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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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0時27分)謝謝召委。今年3月3日媒體報導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可否免職一事,大法官對外徵求意見。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考績如果被打丁等,行政首長可核予免職,這是考績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八條的規定。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在審理這個案件時,質疑免職非行政權,應交由懲戒法院審理才對,認為相關規定違憲,因而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本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提出聲請,直指免職涉及剝奪公務人員的身分,不應由受處分人的行政長官決定,而應交給具有司法懲戒權的司法機關,就是懲戒法院審理,才符合憲法要求,否則有可能影響人民服公職的權利。
這件事情大法官在昨天3月29日進行憲法法庭辯論,在此之前,我看到3月2日媒體報導,大法官憲法法庭竟然對外昭告,希望與本案有關聯性的人民、機關或團體,在3月10日前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定許可,提出具體參考價值的專業意見或資料。本席身為法律人,對於大法官這個昭告感到不解,大法官是職司統一解釋法令、解釋憲法的機關,對於相關解釋,還要向民間或機關團體索取資料、詢問意見、要求公民參與,我們的司法怎麼會變成這樣子!這是我第一點要提出來的意見,我覺得很莫名其妙!大法官會議、釋憲法庭做這樣一個昭告,本身已經是一個專業的機關,竟然對相關意見,還要請各界提出參考價值的專業意見或資料,真的是莫名其妙!
另外有一名消防員徐國堯的釋憲案,他被長官認定有虛偽病假、長年無故未參加訓練、浮報補休、兼職、濫告等違失,記了諸多申誡而免職,他質疑行政機關無權免職,所以在進行訴訟之後聲請釋憲,這次也在這個釋憲案件裡。在此,我要請教銓敘部周部長,免職是屬於懲戒權?還是懲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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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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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免職是屬於憲法所規定的任免,任免在法制事項是考試院的權力,執行的是行政權,考績法上懲處的免職,這是考績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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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免職是屬於考績權範圍,但是懲戒法院的懲戒處分也有一個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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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有一個免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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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也有免除職務,而這邊是免職處分,也就是說,實際上在我們的司法權和人事處分權裡,都有這個範圍,就是依照考績法,如果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行為,基於主管機關督導責任,當他有重大違紀事項,只要被記兩大過,就可以把考績打丁等,打丁等之後,就可以免職處分,是不是?考績法是這樣規定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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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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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於免職處分,它是雙軌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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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從行憲前一直到行憲後,考績懲處的免職跟懲戒的撤職就是雙軌制,只是後來公務員懲戒法又加上「免除職務」,但這個免除職務的效力更強,就是免除職務外,還不得再任公務人員,等於這個效力比一般考績法的免職更強。考績法免職,是免除他現在職務,但他如果還有公務員資格,是可以再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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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OK,部長,當然我不是要跟你討論最後的結果,我只是覺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提出這樣的聲請,高等法院法官對這個法令聲請釋憲這樣的一個動作,就像我剛才講的那句話,真的很莫名其妙!相關考績法規定,懲戒當然由懲戒法院做審理,而公務員的主管機關,如果公務員有違法失職、違紀之處,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上級長官本來就要對他的考績做評比,如果他真的有違反考績法相關規定,依照考績法規定符合什麼情況下,考績就可以被評為丁等,這個都有相當嚴格的要件、嚴格的規範,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打丁等的,所以考績法有其制度性存在的必要。部長,我考考你,你認為考績法免職處分的主要精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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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對於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一個核實評定,綜覈名實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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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綜合來講,就是機關要有一個淘汰機制,對於公務人員在從事相關職務工作時,如果沒有依法行政,我們要予以督導,他到底有沒有按照法規與制度辦事,我想都是他的長官都要去確實予以督導的地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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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考績懲處免職,我認為是一個淘汰處分,而不是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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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我想這一次大法官訴訟法庭接受這樣子的一個釋憲案,當然言詞辯論已經終結,部長站在你的立場,你認為這個釋憲案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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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我個人難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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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你要有立場啦!你認為考績法的相關規定有違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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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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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啊!請教人事總處人事長,你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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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蘇人事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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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報告委員,我昨天早上也有去力挺,人事總處的立場跟考試院的一樣,因為委員在提的,一個是懲處,一個是懲戒。基本上,懲處裡面的這種免職是免除現職,而公務人員的身分還在,他還可以再去找其他機關,就像以前郭冠英的這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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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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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他是免除,而他還有公務員身分,他再去找到新的工作。如果是懲戒免職,這是免除他公務員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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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永遠不能再擔任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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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這本來就是雙軌的制度,而行政、考試這樣的體制運作得非常好,現在釋憲了,當然昨天我有去表達我們的立場,基本上,考試跟行政權我們認為是互相的一個雙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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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謝謝,我想人事長的這個解釋就就很清楚。以總的來看,行政法庭告臺灣高等法院行政法庭第五庭的申請,我個人覺得實在是在浪費司法資源,大法官還大張旗鼓說要廣徵各界的意見,真的是莫名其妙!
接下來我再請問,109年全體公務人員總共有36萬6,494人,請問109年有多少人因考績丁等被免職,銓敘部有沒有統計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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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每年的數字大概都是個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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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每年是個位數,哪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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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我補充一點從100年到109年,這10年裡面考績丁等總共有33位,其中申覆成功的有2位,等於實際上被打丁等的總共有3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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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就是平均一年有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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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109年只有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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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免職率如果我們以平均一年3位來講的話,只有億萬分之八啦!考試院對這個數字有沒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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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其實現在考績丁等的免職比例是比較低,相對太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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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部長,是不是我們的公務員都非常優秀呢?所以在制度上要淘汰不適任的公務人員非常的困難,大家都很優秀及表現得很好,而人民的滿意度都很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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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應該說淘汰困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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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都可以啦!當然我覺得到目前為止,公務人員也都很努力,表現還不錯,當然我們還是要有淘汰機制,誠如部長剛才講的。針對這樣的情況,我個人希望考試院堅定你的立場,就是對於考績法的相關規定,我們要懲處這些不適任的公務人員,這個一定要留著,這個制度是對的,也沒有違憲的問題,所以希望我們司法院的大法官諸公們要提出合憲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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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我更正一下,剛剛看錯了,109年年終考績丁等是2位,另予考績1位,所以總共是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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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平均一年大概是3位。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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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陳委員以信質詢完後,休息5分鐘,我也想處理完臨時提案。
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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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9
speakers ["黃世杰","游毓蘭","陳椒華","陳歐珀","柯建銘","曾銘宗","陳玉珍","范雲","高虹安","江永昌","林思銘","陳以信","鄭運鵬","劉建國","王婉諭","邱顯智","楊瓊瓔","賴香伶","林奕華","周春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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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30"]
gazette_id 1115201
agenda_lcidc_ids ["11152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 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 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五)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何志偉等 3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 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八) 委員葉毓蘭等24 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九)委員陳玉珍等2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 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 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 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 范雲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十五)時代力量 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 草案」、(十八)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九)委員葉毓 蘭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考 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 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 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52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