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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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12時10分)謝謝主席,我要請教次長。次長辛苦!我想村里長的事大家都提很多了,其實20年來你看物價指數也調了百分之二十幾了,20年來里長的事務費跟議員助理費,這個其實次長應該都很清楚,我想再強調一次,這個不調實在是沒有道理,這一次我想一定要處理。之前我也開過記者會,事實上今天來質詢的我想跨黨派次長都看得到,之前我開記者會的時候事實上也很清楚,我那時候找了各黨派,包括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時代力量、無黨籍、社民黨、台灣基進黨等等,大家都一致地贊成跟同意。我想這個真的是迫不及待,所以我也提了一個法案,針對村里長以及民意代表助理這一些相關的權利,希望內政部辛苦一點能夠儘速通過。
我也請教次長幾個問題,民意代表事實上真的很辛苦,助理準備質詢稿、選民服務等等,都是他的工作,對不對嗎?我請問次長,如果民意代表忙不過來的時候,可不可以請助理去幫忙跑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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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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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許委員好!是。因為民意代表跟助理之間是一個勞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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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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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那就看雇主跟助理之間,就是民意代表跟助理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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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對,到底跑行程可不可以請助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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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個是兩者之間的關係啦!就是民意代表跟助理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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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對啦!就是我們聘他,因為民意代表有些比較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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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老闆聘請他工作內容是什麼,就做什麼,這是老闆跟他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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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對,所以有的人比較要做研究,有的人做跑行程的服務,所以跑行程是不是老闆可以聘請他做這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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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當然老闆可以聘請他做這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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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可以,對嘛!因為助理事實上跑行程不是只是跑行程,跑行程出去是聽人民的意見,而且如果遇到選民有服務案件要拜託你,也是要處理服務案件,對不對?所以老闆聘請一位助理專門跑行程,順便處理行程遇到的選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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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委員,應該這樣看,就是第一個回應剛剛委員講的第一項,本來就是民意代表跟助理之間的聘僱關係;第二項就是,民意代表聘一位助理做一個機動服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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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做機動服務,對,所以這依法是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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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個我無法回答,因為地方制度法上面有明確規定民意代表的職權是什麼?那裡寫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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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OK,這是我們民意代表,等一下我再列很多項,我們先看下一張好了。民意代表其實你看,在地方為民服務,這個是開銷問題,我們先講工作項目,包括服務處、包括法律諮詢等等,這些都是民意代表的工作。我們再看回上一張,所以民意代表我可以請助理去幫我跑行程做機動服務案件,這個應該是沒問題,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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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有回應剛才委員講的部分,本來就是老闆跟僱傭之間的關係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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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OK,所以可以,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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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你老闆請他做的工作,他當然要去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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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OK,謝謝!這個可以。現在很多FB、IG這些都要做P圖,對嗎?我現在有的助理在裡面,剛好他們沒有這些才能,我請外面專業的幫我做圖,這樣可以嗎?它也是我的工作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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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們要探討這些問題之前,應該說你的目的是什麼。我聽委員說,你為了經營臉書,當然你希望圖能處理得更漂亮,但是助理裡面就是沒有這方面的專業,一種是一案、一案處理的方式;一種是每個月固定的支出,這要看民意代表跟你所委託的人是用什麼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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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是,有時候我先舉這個簡單的例子,這樣大家在思考會比較清楚,我就是要做P圖,正好有外面的人可以專業地幫我做這個P圖,也許他不是全職、也許他算是外包,但是我就是請他做我的P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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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只要符合我剛才說的,因為你請美工去做設計,不外乎兩種方式,一種是用案件以案計酬,對不對?另外一種是跟他計月的,每個月、每個月等於我付你薪水的意思,但是一個月內你要幫我做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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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對,對,不管是P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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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只要你採用按月計酬的部分,你只要符合現在我們補助條例裡面給你的人數、額度內,當然這是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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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也是符合的。助理傳P圖有可能不在我的辦公室,譬如他有可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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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相信這2年我們對工作的想法,全世界都做很大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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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對,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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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何況民意代表的助理,其實不一定每天都要固定的服務,只要有達到老闆賦予給他的工作性質跟內容,我要求他做到的都有做到,我相信這是委員你跟助理之間的約束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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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對,工作約束嘛!有的可能沒有在我的辦公室,但是我要求他做我的P圖,這有可能算是兼職,也有可能算是外包,但是同樣在做我服務處的工作,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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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是,內容就是在做你的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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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內容就是做我服務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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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你的社群工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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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對。再來最後一項是,如果我要請助理去幫我買便當,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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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也同樣回答你剛剛第一個問題,這是老闆跟助理之間的聘僱關係,你們兩個能講得好,我付你薪水的部分,包括這些工作內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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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對,其實助理跟秘書一樣,有時候我聘請他,因為我服務處的工作很雜的,包括買便當,今天去繳電費也是用我的時間,我在這裡開會沒有空,我請助理去做這個工作,這樣有算做我私人的工作嗎?他就幫忙我,助理就是,我所有的事情反正就是請你來幫忙這樣嘛!總不能我中午吃飯還要自己去買便當,助理不能幫我買,這樣就不對了,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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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回應剛才委員所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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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OK,好,就是這幾個問題我特別要問次長,就是有的人解釋不清,讓我都搞不清楚啦!我們為了讓所有民意代表的助理好做事,所以你不要跟他們限制那麼多。原則上我有兩個訴求,第一個就是,關於民意代表助理的費用,我們看市議員一個月剛好2萬元,根本都不夠;縣議員9,000元;我們立委七萬多元,如果有租金還要扣掉,剩下五萬多元。
總而言之,我簡單說把它結束,那麼多開銷,租金也好,水電、電話、法律諮詢、紅白帖、文具、摸彩、社群經營、剛才我講的P圖、社區活動等等,這些種類繁多,那2萬元根本不夠用。所以說公費助理包括我兼職,其實我建議內政部要修法的時候,你只要用在公的就給你,用在私人的去繳你家的貸款不行,我們實在把法律定得太死,會讓很多人沒有犯意,但是會致人於罪,這想起來真的很令人不捨、很可憐。所以我希望內政部修法的時候可以考慮多一點,不要讓民意代表只是叫人去買便當就變成犯罪,這個部分拜託內政部在修法的時候,不要讓跑腿、買便當、外包、P圖這些都變成犯罪,這太誇張了吧!希望這個部分內政部在修法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得更仔細。
最後一個訴求是本人這次的詢答,本席要求用書面資料回復委員會和我個人,這個有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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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們會回去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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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今天的詢答,請做成書面資料回復委員會跟我個人,列入紀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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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然後要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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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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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OK,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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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們下午會審查,請內政部支持立法委員的版本就對了。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我們到萬委員美玲質詢完畢,休息30分鐘。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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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15-8
speakers ["鄭天財Sra Kacaw","湯蕙禎","羅致政","周春米","邱顯智","林昶佐","楊瓊瓔","陳超明","林思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林為洲","羅美玲","王美惠","李德維","賴香伶","張宏陸","鄭麗文","管碧玲","翁重鈞","吳琪銘","林文瑞","游毓蘭","許智傑","陳椒華","萬美玲","蔡易餘","黃秀芳","張其祿","傅崐萁","陳明文","賴惠員","陳以信","劉建國","林奕華","廖婉汝","莊瑞雄","林楚茵","蔡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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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30"]
gazette_id 1115101
agenda_lcidc_ids ["11151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 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民眾黨黨團擬 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 員何志偉等17 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 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林昶佐 等17 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 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時 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 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9人 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 查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 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 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 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 查委員許智傑等24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 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 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agenda_id 11151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