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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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13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2人有鑑於廢土濫倒事件層出不窮,然營建與環保單位對廢棄土石方之認定不同,營建署認為未經處理、合法再利用之營建廢土不屬於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以廢棄物認定之,但環保署則主張廢土為土石方,屬於可利用資源,若未夾雜廢棄物則不屬於廢棄物,無法以廢棄物清理法辦理。由於土石方與廢棄物之主管機關對濫倒之廢土是否為廢棄物見解迥異,造成查處辦理及適用法條上之認定問題。爰此,建請行政院於二週內由政務委員召開協調會,就未依法處理之濫倒廢土究屬土石方或是廢棄物進行釐清,是否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之規定,透過函釋或明訂於相關子法中,讓中央和地方政府得據以執行,避免執法認定上之困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一案: |
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2人,有鑑於廢土濫倒事件層出不窮,損害我國珍貴農地,並有盜採土石造成國土流失情形,影響至為重大。然營建與環保單位對廢棄土石方之認定不同,營建署認為未經處理、合法再利用之營建廢土不屬於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以廢棄物認定之,但環保署則主張廢土為土石方,屬於可利用資源,若未夾雜廢棄物則不屬於廢棄物,無法以廢棄物清理法辦理。由於土石方與廢棄物之主管機關對濫倒之廢土是否為廢棄物見解迥異,造成查處辦理及適用法條上之認定問題。爰此,建請行政院於二週內由政務委員召開協調會,就未依法處理之濫倒廢土究屬土石方或是廢棄物進行釐清,是否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之規定,透過函釋或明訂於相關子法中,讓中央和地方政府得據以執行,避免執法認定上之困擾。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葉毓蘭 吳斯懷 邱顯智 蔡壁如 蘇治芬 賴香伶 邱臣遠 王婉諭 林淑芬 高嘉瑜 張其祿 |
發言片段: 1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現在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葉委員毓蘭說明提案旨趣。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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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5-5 |
speakers | ["蔡其昌","黃國書","賴瑞隆","王婉諭","高虹安","曾銘宗","林宜瑾","陳椒華","邱臣遠","萬美玲","趙天麟","林奕華","傅崐萁","賴品妤","洪孟楷","楊瓊瓔","江永昌","林為洲","江啟臣","高金素梅","陳以信"] |
page_start | 111 |
meetingDate | ["2022-03-29"] |
gazette_id | 1114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4201_00003","11142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行政院院長提出有關0303興達電廠事故致全台停電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詢答完畢─ |
agenda_id | 11142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