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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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9時48分)謝謝主席,麻煩請陳次長上臺備詢。次長早安,今天早上很多委員都有提案,希望將全臺村里長的事務補助費從4萬5,000元調升到5萬元,因為這筆費用21年以來都沒有調整,對於這個部分本席是很贊成的,因為村里長的工作其實是非常的繁瑣,像什麼路燈不亮、水溝不通啦!甚至夫妻吵架、雞鴨不見了,全部都是找村里長來做處理。所以要當村里長的人沒有一點「雞婆」性格的話,可能還沒有辦法勝任,所以這個部分本席是深表贊同的。 |
除了提高事務補助費之外,其實還有一個公平性的問題,我舉南投市為例,南投市總共有34里,其中最大的里是漳和里,漳和里的戶數有2,919戶,人口數有8,233人。最小的里是彰仁里,只有160戶,人口數只有412人,所以二者的差距是非常大的,因為這兩個里──最大的里跟最小的里,他們的戶數差距是高達17.2倍,人口數最大的里跟最小的里,差距則是20倍,可是不管是最大的里或最小的里,里長每個月所領到的事務補助費一樣都是4萬5,000元,所以常常有一些里長會抱怨,尤其是比較大里的里長,他們會抱怨自己的工作非常多,可是領取的事務補助費卻是跟小里一樣,對此請問次長有什麼看法呢?你覺得合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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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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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羅委員早安。當然這是一個存在不合理的現象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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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既然不合理,那要怎麼樣補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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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行政機關其實是要勇於做調整啦!所以我在地方擔任民政局長時,我們應該是唯一推動里鄰整編、做全面性調整的縣市。為什麼當時我們會推動里鄰整編這件事情?主要就是看到這個問題,每個縣市其實都會存在這個問題。目前全國最大的里是高雄市左營區福山里,人口數四萬四千多人,最小的里也在高雄市,大寮的光武里,只有76人,所以從四萬四千多人、將近4萬5,000人到76人,有這麼大的落差。 |
基本上,我們在做里鄰整編時應該要同時顧慮到這個問題,因為臺灣城鄉之間的落差,有住宅集中區、有部落的分散區,所以它的服務狀況會不同。基本上,應該是依照這樣的精神去做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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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次長,你在擔任臺南市民政局局長的時候有這樣去做,但現在你已經當到次長了,針對全國性的部分,也就是大小里、大小村不一樣的部分,後續要怎麼樣去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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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個部分我們鼓勵縣市政府應該是要勇於面對這個問題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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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但這個部分有做檢討嗎?有找相關的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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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但這個權力是在縣市政府,而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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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沒有錯,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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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而且是完全法律授權給縣市政府去做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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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但內政部有去凸顯這個問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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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其實每一個地方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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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身為主管單位,你是不是應該領導各個縣市政府來開個會、做個協調啊!表示過去臺南市有做所謂的里鄰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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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個要看縣市首長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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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次長,我覺得應該是由內政部來主導、召開這個會議吧,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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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第一個,大家在思考這件事的時候,都會覺得村里長的工作是一樣的工作,但如果服務的範圍跟面積、人口不一樣,大家就會覺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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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這部分是不是有很多需要檢討的地方?我希望由內政部這邊來主導這件事情,而不是說這要看地方政府要怎麼做,我覺得應該是要全國、整體性的來檢討這個公平性的問題,因為我們在地方上確實都會遇到村里長在反映這個問題。事務費21年來未調漲,而人口數的差距,說實在的,大小里真的差很多,工作當然也是增加很多。關於這個部分,我希望由內政部這邊來主導,跟各縣市去做個檢討。 |
再來本席想請教另外一個議題,就是有關於地方自治法的部分,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第二款規定,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我想請問一下次長,這些代理人的資格有沒有很明確?誰可以代理這個職務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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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代理地方自治機關的首長,對於他的資格並沒有明確的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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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這樣不是很奇怪嗎?2019年竹東鎮長因為違反選罷法遭停職,結果是誰去代理呢?他的老婆去代理!去年竹東有7位里長因為受賄遭到解職,也是由家人代理,其中大部分都是太太代理先生,你覺得所謂的停職有什麼意義嗎?到後來都是他們的家人在代理啊!我們居然對代理人是一點規範都沒有,我們完全沒有規範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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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地方自治機關的民選首長是透過選舉的方式選舉出來的,對於因案或因其他的因素,無論是什麼原因辭職、去職、死亡等等這些因素,在派人代理的時候,是由上級機關來做派代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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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次長,你講到一個重點,像這些村里長也好,地方首長也好,他們都是經過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可是他的代理人居然沒有任何資格的規範,誰都可以去代理,這不是很奇怪嗎?因為他要代理的是一個公職人員的職務,為什麼居然沒有任何資格的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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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如果依照法定的時間必須要補選,他只是代理那段補選的期間,是在還沒有完成補選之前的那段時間去做代理,完成補選之後就一樣會由民選的首長或民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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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如果任期過半的話呢?就沒有補選的問題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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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是依照法定的補選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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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我現在不是在跟你講補選的問題,那是兩碼事,我是針對代理人的部分,居然是沒有資格的規範,這些人都是經過選舉產生的,我們的選罷法第二十六條對於候選人的資格都有訂定資格規定耶!可是這些代理人卻完全不需要資格,誰都可以去代理,然後我們連是不是本國籍的部分都沒有做規範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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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上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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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如果剛好這位里長的太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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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跟委員說明,上級機關在派代的時候,一定要去充分考量派出去的人員是不是適合、是不是適當,這個是上級機關應該要擔負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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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我請教一下,因為我自己本身具有新住民的身分,如果我先生是里長,我也還沒有領到身分證,我還不具有中華民國的國籍,我只是擁有居留證,請問我可以去代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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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上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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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因為你們沒有資格規範啊!也許連不是本國人都可以去代理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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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沒有,這個就不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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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不行是你說不行,可是我們從頭到尾就沒有代理人的資格限制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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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個還是要具備基本的資格,是要滿二十歲的國人才可以,他要具有公民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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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代理人制度裡面並沒有這個資格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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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必須具有公民權才行,這是最基本的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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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我覺得這部分真的很需要檢討,我們不要在這邊爭論這個東西,但我覺得這個很需要做檢討,為什麼代理人並沒有資格的規範,誰都可以去代理?以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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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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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臺灣省政府時代是訂得很嚴謹的,只能由官員去代理,但後來被改掉了,大家可以去查以前的制度。 |
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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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15-8 |
speakers | ["鄭天財Sra Kacaw","湯蕙禎","羅致政","周春米","邱顯智","林昶佐","楊瓊瓔","陳超明","林思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林為洲","羅美玲","王美惠","李德維","賴香伶","張宏陸","鄭麗文","管碧玲","翁重鈞","吳琪銘","林文瑞","游毓蘭","許智傑","陳椒華","萬美玲","蔡易餘","黃秀芳","張其祿","傅崐萁","陳明文","賴惠員","陳以信","劉建國","林奕華","廖婉汝","莊瑞雄","林楚茵","蔡適應"] |
page_start | 113 |
meetingDate | ["2022-03-30"] |
gazette_id | 11151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51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 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民眾黨黨團擬 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 員何志偉等17 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 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林昶佐 等17 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 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時 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 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9人 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 查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 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 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 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 查委員許智傑等24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 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 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
agenda_id | 11151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