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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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10時10分)謝謝主席。今天就這兩個法的修法,我想司長應該扮演滿重要的一個角色。在這個議題中,我們來討論法裡面比較沒有被界定的問題,就是戀物癖的偷竊。這個事件是臺南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學生被殺的案件,後來加害人被判死刑。這個議題裡面有一個被比較被忽略的問題是,他在犯這個罪刑之前,其實有多次竊取女性用內褲、內衣之類的行為,當時大概因為是偷竊,可能被判六個月或拘役一百一十天,得易科罰金。戀物癖的人偷內衣大概會用什麼罪來看?大概都用偷竊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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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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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是,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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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可是我們看到中正大學犯罪防治所的鄭瑞隆教授提到,偷異性內衣褲是一種性倒錯的性心理異常,患者會對女性的內衣褲產生性幻想跟異常的性興奮表現,也可能會從戀物癖演化為性侵的情形。我們的重點目標是要預防性侵害的犯罪,那有沒有可能在這一次性侵害防治法修法中,針對戀物癖的竊盜罪──偷竊他人貼身衣物,將它納入行政院現在修正的第七條第一項,納入強制評估、強制輔導、觀護報到跟警察監督?這個部分可能可以修法,但是司法院的法官在判的時候,能不能針對可能是心理上的異常做相關的判決或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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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文法官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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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官家倩:剛才委員提到的這個建議,如果現在刑法事實上沒有的話,法官沒有辦法做其他處遇的處理,只能依照現行法的法定刑度,除非他有其他保安處分的一些事由,才有可能做保安處分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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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如果我們放在性侵害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也許可以作為判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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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官家倩:這個就由權責機關的政策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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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我們希望在逐條討論的時候,可以再討論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有機會納入。今天大家討論滿多數位性暴力的議題,這個也是這一次我們修法的重點。這個部分大家很關注被偷拍、被誘騙或被自拍,這個都造成當事人非常大的心理壓力。我相信大家在這個案件發生的時候都很害怕被傳播。在CEDAW,數位性暴力當然有它的定義。這一次不只修兩部法,總共有四部法同時進行,就是希望能夠改變現況,因為過去的現況是,被害人跟警察爭取扣押後保全證據或是移除私密影像的時候,通常都可能有點束手無策,這一次的修法大概可以做比較完整的架構。
剛剛大家都在問一個問題,就是要求平臺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的網頁,這個為什麼是用「應先行」,而不是「應立即」?剛剛大家有討論二十四小時內,可是如果用「應立即」,不是比較能明快地說我們立刻處理嗎?司長,為什麼用「應先行」,應先行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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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在性影像的議題裡頭,第一個時間其實就是立即,非常快速,我們這裡的文字用「先行」代表順序,就是第一個先限制瀏覽,不讓別人看到,再來就是移除,同時要保存,然後通知警察,把這些資料交給警方,所以先行是有順序的,這個先行的意涵背後基本上就是立即。目前透過iWIN,不管是兒少性剝削或是成人的性私密影像,在第一時間通知各網路,包括境內跟境外,百分之七十的案件都會立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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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所以有立即的意涵,只是順序的問題。兒少性剝削法第八條第三項有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可以協助被害人在偵查過程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的性影像。網路平臺業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跟下架被害人的性影像。這個地方是主管機關啟動這個請求,請問有沒有規範法院跟檢察官有配合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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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其實我們在立法的時候有溝通,法院或是檢察官都知道,所以有共識,這個法有明定,所以一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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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我看到後面的第四十七條對於第一項、第二項都有罰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六萬元到六十萬元以下罰鍰,是NCC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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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性影像的部分是回歸我們的業務分工,應該是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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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他們如果沒有執行第一項、第二項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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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是可以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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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是罰六萬元到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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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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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可是第三項沒有規範,第三項為什麼不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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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因為第三項的比對、移除、下架有一些技術上的問題,也就是說,目前我們還是希望朝這個好的方向,但有一些技術還沒辦法突破之下就規定罰則,恐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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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你剛剛提到的是「技術可行下」,會不會是國外的根本動彈不得?還是說大網站可能可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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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目前大的國外、境外平臺都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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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都可以配合嘛!但是如果是小的或是在國外的,我們可能都拿它沒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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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應該是說還是有限制擷取,但是不是用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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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移除或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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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對,用限制擷取,就是我們說的封網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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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為什麼兒少性剝削防治法有第三項的規範,但是性侵害防治法─成人的部分就沒有這一項規範?是不是應該都要同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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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應該說兒少性影像是完全不行,但是成人性影像有一些是我們說的性工作者,或者有一些是拍平面、寫真集,但是他遭側錄才會po、外流,才會有移除、下架的問題。如果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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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但是你剛剛講他是被拍,如果他自願好像就沒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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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是,如果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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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他是受害,我們現在強調的還是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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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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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這個第三項的條文還是處在受害的狀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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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假設受害,因為刑法增加了第三一九條之五,他的訊息、資訊全部可以沒收,所以是放在刑法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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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網際網路的數位犯罪越來越普及,希望我們這次修法可以杜絕這一類犯罪,而且至少能及時因應這一類犯罪的被害人,讓這些不當影像可以被及時立即處理而且下架,藉此保護被害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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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報告委員會,蔡委員壁如發言結束以後,休息10分鐘。
現在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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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5-26,36-1
speakers ["賴惠員","王婉諭","蔣萬安","何欣純","蔡壁如","高嘉瑜","林昶佐","范雲","蘇巧慧","吳玉琴","邱泰源","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黃秀芳","莊競程","何志偉","張育美","林思銘","林為洲","劉建國","羅美玲","陳椒華","江永昌","張其祿","賴品妤","徐志榮","高虹安","陳瑩","楊曜","黃世杰","周春米","陳以信","洪申翰","楊瓊瓔"]
page_start 241
meetingDate ["2022-03-30"]
gazette_id 1115201
agenda_lcidc_ids ["11152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時代 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 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張育美 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吳怡 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二)民眾黨 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52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