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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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嘉瑜:(13時38分)部長好。今天提到花蓮玉興橋拓寬工程因為強震而受損,我們也發現其實在橋梁施作的過程中是有個預力梁的端梁組筋跟組模應該灌鑄並且接上的問題,請問這中間是不是有空窗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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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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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玉興橋的預力梁是19日才吊梁上去的,地震是發生於23日凌晨1點41分,吊梁上去的後續工序,包括相關的水平支撐跟斜支撐其實有做,只是還在施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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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嘉瑜:所以原本預計施作的日期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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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文瑞:有相關的施工說明,原則上,這個工程其實是會進行到明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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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嘉瑜:所以這樣的意外是沒有辦法避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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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因為橋梁的走向跟地震的震動方向,如果剛好在震動上面的話,有可能讓施作吊掛的預力梁傾倒翻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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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嘉瑜:對,因為學者的建議及相關的批評是,其實可以事先在吊梁的時候,把施作完成的預力梁的端梁組筋跟組模預鑄灌好之後做為支撐,以避免這樣的意外發生。如果錯過這個珍貴的時間,一旦遭遇地震、強風就會發生現在的狀況,導致預力梁有28根傾倒,所以這部分到底能不能避免?在工程施作上的銜接,是否可以無縫接軌或是提前預防,避免這種意外發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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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確實花東地區的地震頻率稍微比較高,所以在相關的施工方法跟施工程序上,透過這次的案例,我想我們內部會做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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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嘉瑜:這是不是廠商的責任?他是不是應該注意到有這樣的風險,而提前去做相關的布局、準備?可以預見他如果提前做準備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意外,那就可以節省非常多的錢。我不知道在工程的規範或是合約內有沒有這樣的要求,還是對廠商就是用一個放任的態度,其實遇到地震也沒差,反正就是天災不可抗力,然後就可以把責任推託掉,可以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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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沒有,所有施工的程序、工法,還有施作的相關規定,譬如說吊梁上去以後,後續連接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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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嘉瑜:好,我希望交通部能夠注意,類似這樣的狀況到底應該歸責於誰?如果可預見也可避免,或者是說若事前做好相關的基礎工程,就算地震來也不會發生這種問題,該做的沒做,那就是可歸責,就有問題了,所以希望就這個部分能夠再去瞭解,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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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文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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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嘉瑜:另外就是本席很關心的區間測速,最近又發生區間測速設備出包的問題。有一個民眾收到區間測速超速罰單,超速地點在宜蘭蘇花改東澳隧道,當時的速限是70公里,他都有定速,但是他收到的罰單卻說他是飆到138公里,這段期間他還打電話用各種方式去瞭解、陳情,一開始相關的交通隊還跟他講不會有錯,是你自己錯,你要舉證等等,後來在3月25號,他3月9號接到罰單,後來在25號才確定是硬體設備異常導致的,所以區間測速又出包這件事情,部長有瞭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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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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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我瞭解。細節部分我聽起來,好像是前面的施工廠商是怎麼樣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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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嘉瑜:他更換燈泡,這是他的說法。然後說因為更換攝影機補光燈,亮度不足等等,然後就造成判讀異常。我的意思是,之前區間測速曾經停用的原因,就是在彰濱快速道路發生區間測速出包,當時還撤銷了罰單將近一萬多件等等,也發生類似的狀況,所以當時全面停用,甚至要求標檢局完備法制,結果沒想到才剛上路沒多久又出包,而且這段期間出包的可能也不只這一件,那是不是要全面檢驗?這是第一個。第二個,為什麼更換補光燈這樣的事也會出包?這對民眾來講造成很多困擾,也會讓民眾對區間測速的公信力產生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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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這是個案,跟高委員報告,就過去的經驗,區間測速照相可減少50%的事故,我建議不要再全面停用,因為已經經過很長時間,這個是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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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嘉瑜:我知道,但問題就是這樣常常出包,它的公信力就會讓人產生質疑。你說是個案,到底受到影響的案子有多少?是不是只是個案,還是這個過程中有多少件受到影響,這部分我們沒有看到數據,也希望交通部能夠再去檢視。之前曾經提過,我們發現區間測速大部分承包的公司都是同一家,雖然是一樣的公里數,可是區間測速的費用卻是大不相同,這其中到底為什麼會有這樣大的落差,我們也希望交通部能夠進一步瞭解。
最後,本席想再請教一下關於酒駕的問題。現在關於酒駕有一個法令,如果是租賃的車子,那駕駛人可能要加重二分之一的處罰,但是如果是借車來酒駕的話,卻沒有加重二分之一的處罰,這個原因到底在哪裡?可不可以請交通部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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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酒駕要沒入車輛這部分,在處罰條例的修正案中已經提到係依照行政罰法第七條,根據行政罰法第七條的規定,非因故意或過失不得處罰,所以一般來說這種租賃的車輛,出租人若無故意過失的話,其實酒駕並不會沒入他的車輛,目前公總也沒有這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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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嘉瑜:對,但若是駕駛人行駛租賃的車輛酒駕的話,可以處罰罰鍰加重二分之一,這是處罰駕駛人,現在本席問的是,如果是借來的車,為什麼酒駕沒有處罰罰鍰加重二分之一呢?為什麼第三十五條第十項只規範租賃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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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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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因為租賃車是商用車輛,另外,在租車的時候基本上都會簽訂契約,然後業者都會善盡告知的義務;至於汽車所有人這部分,若是明知等等部分也會有連帶的處罰,包括扣牌等等,只是兩者的使用環境,一個是商業,一個是民眾之間的行為,所以兩者相對而言比較不一樣,但是都有連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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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嘉瑜:好,這部分我們希望能夠一視同仁,酒駕都是不允許的,法令上該嚴格處罰的就應該一視同仁地嚴格處罰,不應該有差別待遇。好不好?謝謝主席、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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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好,我們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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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傅委員崐萁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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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3-5
speakers ["洪孟楷","陳椒華","趙正宇","李昆澤","劉世芳","陳素月","林俊憲","陳雪生","許智傑","魯明哲","劉櫂豪","許淑華","蔡易餘","陳歐珀","王婉諭","游毓蘭","邱臣遠","陳超明","陳玉珍","張其祿","郭國文","孔文吉","高嘉瑜","傅崐萁","賴香伶","楊瓊瓔","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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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28"]
gazette_id 1114901
agenda_lcidc_ids ["1114901_00010"]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就「清明連假期間疏運作為及防疫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二、邀請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就「323地震花東交通災害重建及交通部所屬道路、大眾運輸受損影 響及安全因應」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4901_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