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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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11時33分)次長好。去年底幾起社會案件,引發我們對影像威脅、施暴等等事件,讓社會對於性私密的影像有高度的重視,行政院也迅速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項修正案,將性隱私權入法保護,跨出數位性別平等的第一步。對於行政院版的相關草案,團體也有一些意見,有意見的討論都是好的,大家都希望條文可以更加周延,所以有幾個問題想跟次長討論。行政單位未以專法的形式來處理相關型態的犯罪是為什麼?相關犯罪的條文內容散見於各項條文之中,會不會增加執法的困難?例如釐清法規適用的困擾,或者進而侵害被害人的權益等等,請次長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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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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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委員好。確實要不要立專法,行政部門其實都有做相關的討論和研議,以衛福部來講,我們現行有性侵害防治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法,這兩個法其實都是刑法的特別法,如果我們再針對性隱私部分立特別法,其實有些被害型態等等的樣態重疊,所以我們也比較擔心如果這樣的話,反而會有一些執行上的困擾。再者,性侵害防治法本來就是一個補充性的立法,它是違反刑法某幾樣性侵害的行為,我們給予被害人的保護機制,以及加害人的身心治療和登記報到,所以我們覺得就回歸到這兩個特別法,兒少的部分回到兒少,性隱私這部分就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裡面準用整個被害人的保護,以及對於相關需要特別做身心治療的加害人,我們一起來準用,做身心治療3+1,在治療期間還有登記報到,用這部分來做被害人的保護及加害人的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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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我們這次修法有特別強調訴訟協助的機制以及犯罪被害補償金的制度、保護機構透明化等等,這些修正過去為什麼沒有?數位犯罪不是這次才有,這次修正的主要目的是什麼?預期效果是什麼?因為外界對於被害人的保護覺得重要的爭點在被害人的性影像會繼續在社群媒體散布的風險,這樣會一直加劇被害人的心理創傷,我們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定,網際網路業者應該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的義務,以及違反的罰則。如果是國外的機房呢?我們用什麼方式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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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國外的部分,我們這次有增加如果令他改善,他如果沒有改善的話,我們可以令他限制接取,國外這個部分如果他真的沒辦法配合,就授權我們行政主管機關有這樣的權力,讓他在國內就接取不到、看不到,用這樣的方式限制被害人的性影像被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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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這次修法比較特別的是法務部推動修復式的司法,為什麼採用修復式司法的方式來處理?與目前應報式的司法有什麼不同,具體上要如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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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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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錦村:跟委員報告,現在訴訟法規定就有提到修復式司法幾個字,犯保裡面強調修復式司法,我們以前著重在懲罰被告,就是所謂的加害人,但是被害人受到傷害的部分要如何有機會平復?包括他所受的財產或身心的創傷,經由修復式司法讓他能夠慢慢平復,我想這對被害人而言是滿周延的法律,對他有相當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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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被告假設可以停止羈押時,他得指定相關被害人保護措施,命被告遵守,包括禁止騷擾、接觸或其他的危害行為,但是如果加害人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或另構成其他的刑責,這些我們都知道,但是碰到案件時,我們常常看到被告的家屬或某某人代替被告來發言,這對被害人也是一種騷擾和傷害,這樣的情況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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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錦村:假設有家屬或其他人幫他代為發言是經由被告的教唆,或是請求協助做這種行為對外發言,個案上也可以認定是被告違反保護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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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對啦!但是在認定上就會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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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錦村:個案上要經由調查來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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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這個要再思考討論一下。我們當然樂見法務部在修正重點中有提到通盤調整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的制度和性質,特別是在補償金的制度上,從原先的代位求償、損害賠償性質修正為國家責任性質,對於整個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是不是也要思考該如何精進,例如法務部專責機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一年大約只有8,000萬元的經費,用於被害人和家屬的保護支持服務,平均一位專任人員要服務197件被害家庭,這樣對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夠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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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錦村:我們當然希望對被害人的保護越來越好,但是因為國家財政的關係,希望未來大院在審查相關預算時,針對被害人保護的區塊,能夠讓法務部增列、寬列相關的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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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好,如果真的有需要我們會給予支持,希望這次的修法可以讓它比較妥善,可以保護到被害人。
最後請教警政署,今天的新聞有報導一位藝人謝忻,她過去的私密照被人在網路上散播,於是她去警局報案。事後她接到警察來電告知,有媒體記者想要她報案時的照片,但她明確表達了不願意,因為她認為自己不是罪犯。她的私密照已經被人放到網路上,警察同仁又要把她報案時的照片給媒體,對此她明確表達了不願意,但是就在她結束通話後的30秒,她的報案照片已經刊登在各大媒體上。請問警察局這樣流出她的照片,跟她的私密照被流出的邏輯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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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李副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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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署長永癸:我們的規定是不可以,這個個案我們會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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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這是今天的新聞,我覺得警察是人民的保母,人民要充分的信任警察。謝忻已經明確表達不願意將報案的照片給媒體,但警察還是把它流出去,而且是在她掛掉電話後的30秒,就在各大媒體看到她報案的照片。我認為人民保母不應該這樣做,這部分可能要回去檢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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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署長永癸:我們的要求是不可以的,我們會專案調查,之後再跟委員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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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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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請何委員志偉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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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5-26,36-1
speakers ["賴惠員","王婉諭","蔣萬安","何欣純","蔡壁如","高嘉瑜","林昶佐","范雲","蘇巧慧","吳玉琴","邱泰源","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黃秀芳","莊競程","何志偉","張育美","林思銘","林為洲","劉建國","羅美玲","陳椒華","江永昌","張其祿","賴品妤","徐志榮","高虹安","陳瑩","楊曜","黃世杰","周春米","陳以信","洪申翰","楊瓊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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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30"]
gazette_id 1115201
agenda_lcidc_ids ["11152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時代 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 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張育美 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吳怡 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二)民眾黨 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52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