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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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12時21分)次長好。今天立法院排審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本來是要跟部長說,那今天就是跟次長說。存在已久的議員詐領助理費的問題,這不是這幾年才發生的嘛!臺灣實施地方自治已經很久,行政院中央廉政委員會也針對這個問題做過多次的討論,內政部、法務部、廉政署也都被賦予任務要進行研究處理,但是我們看到內政部的版本一直送不進來立法院,讓人非常遺憾,也不知道多次中央廉政委員會討論的內容何時才能落實。 |
以下是這兩、三年來的案例,我儘量依照時間順序或職務來跟次長說,次長請看簡報,這位是國民黨的高雄市議長曾麗燕,他被查到詐領助理費889萬元,然後已經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前苗栗縣議員謝佳禓,詐領金額53萬元;陳栢維,詐領192萬元,判刑三年六個月定讞;民進黨前市議員童仲彥,詐領5萬元,然後判刑三年;現任的新北市議員王淑慧,詐領335萬元,一審判刑九個月;民進黨籍的周雅玲,詐領1,359萬元,以300萬元交保,也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我們看到這麼多市議員,包括新北市有4位,也都依詐領助理費來起訴。看到這些層出不窮的貪污助理費的事件,要麻煩次長千萬不要、也絕對不要在立法院說這是一個歷史共業的問題,本席不接受這樣子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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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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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也從來沒有這樣說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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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針對民意代表貪污助理費,就是一件錯誤犯罪或者是貪污的事情,如同一開始我說的,行政院中央廉政委員會對這個事情也開過許多次的會議。次長,這是2019年廉政署在議事人員及議員助理研習營中做的簡報,中央廉政委員會會議指示邀請廉政署、內政部、主計總處等有關單位要去研議,但我們看到內政部到目前可以說是毫無作為,次長要幫部長說明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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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要跟委員說明,不要認定我們毫無作為,這幾年其實我們很努力地在想解決的方案,從法案的修正提出,我們邀集地方議會的代表、地方政府的代表,我們也經過幾次不同時間點的一些討論,我們都是努力地希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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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所以有努力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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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但是在今天的討論裡面,我也多次跟大院的多位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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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次長,我先來跟你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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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因為地方議會的需求、想法都有非常多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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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次長,公開透明我想是民意代表最佳的防腐劑,所以也要強烈建議內政部應該公布助理名單及薪資或薪資級距,並納入規範。我跟次長來說明美國跟日本的作法,美國的作法是公布助理及助理的姓名、職稱跟薪資,那日本的作法是有政策秘書、第一秘書、第二秘書等不同職位,然後他們的薪資都是固定的,所以日本就是公布助理的姓名。這樣的作法非常公開透明,無論薪資固定或不固定與否都一覽無遺,所以希望內政部可以來學習這樣子的作法、這樣子的方式,然後做一個統一的規範,讓全國的議會都可以來遵循。次長,這個部分您的看法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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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你現在所舉的美國制度跟日本制度,其實在源頭設計的時候,跟我們現行的制度上有一個很大差異,因為它幾乎全部都是公費,完全採取準公務員這樣的精神跟制度在做設計,所以它一定要去對外做揭示跟公告。我們現行的制度裡面,我在今天開宗明義跟各位委員說明的是,我們地方民意代表現階段是以無給職的精神在做設計,至於公費助理的補助是一個補助款,所以變成是一個議員跟助理之間的聘僱關係,而薪資所得的部分,是屬於個資的部分,所以這一塊適不適宜去公開給付多少的薪資所得,我覺得必須要審慎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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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如果到現在,次長的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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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在源頭的設計,我們就應該去重新思考這件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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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那到底還要思考多久呢?因為我們也不忍心看到這麼多議員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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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要跟委員說明,如果我們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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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如果中央可以有更明確的規範,能夠公開透明,或者是部分比照美日的作法來訂一個有效防範的制度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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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整個制度設計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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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還要多久呢?還要思考多久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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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委員,我覺得大家應該要好好來想一件事,就是到底我們要的源頭設計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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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次長,你告訴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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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個制度應該要採用哪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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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告訴本席還要思考多久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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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不是,這個是必須大家一起來共同討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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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對啊!那你還要討論多久呢?你一直在公開討論,但這個事件一再發生,難道你還要不負責任,就只要這樣下去嗎?還要一直在那邊思考、一直在那邊討論嗎?沒有其他的辦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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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現行的法律是什麼,大家就應該依照現行法律來遵守才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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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對啊!那就是有這樣的事情,才希望內政部訂一個簡單,能夠公開透明,然後仿傚美日的作法來讓這些民代能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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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們要學習各國制度,部分學習也要看脈絡是不是適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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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那你跟本席說還要多久?請你具體說大概還要思考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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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一點我沒有辦法跟委員做說明,因為我們在這三年的時間,光是邀集地方議會的討論裡面,我們就發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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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那你預估還要多久?半年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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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沒有辦法這樣回應委員,抱歉,因為我真的沒有辦法這樣回應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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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修法是我們的責任、修法是立法院的責任。接下來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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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15-8 |
speakers | ["鄭天財Sra Kacaw","湯蕙禎","羅致政","周春米","邱顯智","林昶佐","楊瓊瓔","陳超明","林思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林為洲","羅美玲","王美惠","李德維","賴香伶","張宏陸","鄭麗文","管碧玲","翁重鈞","吳琪銘","林文瑞","游毓蘭","許智傑","陳椒華","萬美玲","蔡易餘","黃秀芳","張其祿","傅崐萁","陳明文","賴惠員","陳以信","劉建國","林奕華","廖婉汝","莊瑞雄","林楚茵","蔡適應"] |
page_start | 113 |
meetingDate | ["2022-03-30"] |
gazette_id | 11151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51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 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民眾黨黨團擬 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 員何志偉等17 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 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林昶佐 等17 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 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時 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 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9人 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 查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 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 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 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 查委員許智傑等24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 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 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
agenda_id | 11151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