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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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12時7分)部長,今天審查的公務員服務法,上一次修法是在二十多年前,就是民國89年的時候。今天排審的幾個版本,很多委員的版本都有處理到「麟洋配」事件。上個會期我們很多教文委員會的委員就在呼籲,公務員服務法應該要放寬這部分。我記得當時銓敘部一再地強調,大家在教文委員會也討論很多,都一再強調公務員服務法不宜針對特定的族群進行修法。今天你們的報告也特別提到,就實務運作上,應合理訂定、調整公務員兼職的程度以及規範密度。我的提案版本,原本是希望針對經營商業的兼職一體適用規範,雖然今天銓敘部一開始的態度是說不宜針對特定族群修法,依循這樣的邏輯,但有關本法適用的對象,考試院版本的第二條第二項就直接排除了中研院,這樣的修法技術,就之前銓敘部的立場,其實就不符合當時所說的一致性。院版條文的說明裡面特別寫到「中研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之進用係以學歷及學術能力為考量,其主要工作著重於學術研究」「與一般公務員係執行公權力之性質截然不同」。請問部長,依照銓敘部的邏輯,你們這樣寫的話,可能國立大學教授或醫師,這些人主要的工作也都著重在專業的學術及技術能力,和一般公務員性質也截然不同,那為什麼第二條卻沒有排除所有與一般公務員性質截然不同的人員,而單單把中研院拉出來規定於第二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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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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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跟委員說明,因為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就未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本來就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現在我們的這個規定只是在於補充,與未兼行政職務的教師類似的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他們應該也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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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只有中研院嗎?你要不要盤點一下,看還有沒有類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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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中研院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的整個體系比較特殊,基本上不適用,因為公教研都應該區分,公教要區分之外,研究人員也應予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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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明確回答我的問題,現在你們在第二條第二項加上了中研院的人員,那除了中研院以外,就您剛剛提的這種類型,還有沒有類似的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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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這種類型的研究人員,大部分都是在研究機構裡面,一般公務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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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不能說是大部分,這個法律修正通過後,依第二條規定就真的只有中研院的部分是被排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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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對,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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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我的問題是,你們有沒有去確認過,如果是這種類型的,他是公務員,但又是研究人員,其研究人員屬性,可能我們要把這個比重拉高一點。就這種類型,由於大部分都在中研院,所以你們列了中研院,還是只有中研院有?這兩個概念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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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原來中研院是全部都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但其性質上確實特殊,所以我們也要排除。至於其他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基本上他們比較是屬於在行政機關服務的,不是一個純粹學術研究的機構,任務屬性不一樣,我們也曾經盤點過,但現在最明顯、最單純的應該是中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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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最明顯的?聽起來您的意思應該是,類似這個概念,其他還有一些研究人員也是如此,只是你們可能還沒盤點到,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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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不是沒有盤點到,我們盤點過,但他們是因為性質特殊,而其他人員所在的研究機構不是純學術研究,基本上是隸屬於行政機關的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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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我覺得這是一個問題,比如最近還通過太空中心的部分,太空中心裡面也會有所謂的研究人員,這種的又算是什麼?這個問題很大,所以我覺得就第二條第二項,你直接把中研院拉出來做百分百的認定,但就你剛剛講到的類型,那還有沒有其他的?現在你的意思是,只有中研院這種類型的需要處理,但其他的就先放著不做,可能在立法技術上,我覺得有點問題。
第二個問題,就修法技術,目前在公務員服務法的修法裡面,適用對象是直接獨立排除中研院,我覺得很奇怪的是,這裡面還包括公務員應該要遵循的精神原則,像公正無私、不得接受招待或餽贈,以及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請教中研院的林淑芬主任,您認為這些條款不適用於中研院的研究人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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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因為中研院的研究人員是聘任的,他們本身就有聘任的相關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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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不是,現在我們是在講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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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是由他們內部學術自治所定的倫理規範來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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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林主任,其實這幾項也是中研院這類的研究人員應該遵守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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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中研院人事室林主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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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主任怡君:報告委員,中研院身為公立研究機關,當然對於一般的公務倫理,包括您剛才所提的遵法、廉潔、誠信等,就這部分我們有倫理規約,會在倫理規約裡面再予增訂。現行的倫理規約主要是就學術倫理的部分加以規範,至於公立研究機關所應有的一般性公務倫理,目前因為是直接適用服務法,未來如果不適用的話,我們會於規約中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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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就是中研院目前只有處理學術倫理,另外立契約嘛!今天如果把公服法這部分排除的話,你們還要另外再訂立一個關於公務員服務法的契約,那我就覺得很特別啊!再請教部長,對於中研院排除的部分,你們覺得到底有哪幾個項目是中研院研究人員不用遵守的?你剛剛講的經營商業兼職,這個我很認同,早上我的提案說明就說了我認同,除了這個以外,你覺得有哪些是中研院的研究人員不適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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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針對公務員特別要求的那部分,跟學術研究的譬如言論自由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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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言論自由的部分,現在裡面不是有寫了,我們今天會處理言論自由的部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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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對,還有學術研究上更大的言論自由之範圍,這部分比較是屬於學術自治,我覺得公務員服務法的某些規定,比如不能贈送長官財物等,因為研究人員就是比較沒有所謂公務人員上下層級的這種關係,他的研究都是獨立研究,所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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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不好意思打斷一下,假設今天有10條是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for package、每個人都要適用,而你現在的意思是,裡面可能有幾條是中研院這一類的研究人員可以不適用、排除的部分。那為什麼不在這幾條裡面去做排除,而是要把這10條全部排除之後,再由中研院訂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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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因為我們認為中研院的研究人員比較像教師,尤其是高等教育的教師,但現在教師都完全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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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像剛剛這幾條,你覺得應該變成是他們要再另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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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應該是說,他們可以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讓他們自行去規範,比較能夠根據職務上的需要和特性去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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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我自己所聽到的,就你們之前的態度跟這一次的修法來講,這是我覺得比較特別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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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麟洋配」是針對特定的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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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你現在也是針對特定的研究員、特定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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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那是身分不同,不是從事的活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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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我覺得到時候可能需要有一個決議,就是我們也要求中研院,如果他們都覺得一定要再另外寫契約,才能夠符合公務員的精神,但又不違反你們講的學術自主等,這部分可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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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基本上把學術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當成公務員的這件事情,我們認為不應該把它放在一起;教師不接行政職務的也不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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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其實我的第一個問題就在於,中研院裡面,只有中研院的這一類人是學術研究人員嗎?我是在談排除的範圍到底是不是合理。所以您的意思是,可能其他的部分還是以行政人員為主,我覺得你們回去可以好好再看一下這部分,其他屬於研究型的單位可能也有很像教師的這一類人,那麼這一類的人是不是也要放進來?第二個,剛剛中研院也談到,一個公務機關,畢竟他們領的還是公家薪水,這樣子的情況之下,我們剛剛說比如有10條關於公務員的規定,其中有幾條他們還是應該要遵守?目前中研院還沒有列入倫理契約,這部分可能會要求中研院要在多快的時間之內,這個法通過之後就要趕快把契約內容補齊?
最後要詢問加班的問題,今天你們的書面報告寫到,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要求主管機關於11月前,針對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員明定超時工作補償之事項。院版修正的第十二條,確實與勞動基準法的基本保障一致,我是很贊同,但我們回頭去看,其實不只是超時的補休,還包含加班費的部分。院版既然已經採用勞動基準法的體例,明定相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框架,是不是也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的精神,訂定最基本的延長工作時間加給之標準?雖然條文沒辦法完全比照勞基法,可是憲法也保障服公職權、健康權這些,很多性質特殊的公務員常常是有高密度的工作時數,卻沒有與勞基法一致的加給標準。我就舉個最簡單的例子,現場有很多立法院的職員,每逢預算會期都要陪我們加班到深夜,甚至立法委員下班之後,他們可能還要趕著做隔天的一些事項之準備。是不是銓敘部也充分考量,依據這個解釋,超時加給的部分也可以明定而有合理的框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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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基本上根據各機關的需求,我們還是覺得需要授權,就授權明確性,非常清楚,我們認為有關適用對象、特殊情形及勤務條件最低保障,都必須基於維護公務員健康權的原則下才由總統府、國安會及五院訂定,所以我們雖然是授權,但授權之目的非常清楚,就勤務條件最低保障要設限,最後超時工作的時數應該要定入相關的辦法,只是我們沒辦法取一個數字,而去規範所有不同輪值性質的特殊公務員,很難訂出共同的最高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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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但我覺得,「很難訂出」的意思是,最後還是空在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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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明天我們會進行逐條審查,屆時大家可以再作討論。好,謝謝。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張委員育美及何委員志偉均不在場。
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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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9
speakers ["黃世杰","游毓蘭","陳椒華","陳歐珀","柯建銘","曾銘宗","陳玉珍","范雲","高虹安","江永昌","林思銘","陳以信","鄭運鵬","劉建國","王婉諭","邱顯智","楊瓊瓔","賴香伶","林奕華","周春米"]
page_start 129
meetingDate ["2022-03-30"]
gazette_id 1115201
agenda_lcidc_ids ["11152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 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 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五)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何志偉等 3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 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八) 委員葉毓蘭等24 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九)委員陳玉珍等2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 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 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 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 范雲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十五)時代力量 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 草案」、(十八)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九)委員葉毓 蘭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考 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 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 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52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