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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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10時58分)主席、各位首長、各位同仁大家好。部長好,我今天要先說我的提案說明,為了怕浪費委員會時間,所以我跟詢答一起進行,讓大家比較節省時間。部長,你應該有看到我有提第十六條,就是行政機關跟民意機關之間同級的不要互相餽贈,譬如說行政院不要送禮給立法委員、縣市政府不要送禮給縣市議會,大概是這樣。部長應該沒有送禮給我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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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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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委員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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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你也沒有接過我的電話說:「部長,謝謝你的賀禮或蘭花。」,沒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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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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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那這樣還算不錯。
部長可以看一下,我不知道你有沒有在逢年過節或中秋、端午時來過立法院?我們一樓在收件時,禮物都是堆積如山,講真的我們也不需要,甚至之前幾年我還把一些過節的禮品,因為我們吃不完這些食品,我們還去找一些需要的團體如愛滋病轉介或中途之家,有些常常收到、有些沒有收到,他們也會覺得民意代表有關心到他們,他們覺得很好,但這些對我們來說是多的。這是我們辦公室在6年前拍的照片,那時候應該是剛上任或是有人接任幹部,送了一堆花,部長覺得這樣好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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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我個人是覺得這樣有點浪費,尤其是送花,對我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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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那你覺得各機關、國營事業送給立法委員,這樣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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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我覺得因為有些委員有這個需要、有些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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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我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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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有職務上的關係最好還是不一定要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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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有監督關係嘛!從第六屆開始我就有提案修法,但每一個辦公室見解不一樣,我沒有強硬一定要在公務員服務法裡面修,所以我提案,但沒有審就算了。但這一屆終於讓我等到了修法的機會,因為你們是主管機關,所以我希望你們好好思考一下。像我右手邊是劉建國委員,他這麼多件了,你如果去他的辦公室看,在門口直接就貼說不能送禮,包含花籃,什麼都不收,貼了很大一張,我還沒有這樣貼,所以我認為他立下很好的典範。
部長有看過你的書面回答嗎?你覺得這樣對嗎?你跟我講一下大意,你寫的意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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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基本上我們覺得如果符合廉政規範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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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符合廉政規範,所以你的意思是因為預算過了,所以這些公關費拿來送給監督的民意代表都可以,我們也不能管你們預算要怎麼執行,因為預算都通過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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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原本服務法規定的範圍是具直接長官部屬關係的,倒沒有針對有監督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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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沒有錯,你們並未約束、限制同級的民意機關,這是我們注意到的,這算我們自律。在民意代表部分,如果我們立法通過的話,縣市議會也不能再收同級行政機關贈送的;如果中央政府認為地方議會配合得很好,為了感謝而送禮給議員,我沒有意見;或者市政府送給立委,我也沒有意見,那可能是某種合作關係但不是監督關係。
如果你們要用法條方面來說明,只要符合廉政條例,或者機關送禮部分,只要預算通過了就不應該再約束,我覺得銓敘部你們這樣解釋非常不合理!但我可以幫你們解釋,你們認為考試院跟立法院是平行對等,我們並非監督你們,OK,我可以接受。
但是我想請教一下,如果以我跟行政院之間的關係,你認為行政院應該送我嗎?例如:恭喜榮任召委、恭喜榮任幹事長、生日快樂等,你覺得機關應該要這樣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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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如果立法院通過相關法案,行政院長表示謝意,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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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可以口頭講一下,送禮就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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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有直接監督關係的話,送禮可能就難以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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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沒錯,所以這一次我贊成你們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這部分沒有錯,因為長官就是監督部屬,那在我們的憲政體制上,民意機關就是監督行政機關。如果你們站在考試院的立場回復這個內容,某種程度上,我覺得你們鄉愿,但還好。但是,總不能行政機關都不受監督,在考試院、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權通過之後,我們不能全部都不管,也沒有對等的民意機關負責監督考試院,你們來立法院講一講預算或法案,人就走了。
如果用這種態度,你認為大家會相信考試院嗎?你們身為第三方卻抱持這種立場,行政院會認為:那就算了,我也滿喜歡送禮的、做個人情也好。這樣不對嘛!你們在銓敘公務人員相關的懲戒或職務的時候,並非採取這麼寬鬆的標準,所以我很失望,我從擔任第六屆立法委員到現在已經16年了,考試院你們站在第三方角度應該更嚴厲,認為這樣做不對,應該落實憲政上的監督精神以及上下屬的憲政監督精神,結果你卻這樣回復我,我覺得很失望!
這個問題問一下行政院蘇人事長,如果依照我的版本修正條文,規定同級的行政機關與民意機關之間不得餽贈,你覺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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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蘇人事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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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這個部分我們尊重立法院的決議,立法院如何決議,我們就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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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好啦!我希望定下來就規範全國,包含鄉鎮市公所跟鄉鎮市民代表,監督就落實監督,不要每天想要人家送禮物,那中央來定、壞人我做!其實應該由行政部門提出就好了,每次都要看立法委員自己是否自律,搞得民意代表好像很喜歡收禮似的。
我給大家看一下,有哪些預算科目可以送禮給民意機關,中央的機要費3,615萬元,國務機要費是總統府比較特殊的項目;特別費1億728萬元,這是各位都有的首長特別費,我覺得總數加起來也不多;一般事務費也可以拿來做公關,估算約2億8,000萬元,我認為在整體預算上也不多;國營事業的公關費25億3,593萬元,這是一個大漏洞,國營事業有時候被「凹」,有一些拿去做社區敦親睦鄰,但有一些真的拿來向民意代表做公關,這個真的不對!總共加起來二十九億多元,老實說,送給民意代表的也不一定那麼多,但是真的不花這個錢,也沒有關係吧!人事長,如果站在行政院立場,應該沒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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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一般而言,大家滿謹慎地使用這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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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但有時候是慣例,而且每個首長不太一樣,有些人很愛送、有些人真的不喜歡送。我曾經在第六屆進來立法院的時候,那時候的立委有225人,當時有被送花而且退給行政院的只有兩個人,我是其中一個,所以還是可以拒絕,但是我覺得行政機關不要送,就不用拒絕了嘛!這一條我堅持!
再簡單講一下今天的工時問題,我們就用現在消防署在港務消防試辦的工時方案討論,他們現在的工時做二休二,加起來總共超過300小時,這的確是風險高、透支、很需要專注力的工作,消防也是現在非戰時期間,我認為是工作風險、危險性最高的。而工作給予加班費,我覺得是合理的,他們還訂了一個上限1萬7,000元或1萬4,500元,講真的,對他們來說實在非常不公平,有時候限於地方政府的財源也只能這樣。
可是對於特殊工作來說,消防署只在港務消防試辦其實很取巧,那邊的風險性不高,像桃園這種工業大市的風險性就很高,常常看到相關新聞,工業越集中、越密集的,消防風險越高,因為工廠內的消防不可能那麼專業,都要靠政府的消防隊。
我們先從工時來看,我看了一下,唯一工時超過他們的是醫院的住院醫師,大家看一下住院醫師的輪班,他們真的超過消防員、工時到達320小時,加班就另計了。但比較醫生跟消防員的薪資,大家用常識就知道醫生比消防員高,那消防員救別人的病、醫生也救別人的命,我們生病、重症的時候需要這些急診醫師,我們還把命交給他們,但是他們的確都超時、過勞。
消防員他們的訴求是慢慢降低工時並補人,從這樣的訴求來看,我們除了補人以外,沒辦法降低他們的工時,但是我覺得取消1萬7,000元加班費上限是非常合理的,非常合理!今天有幾位委員希望等到試辦結束再處理,我也贊成,但我希望能整體考量,消防經費當然是地方政府的財源,假設地方上真的有這麼高的消防需求,必須核實編列消防員的加班費給他們;考績都還受比例限制,有時候要給他們考績甲等也不一定辦得到。所以這部分是合理的,這一點也希望大家支持!謝謝各位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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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剛剛有宣布先處理臨時提案。今天的臨時提案本來有兩案,第1案經提案委員同意撤回,不予處理。
臨時提案第2案有發修正本給大家,因為時間關係就直接討論,剛剛行政院人事總處希望提送書面報告時間由1個月改成3個月,經過他們與葉委員溝通後同意,因此就將「1個月」改「3個月」,修正後通過。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沒有意見,臨時提案修正後通過。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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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9
speakers ["黃世杰","游毓蘭","陳椒華","陳歐珀","柯建銘","曾銘宗","陳玉珍","范雲","高虹安","江永昌","林思銘","陳以信","鄭運鵬","劉建國","王婉諭","邱顯智","楊瓊瓔","賴香伶","林奕華","周春米"]
page_start 129
meetingDate ["2022-03-30"]
gazette_id 1115201
agenda_lcidc_ids ["11152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 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 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五)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何志偉等 3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 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八) 委員葉毓蘭等24 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九)委員陳玉珍等2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 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 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 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 范雲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十五)時代力量 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 草案」、(十八)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九)委員葉毓 蘭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考 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 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 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52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