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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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11時42分)司長,2020年1到6月份,你知道通報的數據大概是多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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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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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委員是指兒少性剝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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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對,我直接講好了,總共是891人。其實這是前年的數據,我的問題是為什麼會delay這麼多?現在都已經2022年了,資料是從你們的官網抓的,數據的更新怎麼會這麼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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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我們目前的數據大概是半年更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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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我在此具體要求能否隨時更新?我們一直說just in time,這是一個非常清楚的邏輯,但問題是出在警政署還是衛福部?為什麼會半年才更新1次?這不過是通報而已,請問能否做到隨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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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我們可以帶回去,因為它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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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可不可以不要半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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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我們可以帶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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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請教衛福部,澳洲過去花了5年的時間去釐清如何保護兒童。我今天要指控的是,我們連統計都統計不好了,更何況去研究、去解決問題。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是半官方、官方直接進駐,針對這些孩童及加害者做全面的釐清,並且有規模和系統性地用了5年的時間。我們有沒有在做這些事情?我們甚至連事後的統計都有問題,更何況是事前的預防?這個問題我要點出來,所以是否可以在此承諾不要再半年1次了,有沒有機會?你個人的傾向如何?你自己在這個位子上有意願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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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跟委員說明,因為它涉及公務統計,公務統計不是只有統計兒少性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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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那就是集體的怠惰跟緩慢啊!這個部分請直接承諾,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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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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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還是你在等長官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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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沒有,我們會帶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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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請直接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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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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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即時更新,這是第一件事情。你說「是」我就當你同意了,不能再每半年更新1次了。
接下來我要向司法院提出另一個指控,高雄有一名林姓男子將6歲女童抱在腿上性侵得逞,最後法院認定這名犯嫌無客觀使用強暴或威脅等強制手段,沒有違反女童意願,所以最後輕判。我要問的問題很清楚,5歲、6歲、7歲、8歲、9歲、10歲、11歲,甚至15歲的男孩或女孩,他們怎麼知道什麼是合意性交?今天我給他一支i-Phone,送他一台i-Pad,給他一個好玩的玩具,這樣就變成合意性交,變成一個交易的邏輯嗎?絕對不是嘛!請問在實務上你們到底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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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文法官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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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官家倩:跟未成年人性交的部分,刑法上有兩個條文,一個是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一條,保障的法意是違反性自主權,另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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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我要強調的是,你都講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或第二百二十七條條文,違反本身意願跟合意的刑期是不一樣的,但是針對一個幼童,一個小baby,他可能吃飯都還要人家幫忙,可能連換衣服和洗澡都還不太會,他怎麼會知道什麼是合意和不合意?這個部分真的要檢討,因為問題的核心是根本就不應該發生。
主席,非常抱歉,請再給我1分鐘的時間。酒駕防治很重要,現在再犯者可以公布照片了。我想就教於法務部,針對酒駕累犯是否有研究、評估和study過,有沒有辦法嚇阻酒駕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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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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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錦村:委員是指公布照片的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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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對,去識別化、姓名、模糊化照片直接公布,你們有沒有研究過?請回答有或沒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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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錦村:就我所知部裡沒有這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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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沒有評估過?但是就您的專業來講,這樣的處置你認同嗎?有沒有辦法在某種程度去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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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錦村:因為有關公布照片的法律規定,並不是法務部主管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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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沒關係,我今天要主張的是,韓國從2000年開始實施「保護青少年免遭性剝削法」,現在相隔11年之後,他們直接公布照片、住址,各式各樣的特徵全部都公布。我再次強調韓國的法規我們不一定適用,但是孰輕孰重?一個是酒駕,有傷人或致死的可能,但今天這是性侵、是強迫,甚至將受害過程錄影並散播,因為有一群非常病態的同好者。
今天衛福部、司法院、法務部都在這裡,我們身邊都有小朋友,每一個小朋友都是大家的公共財。我要問一個問題,一樣都是中華民國,酒駕累犯的照片可以公布了,關於幼童性侵害者的法規制定,你們認不認同或支不支持,未來不要再有這些性侵幼童、兒童、青少年的事情了。光是去年半年的時間,通報就逼近900例!剛剛保護司已經承諾會持續更新,我們該不該公布他們的相關資訊?大家都很痛恨酒駕,如果酒駕累犯可以公布,更何況是我們身邊的小朋友,請問法務部的認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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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錦村:兒少跟性剝削的法規主管單位並不是法務部,但有關委員提到公布性侵犯照片的部分,我知道美國有些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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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梅根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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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錦村:美國各州有這個規定,南韓也有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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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網路上隨時可以看得很清楚,包含特徵以及具體的訊息。沒關係,我只是要一個答案,也請衛福部李次長給我一個答案,因為時間不夠,我只要知道要或不要?該不該朝這個方向走?酒駕可以公布,那性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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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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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關於兒少性剝削、兒少性侵這個部分,我剛剛有問同仁,兒少性剝削的條例過去曾經有公告,但後來有一次立法院修法拿掉了。因為兒少性剝削的樣態太多,我覺得可能要去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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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該不該朝公開公告的方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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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能否請委員給我們時間去研議?因為它的型態很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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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不行,光是半年就900件了!而且這還是你們統計這麼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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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這900件有85%都是散播性影像,而且還都是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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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一樣啊!學生又怎樣?學生殺人可以無罪嗎?不是啊!學生既然敢做就要敢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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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是,這個部分我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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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我們針對不同的樣態,但是最惡劣的那一種該不該公布?連續的、惡意的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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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這些惡意的、重大的部分,我們可以來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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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你們願意研議,願意往這個方向,是或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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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是,我們會來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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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委員志偉:好,拜託各位了。今天的結論就是要即時更新你們的數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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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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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請張委員育美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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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5-26,36-1
speakers ["賴惠員","王婉諭","蔣萬安","何欣純","蔡壁如","高嘉瑜","林昶佐","范雲","蘇巧慧","吳玉琴","邱泰源","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黃秀芳","莊競程","何志偉","張育美","林思銘","林為洲","劉建國","羅美玲","陳椒華","江永昌","張其祿","賴品妤","徐志榮","高虹安","陳瑩","楊曜","黃世杰","周春米","陳以信","洪申翰","楊瓊瓔"]
page_start 241
meetingDate ["2022-03-30"]
gazette_id 1115201
agenda_lcidc_ids ["11152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時代 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 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張育美 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吳怡 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二)民眾黨 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52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