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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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翁委員重鈞:(11時32分)次長,你辛苦了。今天這個修法我覺得很有意義,對於最基層的村里長,應該給他們比較合理的費用或待遇,讓他們的服務品質能夠更好,因為大家都知道,連母雞互鬥這種雞毛蒜皮小事,大家都要找村里長處理。第二個是縣市議員的助理費的事情,我覺得今天也很有探討的必要。剛剛主席談到衡平的問題,包括管委員談到的一些問題,其實都是一針見血,我是鄉下小孩,鄉下偷接電的人很多,被罰款的人,我經常要去幫他們講話,但是有一天我碰到檢察官帶隊去抓竊電的,把人抓到法院去審問,對我來說,對鄉下的農漁民做這樣的動作,我覺得不近情理,我不會接受,但這是檢察官是最容易拿到實績的,也不只是鄉下的農漁民,議員也一樣,最簡單的例子,最近高雄市議會的議長、臺南市的前議長也都同樣碰到這樣的事情,國科會裡面有很多教授,他們也不懂得會計的相關法律,他們也會觸法。過去還有國務機要費的案子,總統府裡面也會發生這類事情。
但是我覺得,假設是因為我們立法不完備,這樣好像是我們設一個陷阱,讓這些民意代表跳進去,有這麼多案例,我剛剛看了一下,天下雜誌說2019年到現在是27位,我剛剛又看到一個審計部資料,更嚴重!竟然有五十幾個案例,這麼頻繁、這麼高比例的民意代表、議員觸犯這方面的法律,次長,民意代表雖然不是每個都很優秀,但是栽培一個民意代表也不容易,栽培一個國家級的博士或教授也不容易,我們鄉下那些竊電的人,他們的孩子看到長輩這樣也會覺得不捨。我覺得,會有這麼頻繁、這麼高比例的這種狀況,我們其實應該澈底檢討,看要怎麼做比較周延,不要讓這些人再誤觸這些法律。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發言片段: 2
陳次長宗彥:翁委員好。你說的這些我們都有去思考,也為了這件事去找地方共同來討論,想想要用什麼樣的方式處理,或在制度裡解決,讓他們安心問政,問政的品質可以提高,也可以避免這些問題的產生。
發言片段: 3
翁委員重鈞:次長,你不要把這個法當成是一個簡單的法,你把它當成是功德,你要做一件功德,要栽培一個民意代表,要揹負多少民意?選上民意代表很難,剛剛主席講的衡平原則,有很多民代把這個當成大水庫理論,你們在公務單位,你們知道依法行政,但是你們還有會計人員在把關,一旦不行,他們就剔除,還有審計人員,可以把你的經費再追回來,但是民意代表是永遠沒機會,一次觸法,可能有兩種判決,一種就是說你是虛領,一種就是說你貪污,被判登載不實或虛領,就會造成一個人的人格上有很大的瑕疵,也是很令人痛心的事。所以剛剛管委員強調的,跟我們主席談到的衡平的原則,假設今天你把民意代表當成公職人員,那我們該怎麼樣去保障他們?他們也算是國家的資產,你要怎樣把法令制定得更完美、更完備,讓他不要誤觸法令,你們應該想出一套辦法。我看了一下,從民國107年最高法院的判例之後,你們有去做這件事情,但是民國109年審計部要求你們辦說明會,到現在一年多了,完全沒有進度,這是讓人覺得比較可惜的地方。這段時間你們要去基層和他們討論,收集到的意見會更多,只要中心點對,就是提高議員助理的薪資待遇。不然,你們叫地方政府考慮財源,說不定這樣一來地方政府覺得議員都不質詢也沒關係,他們怎麼可能拿錢給議員?就算不用編也好。
剛剛講的就是,他們都是無給職,都是領研究費,早期我當二屆議員也是這樣,但是現在時代改變了,今天你把他當公務人員,很多事情他們做得還比行政官多,現在的民意代表不好做,你們下班就可以回家休息,有的民意代表三更半夜還在奔波,民眾有困難,半夜找民代處理的很多,什麼事情都有,如果你今天當他是無給職,然後用其他方式來補貼他,不如把這部分法制化,看他的薪水是多少,看他的公費是多少,把他的助理也當成公費助理,看要怎麼樣規範這些助理,避免發生虛報或詐領之類的事情。
你今天當次長,我希望你可以好好思考怎麼樣去做,檢察官辦人很簡單,但是對一個人和一個家庭的傷害會很大,假設這些傷害的造成是因為我們的法令規章不完備,或者我們用很多這類不完備的法令,讓這些人誤蹈這些陷阱,我們都於心不忍。過去有國務機要費案,也有大學、國科會裡的研究計畫案發生詐領補助費,還有竊電,對這些案子,我都抱著同樣的心情,都是用同理心在面對,我希望我們能好好思考這件事情,好不好?都一年多了。
發言片段: 4
陳次長宗彥:是。其實本部已經就這個議題討論好幾次,也邀請地方議會、政府來討論。
發言片段: 5
翁委員重鈞:財源的事情不用考慮,該做的,花再多錢都要花。
發言片段: 6
陳次長宗彥:關於財源,地方政府同樣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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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如果這樣想,你們永遠都沒有辦法解決。
發言片段: 8
陳次長宗彥:我們都有跟地方政府說,大家要共同面對,地方的預算也要承擔。
發言片段: 9
翁委員重鈞:我覺得我們今天趕快把這些事情做一個完整、完善的處理,會比較妥善。
發言片段: 10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發言片段: 11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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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15-8
speakers ["鄭天財Sra Kacaw","湯蕙禎","羅致政","周春米","邱顯智","林昶佐","楊瓊瓔","陳超明","林思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林為洲","羅美玲","王美惠","李德維","賴香伶","張宏陸","鄭麗文","管碧玲","翁重鈞","吳琪銘","林文瑞","游毓蘭","許智傑","陳椒華","萬美玲","蔡易餘","黃秀芳","張其祿","傅崐萁","陳明文","賴惠員","陳以信","劉建國","林奕華","廖婉汝","莊瑞雄","林楚茵","蔡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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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30"]
gazette_id 1115101
agenda_lcidc_ids ["11151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 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民眾黨黨團擬 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 員何志偉等17 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 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林昶佐 等17 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 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時 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 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9人 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 查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 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 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 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 查委員許智傑等24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 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 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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