輕其刑的規定,刑法規定緩起訴的適用要有一定的罪質,重罪就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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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本來是想要提出,因為這個要查非常困難,如果國家的核心關鍵技術或是營業秘密就這樣被洩露或竊取,因為這個不容易查,所以有個誘因在那邊讓檢察官比較好辦,但若是你堅持這是重罪所以絕對不會讓它適用,那我也同意,但是讓檢察官好辦都能夠破案才是最重要的,你理解本席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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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這個東西耍得最徹底的就是美國的認罪協商,它幾乎沒有不能夠認的,但是偵查的手段,這不是像委員想像的重罪難查,其實在偵查的過程裡有很多技巧可以運用,但是涉及5年以上12年以下的經濟間諜罪就是沒辦法適用,不要說國安法這個大砲,現行一般的刑法也是一樣,罪質要到一定的程度才有轉圜的餘地,不是每一個罪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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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你們的報告寫「檢察官偵辦違反本法之刑事案件本即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緩起訴、撤回起訴及認罪協商之程序規定」,麻煩你們在這裡加幾個字,因為經濟間諜罪和域外使用罪都是重罪,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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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這個沒問題,委員,本部這裡寫的,如果委員覺得有不清楚的地方,我們一定要詳述,詳細把它說明清楚,這個地方是有問題的,這樣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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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除此之外,我剛剛所質詢的,希望檢察官最好能夠偵查順利和順利破案,不要用到這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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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那是最大的目的,那個都在過程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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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譬如他的技術或是相關的辦案技巧、方式或方法,請你們再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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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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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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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s ["張宏陸","羅致政","王定宇","邱顯智","江永昌","羅美玲","王美惠","湯蕙禎","賴香伶","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鄭麗文","林文瑞","楊瓊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游毓蘭","孔文吉","趙天麟","管碧玲","賴瑞隆","張其祿","吳琪銘","翁重鈞","陳明文","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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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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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案、(六)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 「國家安全法」:(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趙天麟等 23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定宇等30人擬具「國家安 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 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郭國文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 委員江永昌等22 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 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7 人擬具 「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 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高嘉瑜等22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二) 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7 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台灣南社請願文書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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