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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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12時10分)我們今天要討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條文的修法,這次修法當然是希望能夠加強管制,防止兒少性剝削的行為,但是我現在要請教一個問題,就是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有所謂和誘及略誘未成年人的罪責,請問在網路上有沒有這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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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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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錦村:網路上的話,如果符合第二百四十條的要件,當然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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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很難符合啊!因為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是「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要「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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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錦村:如果是透過網路的email信箱在聯繫的時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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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對啊!他在家裡,沒有「脫離」啊!但是那些行為,比如說我舉個樣態,他跟這個引誘自己的人在網路上聊天,然後拍下私密照片給對方看,這樣有沒有犯罪?他沒有去傳播,也沒有圖利,只是給對方看,這樣有沒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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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錦村:要看那個被害者是不是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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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未成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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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錦村: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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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有罪嗎?現在的法律是沒有辦法定罪的!要怎麼定?
大家看一下第二條,那都有一些要件,要傳播、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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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錦村:拍攝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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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對方沒有拍攝啊!是他傳給對方,對方怎麼有拍攝?是被害人自拍之後傳給對方,又不是加害人拍的!這樣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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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錦村:這次是有規定製造、拍攝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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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製造?他也沒有製造啊!這樣有製造嗎?被害人自拍,傳給對方看,這樣有製造嗎?自拍是被害人拍的,不是加害人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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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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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跟委員報告,這次修法有放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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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我要談的就是,刑法裡面有和誘、略誘,略誘我們就不談了,那更嚴重。談和誘的部分就好了,但是這在網路上有時候比較難認定,因為他們沒有實體接觸,如果是實體的,因為它的要件是「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也就是沒有通知監護人、父母,然後把他誘拐、帶走,可能是帶走去做壞事,拍照或什麼,這個是實體上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和誘的要件。在網路上是不會把他帶走,但是他也有可能去做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比如說拍私密的照片,那算是猥褻之行為。
我的意思就是說,我們探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時候,最重要的立法目的是要防止這些犯罪行為的發生,而這個犯罪行為的發生一定有其開端,對於那個開端的防制,如果法制不足,就會常常都是在討論事情發生之後要如何處罰。因為這個太嚴重,對未成年人來講,只要發生了就很嚴重,後面即使處罰再重,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還是很大,所以和誘罪裡面特別規定未遂犯罰之,即使未遂,還是要罰的,因為對被害人傷害很大。
因為時間的關係,細節將來逐條討論的時候再說,現在我簡單建議,也許可以考慮在本條例中以專章的方式,把刑法第二百四十條關於和誘發生在網路上的狀況,也納入規範跟管制。這也不是我自己的發明,其他國家如澳洲,在2004年將使用通訊服務誘拐16歲以下之人,或使用通訊服務傳送不雅訊息給16歲以下之人等行為入法,他們這個很嚴格喔!不是只有誘拐未成年被害人傳私密照片、猥褻照片有罪,傳給他也有罪喔!但是如果我們用現有的法律,那是罰不到的啦!比如說成年人把猥褻照片傳給未成年的對方,但是都沒有去傳播,就是兩個人自己傳,這種樣態常有耶,聊天嘛!現在聊天軟體那麼多!在其他國家,傳猥褻照片給未成年人是有罪的喔,因為他們入法了!但是我讀了現行法令的相關規定,發現我們的法制是不足的啦!所以這個我們都可以來檢討。網路世代新的和誘、誘拐行為跟實體行為不同,你要用原來的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去規範它,是很難規範得到的!
好,在修法過程當中,我們繼續來討論這個議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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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賴委員惠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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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5-26,36-1
speakers ["賴惠員","王婉諭","蔣萬安","何欣純","蔡壁如","高嘉瑜","林昶佐","范雲","蘇巧慧","吳玉琴","邱泰源","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黃秀芳","莊競程","何志偉","張育美","林思銘","林為洲","劉建國","羅美玲","陳椒華","江永昌","張其祿","賴品妤","徐志榮","高虹安","陳瑩","楊曜","黃世杰","周春米","陳以信","洪申翰","楊瓊瓔"]
page_start 241
meetingDate ["2022-03-30"]
gazette_id 1115201
agenda_lcidc_ids ["11152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時代 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 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張育美 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吳怡 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二)民眾黨 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52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