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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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9時41分)首先,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請教銓敘部周部長,比如說像農委會前任副主委陳吉仲,他能不能兼任台肥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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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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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若是經過指派代表公股可以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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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能不能講清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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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如果是經過指派代表公股出任的話,應該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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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為什麼可以?就我的理解,過去在馬政府時代就不可以,為什麼後來變成可以?就我的理解過去是財政部次長可以兼任臺銀董事長,那是因為臺銀是100%公股,我想問為什麼可以?理由是什麼?有沒有違反第十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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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那不是他自行經營商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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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這不是廢話嗎?當然是政府派的,我是問為什麼以前不可以,現在蔡政府之後就變成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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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代表官股兼任董事是可以的,至於董事長的話,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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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你確定?查清楚喔!後面的司長要不要講清楚?不然派去的話,就是違反規定必須要撤職,確定喔!部長現場有錄音、錄影的,後面的司長,請你再確認一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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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我們再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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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你再確認一下,不然要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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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用麥克風時講清楚一點,因為我們聽你的聲音很小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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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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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我們的函釋過去在90年時,有提到公務員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不得被選為董事長或副董事長,那要法令有特別規定,但是他作為官股的代表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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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對,作為官股代表是可以,但不可以選為已經民營化公司的董事長,因為當時台肥已經民營化,我這樣理解,對不對?好,假設他有去的話,依照公務員服務法要怎麼處分?第二十三條有規定,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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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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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所以回到第二十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理者應受懲處,對不對?部長,如果違反第十四條是要撤職,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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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對,法律上是這樣規定,但是我們曾經有解釋,因為他的情況只是暫代,他不是被選為董事長、副董事長,所以他是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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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什麼叫暫代?他就是董事長啊!哪有什麼暫代?部長,你看你一下子又打臉自己了!那你知道暫代多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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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對個案我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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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對啊!什麼叫暫代?如果不可以的話,連一天都不可以,連一天都不行,什麼叫暫代?主席,你是學法律的,不行但是可以暫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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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你問他,不要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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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要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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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就是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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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的意思就是說,這就是考試院不受尊重的原因,不行就不行,竟然還可以暫代!這個真的是超級誇張,難怪連執政黨都想把考試院廢掉。在國民黨時代,不行就是不行,但是在換了蔡政府之後,發明了暫代,所以搞了半天是可以,對不對?部長,什麼叫暫代?請你向我解釋什麼叫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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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譬如說,在董事長辭職以後,還沒有依法選出董事長的時候,由董事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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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可以暫代多久?暫代的「暫」字是可以做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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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這要看實際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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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對啊!所以難怪考試院會不受尊重,有手伸進去,自己就軟腳了,在馬政府時代一天都不可以,在蔡政府的時候卻可以暫代,暫什麼代?暫多久?請你後面的人查一下,他做一、兩年了,還暫代!幫他開後門,我要提出檢舉,可不可以?部長要不要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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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查處不是我們銓敘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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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們來查啊!我們來看當時是誰決定他可以暫代,我們來調閱資料,可不可以把全部的資料給我?可不可以讓我知道是誰批的?沒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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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我們當然會儘量提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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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請你在一個禮拜內給我,我要看是誰批的,這就是考試院不受尊重的原因。
我要再問下一個問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就是旋轉門的規定,請教部長,國外的立法例是怎麼樣?請你說明大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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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關於國外立法例,當然各國都稍有不同,但大致上就是職務禁止跟行為禁止兩類,每一個國家會根據其相關情況去選擇到底是規定職務禁止還是行為禁止,只有少數國家是兩者都有,像加拿大好像是兩者都有,關於這樣的規範,事實上還是要看我們本國的需要、朝野的共識以及社會的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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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第十四條之一的立法例是我們所獨有的,我問你一個問題,像這樣的限制有沒有違反憲法保障工作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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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用法律來做適當限制有符合公共利益、符合比例原則,應該沒有違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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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這個有符合比例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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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這個還沒有大法官審查過,基本上,因為過去長久以來就是這樣規定,如果有聲請釋憲才會去判斷是不是真的有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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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第十四條之一有沒有在這一次考試院修正的範圍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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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第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是由立法委員自行提案,我們也尊重大院委員當時的決議,我們這一次並沒有特別修正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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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OK,基本上,我贊成適度的有一個迴避條款,但是也要兼顧對當事人相關工作權的保障。最後,我贊同整個公務員服務法要隨著時代的需要做適度的修正,因為已經很久沒有修了,整個時代都在變,那民間跟政府官員之間會有很多的交流,我都贊成,尤其是現在有很多政府官員並不瞭解產業,他在不瞭解產業的情況底下去做監理,我就直接以金管會為例,金管會的相關同仁通過高考進來以後,從科員一直升到局長甚至更高的職位,但是因為他跟產業之間大概就是開會而已,並不瞭解產業,到時候真的要去監理,那個gap會很大,有時候對於企業界、金融界的講法或語言,他根本就聽不懂,但是在管理上政府或法規會給他管理權,他根本不瞭解業界的practice ,所以變成在管理上會偏重管理,他也不瞭解整個產業發展的需要。但是如果跟他講,他一定不會承認,他會說:「我很瞭解,我的心胸很寬大。」,但實際上這種情況發生在很多的部會,所以我贊成適度的修正,但是我還是要講那句話,考試院、銓敘部和考選部基本上對該堅持的就要堅持,不要當軟腳蝦,這樣我們支持你們才有意義,而且你還可以贏取很多公務員的尊敬。該換就換,不要真的等到有力人士介入的時候你才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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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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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9
speakers ["黃世杰","游毓蘭","陳椒華","陳歐珀","柯建銘","曾銘宗","陳玉珍","范雲","高虹安","江永昌","林思銘","陳以信","鄭運鵬","劉建國","王婉諭","邱顯智","楊瓊瓔","賴香伶","林奕華","周春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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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30"]
gazette_id 1115201
agenda_lcidc_ids ["11152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 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 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五)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何志偉等 3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 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八) 委員葉毓蘭等24 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九)委員陳玉珍等2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 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 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 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 范雲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十五)時代力量 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 草案」、(十八)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九)委員葉毓 蘭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考 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 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 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52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