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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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12時20分)謝謝主席,今天是針對釋字第785號訂定框架性的輪班休息制度,相對來講,銓敘部的版本已經從原本3項的立法例大概調成5項,這對於司法院當時作出釋字第785號解釋,等於有非常多公務機關的性質,在工作以及勤休上面,可能往往造成一些公務同仁的健康權還有工作效益受到時間或是過勞的影響,因此要求做法令的修正。我先請問銓敘部周部長,在勞動基準法裡面,有關超時工作本身有幾個概念,一是我們正常工時制的加班,另一個是變形工時制的加班,也就是我們講的2週變形、4週變形、8週變形,最後是有關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特殊工作者,他可以在相關的核備機制及健康維護的保障之下,超過剛剛講的那幾類變形工作時間給予特長的工作,而其所指的是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人員或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或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同時在你的修法內容裡面也提到,現行條文第十一條對於特別職務概念,過去好像沒有特定的解釋,所以你們這次也把「特別職務」這4個字拿掉,我相信在勞動關係裡面,不管是公務或者是一般私人企業,不外乎就是透過工時的限縮,讓他的身心獲得修復得以進行第二日的出勤或長期在職務上發揮他的效益,我們再看一下它的時間規範,如果像一般資訊服務業,他們稱作責任制,形式上每一個時間的上限是一個月大概240小時,我們擔憂的是有一些比較高齡的工作者在保全業擔任夜間保全工作,但還是讓他一個月的工時有288小時,其實這樣的工時是非常長的。另外工時最長的就是前年剛通過納入勞基法的醫師,他們的總工時可以達到320小時,而這次修法明訂一個月加班時數可以到60小時,但是在最後的第五項修法裡面,讓輪班的同仁如果因為工作性質特殊,卻又可以超過60小時的上限,在立法上你們有沒有估算過?或一定程度因為工作職務的不同,在公務機關裡什麼類的加班時數會超過60小時,甚至超過的時間可能到100小時,有沒有針對機關或是工作者加以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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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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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基本上這60小時,我們是參照有關公務人員如果因公猝發疾病、戮力職務、積勞過度的標準取中間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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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這個我曉得,我是說現行有沒有什麼工時單位,因為勤一休一的單位可能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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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輪班制的一定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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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一定超過60小時。那現在大概超過多少?是80小時嗎?現在普遍是多少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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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因為也有到100多的,甚至300多小時的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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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是,所以我們會不會訂了一個看起來符合司法院說的框架性規範,可是實際上它的現況是遠遠超過你們所訂的工時,而訂工時上限的目的是讓他逐次慢慢能夠降到符合規定的方向,所以應該不能貿然地再把天花板往上推或是在空白授權裡面沒有一個你們審定的基準上限,因此我想請教的第二個問題是如果讓機關基於維護健康權,但又授權他依特殊性質做調整時間的規範,你們的作法將會是如何?有沒有一個指引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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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我們將來當然可以做這個指引,但是因為每個機關特別是──但我想主要負責的是行政院,其他各院這種情況相對是比較少的,行政院在訂定相關授權辦法時,就可以徵詢各個相關團體的意見訂出該類型工作的最高時數上限,將來這個法規命令也會受到立法院監督,我想這也可以達到目的,但如果說我們不分各種類型,就訂定一個共同的上限,基本上可能還是要尊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意見,因為我們本來想訂也訂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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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今天人事行政總處也有派人列席備詢,我相信他應該理解我的意思,如果今天我們放任一個已經訂定60小時的天花板,然後又空白授權回到勞基法剛剛講的第八十四條之一的概念,而他早就已經突破現在勞基法46小時的上限,以致大家詬病可能會造成過勞,或造成工作者身心損傷,所以如果現在要回到公務員服務法,有沒有可能朝向你的上限,依現有統計之後,訂定逐年往下調的機制?而這會反映出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到底是人事受限、人力不足以致於必須這樣勤一休一的出勤?還是其業務性質特殊到沒有辦法進行人力增補?這是兩個面向的問題,所以我想就教新上任的人事總處蘇人事長,人事跟工時一定是環環相扣的,這個政策的規劃跟制定的指引,你們的規劃是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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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蘇人事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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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跟委員報告,大部分人事增補的部分,事實上在過去每一年,我們不管是在關務、民航局、飛航總臺還有矯正單位,我們都有增補大概幾百人或上千人以上。至於委員剛才提到第二種屬性,像海巡一趟到南海,他的執勤時間就沒有辦法做人數上的增修,還有像在玉山氣象站的,一次出勤就要一個月,下來休兩個月,所以要訂得很細,坦白講我們每一樣業務的屬性差異性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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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你們授權各機關,其中一項是共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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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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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60小時是基本標,如果到80小時甚至到100小時,它講的就是你的第二原則,輪班與輪班之間要間隔11小時休息的執行率,能不能執行到位?如果連這也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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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這一定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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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對,如果連這也做不到,你當然就不能一直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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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連續休息11小時,是一個低標,那是一定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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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在排班制方面,過去一般勞工就是做不到,像醫師或是像一些比較特殊的勤務,剛剛我也聽到邱委員講到有一些團體或是我們同仁希望能召開公聽會,讓他們的心聲或是他們共同參與制定就所謂放寬及補助上面或者勤休上面的制度發聲,這將會是一個最好的立法過程,好不好?請處長、人事長,還有部長這邊儘量讓地方或是中央的工作者能參與修法的過程,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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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跟委員報告,過去從民國109年到110年,我們都有跟相關的公協會,還有請各個主管機關找公協會溝通,事實上我們有幾種不同層次的溝通跟討論,並已聽取這些公會的相關意見,因為沒有他們的意見回饋,我們所訂出來的規範跟他們的期待將會有滿大的落差,這也不是我們所願意的,我們希望訂出一個大家基本上可以接受的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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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好,謝謝,我想我們就儘量讓釋字第785號發揮它真正的目的,讓健康權跟工作的權益,還有剛剛講政府體質要微調,則在人力上的增補還是必要的,好不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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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劉委員世芳、洪委員孟楷、張委員其祿、廖委員國棟、蔡委員易餘、孔委員文吉、周委員春米及陳委員玉珍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林奕華、周春米及陳玉珍等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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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9
speakers ["黃世杰","游毓蘭","陳椒華","陳歐珀","柯建銘","曾銘宗","陳玉珍","范雲","高虹安","江永昌","林思銘","陳以信","鄭運鵬","劉建國","王婉諭","邱顯智","楊瓊瓔","賴香伶","林奕華","周春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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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30"]
gazette_id 1115201
agenda_lcidc_ids ["11152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 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 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五)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何志偉等 3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 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八) 委員葉毓蘭等24 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九)委員陳玉珍等2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 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 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 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 范雲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十五)時代力量 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 草案」、(十八)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九)委員葉毓 蘭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考 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 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 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52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