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483

發言片段: 0
管委員碧玲:(11時22分)次長,今天我們修的法案有非常多草案,有關於議員的部分,也有關於里長的部分。而有關議員的部分,本席希望我們要有院版,因為要處理的事務非常多項,尤其是議員無給職這個制度要不要檢討的問題,這個制度到底還有沒有時代意義?當年國民大會代表和議員都是無給職,國民大會現在廢掉了,但是議員無給職制度現在還在,因為是無給職,所以支給的費用就是比照局長級的薪資,跟立法委員比照部長級的薪資一模一樣,其實實質就是薪資,但是因為這個費用叫做研究費,所以研究費以外支給的項目就變成是開議期間的出席費,還有開議期間的交通費跟膳雜費,這些項目加起來,直接是議員個人的所得,但是實務上就會跟現實脫節,為什麼?以立法委員來講,因為有領薪資,所以沒有出席費,沒有出席時的交通跟膳雜費,完全沒有,但是他是民意代表,他有服務處和辦公室所需辦公事務必要費用的補助費,所以當你把它調整成為是一個合乎現實的薪資加辦公支給費用的時候,他的辦公處所必要開銷,就不會發生現在非常多的詐領案件,也就是勻支助理所得來付辦公室費用,所以到底要維持一種很虛的、沒有實質意義的、沒有時代意義的無給職制度,用研究費、出席費、交通、膳雜費的結構?還是要調整成為合乎現實的薪資加辦公必要費用的結構?我覺得你們都應該從這裡去檢討,好不好?這是第一點。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發言片段: 2
陳次長宗彥:委員好。好。
發言片段: 3
管委員碧玲:第二點就是有關於行政指導的部分,為什麼議員連勞健保費用都有可能挪用?就是因為目前有一些縣市中將議員認定為雇主,所以將助理的勞健保費用匯入議員的戶頭,然後由議員去處理助理勞健保,但是已經有很多的縣市不這樣做了,都直接由議會去處理助理的勞健保,就不會有勞健保費用還要被挪用的事實,所以過去幾年,甚至於在還沒有改革之前,是連助理費都匯入議員的戶頭,還把用剩的要拿去扣所得稅,我看過那個申請表,所以這部分會被議員認為這是他的大水庫,完全可以由他來支配,可是最後卻發生了一些登載不實或詐領的不幸事件,層出不窮。所以我覺得這個制度的改革,你一定要用院版好好下去處理,好不好?但是里長的部分比較單純,因為依照判例,里長在法定定位上是民選公務人員,受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他實質上也負擔了很多行政工作,他變成是縣市政府最基層的派出機關,有一些業務,譬如政令的傳遞工作是給里長的,然後里長還有官印,還有關防,是可以發公文的,請問選舉公報跟投票通知單是不是由里長去發放?
發言片段: 4
陳次長宗彥:對。
發言片段: 5
管委員碧玲:所以他負擔的其實是整個市政的延長,所以他才會被司法的判例界定為民選公務人員。但是我們在制度上卻沒有給他的法定定位做非常完整的設定,雖然有給事務費,但是像年底婚喪喜慶最多,里長業務其實是加倍的,可是他們沒有年終獎金,為什麼?因為不是薪水。然後年底有的單位有年終獎金、薪水加倍,他們也沒有再加領一個月的薪水,一年就是領12個月的薪水,有非常多不合理之處。今天有關里長的部分,就是事務費再加5,000元,我認為是今天所有的法案、草案裡面算是最單純的一個,主席是不是有可能優先處理這一塊?但是議員的部分,我們希望有院版,趕快配合這個速度出來,好不好?
發言片段: 6
陳次長宗彥:好。
發言片段: 7
管委員碧玲:基本上這是本席的建議。
另外,我們來看比較急迫的問題,就是我們高雄港的消防人力問題,我希望你們去處理。我用一個班表來說明,這是某一天高雄港某一個分隊的班表,一整天下來總共就只有4個人備勤,消防車有兩輛,就是這3個人在值勤,同一個時間就是兩個人負責一輛消防車,換句話說,如果真的發生火災的話,一個當司機,衝火場只有一個人,或者是司機要停好車,才能開始衝火場,這個是配備上的問題,救護車就只有一個人抬擔架,抬都沒辦法抬,因為就只有一個人,然後救護車司機還跟帶隊官是同一個人,發生火災的時候,帶隊官是不是火場指揮官?火場指揮官還要開救護車,這個班表是不是看起來非常不合理?然後實務上無法救災、無法救護,沒辦很完善地救災和救護,為什麼會這個樣子呢?因為人力高度不足,你看一下港務分隊人力分配目前是這個樣子,依法應配備20人到64人,但是現在高雄港務消防隊所有分隊的現有人力,沒有任何一隊人力配備到64個人,班表才會這麼不合理,而且無法真正執行救火、救災任務,人力短絀。我知道到處都缺人。
發言片段: 8
陳次長宗彥:是。我們現在對消防員警的部分,都一直在努力處理,也為了因應釋字第785號解釋。
發言片段: 9
管委員碧玲:你們要增聘到1,000人,對不對?
發言片段: 10
陳次長宗彥:是。所以我們請消防署一定要加快。
發言片段: 11
管委員碧玲:次長,本席建議加強細節管理,怎麼做細節管理呢?每一個分隊,也不只是高雄港務分隊,每一個大隊或每一個分隊,你們都下去看班表的調度常態上是否合理,以這個分隊來講,如果其所轄的區域真的發生火災,那救火跟救災的人力共同調度就是4個人,所以他們第一時間還要花時間去其他分隊調度人手,時間就 delay了。
發言片段: 12
陳次長宗彥:是。不過,跟委員說明,其實我們現在各縣市的消防也好,或是直屬內政部的單位,遇到這些災害,是採聯防的概念。
發言片段: 13
管委員碧玲:沒有錯,但是像這樣子高度人力短缺到這種地步,連帶隊官都要在同時間開救護車。
發言片段: 14
陳次長宗彥:不過單一分隊人力基本需求一定要達到,因為分隊都是在第一線。
發言片段: 15
管委員碧玲:是,這個就是我說的細節管理,你就從分隊的人力需求是不是能夠達到最基本的救災能量做起,這一點我希望你們下去做好盤點。
發言片段: 16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委員關心。
發言片段: 17
主席:請翁委員重鈞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204
meet_id 委員會-10-5-15-8
speakers ["鄭天財Sra Kacaw","湯蕙禎","羅致政","周春米","邱顯智","林昶佐","楊瓊瓔","陳超明","林思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林為洲","羅美玲","王美惠","李德維","賴香伶","張宏陸","鄭麗文","管碧玲","翁重鈞","吳琪銘","林文瑞","游毓蘭","許智傑","陳椒華","萬美玲","蔡易餘","黃秀芳","張其祿","傅崐萁","陳明文","賴惠員","陳以信","劉建國","林奕華","廖婉汝","莊瑞雄","林楚茵","蔡適應"]
page_start 113
meetingDate ["2022-03-30"]
gazette_id 1115101
agenda_lcidc_ids ["11151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 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民眾黨黨團擬 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 員何志偉等17 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 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林昶佐 等17 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 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時 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 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9人 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 查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 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 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 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 查委員許智傑等24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 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 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agenda_id 11151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