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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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育美:(11時51分)次長好。今天排案審查兒少性剝削條例,跟相關性侵害的防治條例,對於修法的大方向我表示支持。畢竟從南韓N號房事件爆發至今已經兩年,期間國內兒少團體多次呼籲儘速展開修法,我也有提出相關的修法草案,為了回應各界的期待,我們一定要邁開修法進度的步伐。
首先我要和次長討論創傷復原機制的成效,遭性侵害、性剝削的兒童與少年,往往需要漫長的復原過程。根據美國童年逆境經驗的研究顯示,創傷事件復原過程中,可能造成兒少以後嚴重的、終生的、生理和心理的健康問題,例如憂鬱症、自殺念頭、酒精、物質濫用、肥胖、攻擊行為、工作成效低下,以及需要較高的社會福利需求與醫療支出,這些次長應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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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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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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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育美:雖然創傷剛發生的時候,我們都有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社政資源、性侵害責任醫院的衛政資源,還有各地警察局的警政資源協助網絡。但是相對在創傷復原上,請問部長,國內目前有多少間性侵害被害者創傷復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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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目前是7間創傷復原中心,過去只有4間,今年我們增設至7間。
跟委員報告,遭遇性侵害時,無論成年或未成年,在整個社工服務的環節中,如果有創傷相關的諮商等復原需求,本來就可以在服務的階段結合相關資源進行創傷服務。創傷復原中心除了提供這樣的服務之外,也開放給過去可能沒有通報的早年受害個案,他們也可以來這7間創傷復原中心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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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育美:好。根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的計畫,衛福部統計每位性侵害被害人,平均僅得1.27次的心理諮商服務,不到2次,因此非常需要布建性侵害個案創傷服務中心。衛福部雖然有提出性創傷復原方案,但其中原來的創傷復原機構僅限於北部跟中部,南部和東部仍缺乏相關的服務。
我從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中,沒有看到立即的性侵害創傷復健中心關鍵的KPI績效指標。請問次長,未來幾年你們要布建發展性侵害創傷復原服務的短、中、長期目標分別為何?現在只有這7間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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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過去只有4間,確實是集中在北部,我們今年布建到7間,南部、東部也有了,所以我們今年在北中南東都有布建相關的資源。剛剛委員提到的1.27次應該是在整個創傷的第一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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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育美:對啊!只有1.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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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其實接下來如果還有需要,一定都有連續性的服務,現在我們對社工都有做創傷知情的訓練,所以他們會很清楚地瞭解被害人有這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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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育美:這是在107年開始,花費4年的時間,布建了7間性侵案被害者創傷復原中心。我們還有多少個4年啊?4年才7間,再4年再7間?實在是太慢了啦!所以我剛剛才會問你有沒有一個績效指標,未來4年要再建幾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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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因為我們本來的目標就是7間,所以我們已經達標了,就是以我們的規劃來講很快地就達標了。這7間我們會先運行看看,如果真的還有需求再來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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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育美:有的,你們只有1.2次的心理諮商服務,所以這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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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好,我們會再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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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育美:不僅如此,創傷復原服務應該是結合學校、醫院與社區,共同建構創傷照護的資源網絡,但是衛福部在110年4月25日發布的新聞稿中提出,地方政府公部門在創傷陪伴這項議題上,無論是專業或是資源配置上有其侷限,因此衛福部希望能借重民間團體多元化的服務特性。請問民間團體有能力串接不同的網絡服務嗎?政府認為要民間,可是民間很多元化,有時候太多元化,你們掌握得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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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我想所謂的網絡服務,在整個社工工作的基本概念是,我有這個中心,本來就要結合各項的資源,所以這邊應該是以創傷中心為中心,如果服務的對象是在學校,當然就要跟學校的輔導合作,如果在醫院就要跟醫院的社工合作。我想這是一個在社工工作的網絡,真正去建立網絡的當然還是我們中央跟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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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育美:你剛剛講的是很多元的,我現在來幫你集中一下。按照衛福部性創傷復原方案的甄選簡章,補助對象是社會團體、社會工作師公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心理諮商所,以及設有社會工作或心理諮商相關系所的大專院校,這些民間團體要如何將被害人有效地轉銜到醫療機構?其實這點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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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如果他們有需要,我想無論是社會局或中央,一定都有社工合作機制。我剛剛提到的就是這些創傷復原中心,除了網絡的結合之外,真正的整體性侵害被害人的創傷服務網絡,一定是中央要跟地方政府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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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育美:對不起我打斷一下,因為中央有公權力,行政院的跨部會,還有其他行政機關,通常都面臨不同部會分工不明的問題,中央與地方之間溝通斷鏈,有困境,民間團體再怎樣多元化,包括什麼學校等等一大堆,勢必會碰一鼻子灰!所以社會安全網中雖然導入許多跨體系的概念,你剛剛有講,我打斷你嘛!你有講就代表的確你也瞭解很多跨體系、跨專業與公私協力的服務,但是我提醒次長,我們要務實面對公私協力的局限,越多人,局限就越大。我認為你們應該站在主管機關的高度,為性創傷被害人提供更多的醫療服務,進而修復被害人所承受的身心健康問題。為什麼呢?你們不能只仰賴民間團體而已,而且醫療的媒介和銜接是很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身心健康問題。這點次長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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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我同意,所以我們這個網絡的建立本來就是中央跟地方的權責,一定是在這樣一個系統之下,創傷復原中心可以運用我們這個系統做資源的連結跟轉銜,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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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育美:我跟你說,你不能只靠民間團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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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沒有、沒有,我們沒有靠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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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育美:你要以主管機關的高度去籲請公家機關和民間團體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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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這是政府的責任沒有錯,所以我們這個機制已經建立了,而且有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如果民間團體在結合資源的部分有困難,我們一定都會給予相關的協助,所以我們不會認為這要全部由民間來做;這個部分一定是政府要擔起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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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育美:好,我就是提醒衛福部要結合民間團體,並負起責任,Accountability!好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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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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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本席現在宣告:上午質詢到劉建國委員發言結束後休息。
現在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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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5-26,36-1
speakers ["賴惠員","王婉諭","蔣萬安","何欣純","蔡壁如","高嘉瑜","林昶佐","范雲","蘇巧慧","吳玉琴","邱泰源","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黃秀芳","莊競程","何志偉","張育美","林思銘","林為洲","劉建國","羅美玲","陳椒華","江永昌","張其祿","賴品妤","徐志榮","高虹安","陳瑩","楊曜","黃世杰","周春米","陳以信","洪申翰","楊瓊瓔"]
page_start 241
meetingDate ["2022-03-30"]
gazette_id 1115201
agenda_lcidc_ids ["11152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時代 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 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張育美 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吳怡 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二)民眾黨 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52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