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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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12時46分)次長好。根據地方自治法第一章總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各縣市、直轄市都設有市政府、議會、區公所、代表會以及村里辦公室。而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清楚規定,上述組織分別設有縣市首長、議長、主席,村里亦設有村里長一人,這兩項規定次長應該非常清楚才對。也就是說,對於村里辦公室及村里長的定位其實非常明確,制度也很清楚。既然制度清楚,定位明確,卻未曾重視里長、村長所應有的權益、福利,完全不尊重!我認為無給職本身就是一件很荒謬、很具爭議性的事,但今天我們不談這點,而是先討論事務補助費。我聽了一整個早上後發現,次長似乎也認為從民國89年到現在,這22年來事務補助費從未調整是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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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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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萬委員好。確實已經歷經一段很長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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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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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相信委員有聽到我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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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次長是不是也認為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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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認為應該給予村里長一個高度的實質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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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次長無須講得那麼保守,我認為我們就是應該給村里長一個合理交代!首先,無給職就是不對!其次,村里事務費只有4萬5,000元,而這4萬5,000元已經22年沒有調整!以基本薪資來說,就以同時期的民國89年為例,基本薪資1萬5,840元;現在基本薪資保障已經調整為2萬5,250元。政府不斷調整基本薪資,這22年大概調整了9,410元,但村里事務費卻完全沒有調整過!在這段時間中,物價飛漲,已經無法應付所有應支出的費用。次長是否知道事務補助費可以用來支付哪些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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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現行事務補助費的支領方式係以領據直接核銷,等於實質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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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次長知道里長都用來支出哪些項目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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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每個里、每位里長的狀況都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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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請次長加油!如果次長不瞭解平常里長都在做哪些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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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很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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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你很清楚?舉凡水電費、雜誌費、網路費、電話費、修摩托車的錢全都裡面!次長為防疫指揮中心副指揮官,理當知道在這波防疫中,如若沒有里長在第一線大力支持、協助防疫工作的話,那麼我們的防疫工作恐怕無法做得如此順暢!所以我們都要對所有的村里長懷抱感恩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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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除了村里長以外,其實村里幹事也付出非常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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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當然!我相信次長不會因為村里幹事而去抹煞里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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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當然不會,所以我才說這是一起努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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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所以就無須把里長混進來談了,否則談了里長,就說還有村里幹事,難道次長不想正視增加里長事務補助費這件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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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一直高度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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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既然討論這個,那麼焦點就聚集在這裡,不要我說了里長,你就說還有村里幹事,這本來就是這樣啊!何必呢?好似我們今天都沒有講到村里幹事?這樣不太好!就防疫來說,小可以小到文宣印刷,以前文宣印刷的量可能沒那麼大,但現在為了防疫,所以拼命做,只因擔心指揮中心和地方縣市政府的指令沒有下達,以致里長在防疫期間格外辛苦!既然次長也認為里長很辛苦,理當給里長合理對待的話,何以未見內政部主動提出修法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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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們一直在處理這塊,修法版本現在正在行政院審查階段,早就已經出內政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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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次長說一直在處理,據本席所知,106年內政部曾邀集各地方縣市政府商討此事。眾所皆知,財源與支出終究要回到地方縣市政府,但每個縣市政府的財政狀況不一。106年邀集了九個縣市政府討論,不知當時大家的意見是支持或反對?原因為何?可否請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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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最近我們仍在持續邀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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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我問的是1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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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最近還有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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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先回答106年那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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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那時候大家都一樣,各有不同狀況,且每一個的財政狀況、角度均不相同。以地方的財政狀況來說,會比較採取保守的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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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當時有哪些縣市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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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個要調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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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根據內政部所提供的資料顯示,當時有參與的縣市,如臺北、臺中、臺南均持保留態度,所謂保留意思就很多了,或許是支持,只是要看一下財政狀況。至於反對的縣市,我想請問:這資料沒錯嗎?何以桃園竟然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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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既然提供給委員,就一定是會議紀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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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是會議紀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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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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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桃園的財政狀況算不錯的,如果連桃園都反對,那麼次長是否需要瞭解當中有無其他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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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所以我剛剛才說,在106年之後,我們最近又有召集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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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106年反對的,除了財政狀況外,是否有其他會議紀錄上沒有看到的原因?這點是我想知道的。可否於會後以書面答復本席?既然現在又再度邀集,那麼內政部何時會再次邀集各縣市一起來討論這問題?預計何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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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前一陣子已經邀集過一次,也就是邀請各直轄市、縣市的副首長、主計長、主計處長與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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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已經開過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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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開過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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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結果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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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就財政上的支出來說,多數縣市鑑於財政困難,所以希望中央能好好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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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既然次長已經聽到這聲音,那麼在這個議題上,就不要年復一年,週而復始,每年都僅止於討論、研擬。現在里長除了保險費一萬五千元補助外,尚補助健檢費一萬六千元,可否增加為民服務費或者春節慰勞金?次長可否承諾往這方向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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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點我在報告中回覆其他委員意見時有提到,這也是增加地方支出,所以必須審慎評估與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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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我們尊重、也支持,但不要只有口頭!我們希望能付諸實際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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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無論內政部或大院委員的支持,今天所通過的法律案雖由中央訂定,但執行與預算均在地方,因此大家應該一起來討論才對。我在與地方政府或地方議會討論時,均強調這件事是大家所必須共同正視的。我們肯定村里長,也認為應該調整、增加,這是地方政府必須承擔起的責任,故預算上必須適度管控、調整、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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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次長現在所說的這些,其實是從民國89年到106年,乃到最近這一次開會所討論過的問題點!但我們不能只把問題挑出來,卻不想解決方式!最後本席下一個結論:不管是部長或次長,你們的態度究竟能支持到何種程度?是僅止於口頭支持?抑或行動支持?我想你們要更積極,不能只處於研擬階段,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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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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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休息30分鐘。 |
休息 |
繼續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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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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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15-8 |
speakers | ["鄭天財Sra Kacaw","湯蕙禎","羅致政","周春米","邱顯智","林昶佐","楊瓊瓔","陳超明","林思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林為洲","羅美玲","王美惠","李德維","賴香伶","張宏陸","鄭麗文","管碧玲","翁重鈞","吳琪銘","林文瑞","游毓蘭","許智傑","陳椒華","萬美玲","蔡易餘","黃秀芳","張其祿","傅崐萁","陳明文","賴惠員","陳以信","劉建國","林奕華","廖婉汝","莊瑞雄","林楚茵","蔡適應"] |
page_start | 113 |
meetingDate | ["2022-03-30"] |
gazette_id | 11151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51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 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民眾黨黨團擬 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 員何志偉等17 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 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林昶佐 等17 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 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時 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 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9人 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 查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 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 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 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 查委員許智傑等24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 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 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
agenda_id | 11151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