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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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1時57分)部長好。今天我想和部長討論的是,雇主不管法院判決拿著以前勞委會的函釋當令箭,逼著勞工要上法院訴請給付退休金差額的問題。我們先來看一下勞基法的規定,勞基法規定得非常清楚,只要勞工因為工作所獲得的報酬,他的勞務對價就是工資,在判斷上只要勞工提供勞務之後,依據制度可以預期拿到報酬,而有制度上的經常性會被認為屬於工資,這沒有問題。
勞基法剛施行的時候,勞基法施行細則原本是把誤餐費、夜點費歸類為不是工資,但是後來因為太多雇主把輪班津貼、夜勤津貼等等,具有工資性質的錢用夜點費的名義發放,也就是雇主濫行解釋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部長很清楚,所以這些惡劣的雇主上法院之後都被法院實質認定夜點費就是工資,最後勞基法施行細則也修正,沒有再把夜點費一概排除在工資之內。但是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函釋的說法是把夜點費刪除了,但是刪除之後有關夜點費或誤餐費是否為工資就用個案認定。後來許多公司就一直在引用勞委會當時的這個函釋,認為每一件都要以個案來認定。問題來了,請部長先看一下前提事實,即在這個訴訟上雇主和勞工不爭執的事實。有一間股份有限公司很久以前會提供夜班人員宵夜、點心等等,後來改成發給夜點費,之後公司愈來愈有制度。所以在現在的制度之下,勞工輪大、小夜班,工作一定時間就有一筆夜點費,但是雇主認為夜點費不是工資,也沒有把夜點費納入工資的計算,這就讓每一位退休的勞工都有數十萬的退休金差額。因此,在公司工作的勞工退休後,幾乎馬上就要向公司提告的原因其實非常簡單,因為從地方法院到高等法院都認為夜點費這筆錢就是工資,勞工只要提告,就一定可以拿到錢、一定勝訴,法院判決裡面也強調,夜點費與提供勞務有密切關聯性,所以法院認為有勞務的對價性。但是就像我剛剛提到的,雇主認為勞委會的函釋要個案認定,因此就算一路輸到底,還是堅持夜點費不是工資,一定要勞工退休之後馬上再去提告,個案認定輸了才願意付。我想請教部長,雇主拿勞委會的函釋主張個案認定,就是勞工一定要去法院告才要給錢,這樣的主張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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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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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勞委會當初那個函釋有其背景,因為每個公司的情況不一樣,有些公司雖然一樣是用夜點費的名義,有些就是單純給他一些餐費,不是報酬,但是也有一些真的是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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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我提的這個案例是每一次都去告,是同一間公司、同一群勞工,然後每一次都輸,這個實際上真實發生的案例就是國營事業的勞工,我剛剛的設例其實非常清楚,每一間國營企業都會面對這個問題,因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國營事業員工的待遇要經過行政院核定。又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三條規定,平均工資計算要按照勞基法的規定。但是行政院在1993年核定時,沒有把夜點費核定為工資的一部分。那問題就來了,長期以來國營事業的勞工只要有輪班,退休之後就必須要再……
部長,我們將心比心,他們已經在中油上班一輩子,退休之後,還要再請律師去告中油,中油也要聘請律師,再打一次給付退休金差額的官司,才能夠給錢。法院當然也知道行政院核定的項目不包括夜點費,所以我們也幫部長整理了法院的說法。我們查了最近幾年的判決,就以一篇最新的高等法院的判決為例,法規命令層級的退撫辦法其實已經說平均工資要依照勞基法計算,勞基法是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和法律牴觸,當然是無效的,夜點費既然是勞基法規定的工資,行政院沒有核定,就是違法,更不會拘束法院。我剛剛已經確認過最近認為中油夜點費不是工資的判決,最近的判決是2015年6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判決,最近的一件已經是七年前的,之後全部都認為勞工是贏的,即便是該裁判的3個法官在2016年之後的判決也改變見解,認為夜點費要納入退休金的計算。也就是說,現在這件事情在法院已經形成一個通說,認為夜點費就是工資,部長之後也可以再進一步確認我說的是不是真的。
依照經濟部國營會提供的資料,以最近兩年中油的訴訟狀況為例,有1,233個退休的員工退休之後還要去提起訴訟,作為被告的中油光是請律師就花了647萬元,而且每一件都輸。這樣有必要嗎?在加起來快200個案件裡面,有88件在審理中;定讞的有98件,全輸;只有3件贏,而且中油還上訴到二審,上訴之後當然還是輸。我們去把剛剛講的那3件勞工輸的判決書拿出來看,公司根本不是真的贏,而是勞工之前已經有請求過退休金勝訴,但是金額沒有算好,所以後面又提告一次,是因為前述的既判例而敗訴。也就是說,現在在臺灣的法院裡面,根本沒有一個判決認為夜點費不是國營事業員工的工資。
那麼我今天來這邊跟勞動部有什麼關係?事實上跟勞動部有很大的關係,因為行政院在2015年及2019年兩度邀集相關部會討論這個問題,2019年的會議就是用勞委會的函釋說要繼續個案認定,經濟部就是拿著雞毛當令箭,一直說這是他們體恤輪班勞工給的錢,所以繼續完全無視這幾年來法院認為夜點費是工資的認定。其實這件事情我也質詢過蘇院長,我現在具體希望部長可以承諾,當行政院召開相關會議的時候,勞動部可以幫各部會先把法院的判決狀況及法院的見解確認好,如果法院一面倒認為夜點費是工資,那就應該把夜點費納入工資的計算,跟勞基法規定不符的法規命令也應該要檢討,進一步的修正。我質詢過蘇院長,院長也同意要處理這個問題,所以我的建議非常簡單,就是請勞動部在行政院再一次召開有關夜點費的會議的時候,把法院的見解研究清楚,客觀地給出意見。部長這樣可以做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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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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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沒有問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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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這個我們一定會客觀的依照相關的法律規範、實務判決,提供資訊給院裡,作為召開跨部會會議裁奪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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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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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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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6-6
speakers ["賴惠員","吳玉琴","蘇巧慧","蔡壁如","邱泰源","蔣萬安","洪申翰","莊競程","徐志榮","林為洲","黃秀芳","張育美","楊曜","陳瑩","邱顯智","賴香伶","陳椒華","高嘉瑜","楊瓊瓔","劉建國","廖國棟Sufin‧Silu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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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28"]
gazette_id 1115001
agenda_lcidc_ids ["11150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勞動部就「因應近期重大職業災害事件111年度勞動檢查規劃報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 詢
agenda_id 11150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