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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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3時5分)次長,其實這個問題是要直接問部長,但是部長請假。衛福部或防疫指揮中心從開始有疫情到現在,有公布過任何一個個案的詳細地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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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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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應該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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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有公布過任何一間染疫、群聚學校的校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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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指揮中心是沒有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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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可是昨天在記者會上,部長為了解釋群聚的個案,說出了巷、弄、號、樓,這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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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部長做說明時有提到巷、弄、號、樓,不過基本上還不是一個完整的地址,我們過去雖然都沒有公布防疫旅館的名稱,可是我們大概都會去講一下防疫旅館的相對位置,就是希望透過公布相關、相對的位置,也讓民眾有所警覺。所以針對這一題,部長在下午的記者會上會再做更完整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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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很難完整,社會本來就多元聲音,有一群人是認為公布的越詳細,讓大家可以儘量去防疫;但也有人說防疫的措施基本上還是要尊重人權、尊重隱私,本來就有意見不同。不過我現在講的並不是你們做首長的、做次長的、做官員的心中的講法,其實武漢肺炎的特殊條例也授權你們很大的power,所以最終是你們要依法行政、要有一個規定。我去盤點了你們兩年多來有關於疫情前前後後所有的新聞發布、相關規定、行政命令、法令規定,然後只找到一個叫做「指揮中心記者會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就只有這個,其中也講到「個案完整地址」就是「不公開」,至於其他像是職業、工作內容、職銜、接觸者類型或收治醫院等等,則規定萬一真的為了防治、控制措施的必要,可能要公開,但個案完整地址是沒有的。
你們今天講了新北、講了中和,沒有講街、沒有講路,但是講了巷、弄、號、層,你們這樣子取巧說你沒有公布完整的資訊,我不明白啊!如果你們真的覺得今天的疫情相較於去年的大爆發,現在會有什麼樣的考慮,已經要講到這種程度的時候,你們就必須修你們的規則、必須修你們的原則重新去發布,這我也同意。但如果沒有的話,你們以前也沒有這樣發布,然後現在要這樣發布。你們不要說心裡面在想什麼就講出來,說不是、不是,應該要依法行政,而且法律已經授權你們這麼大了,這個規則和原則你們就必須要去注重。請回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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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的指教,確實在我們公布的相關準則裡面是規定「不公開」,不過這次其實也沒有公開完整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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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那你們要不要修正個案資料發布原則或是去加訂其他的防疫指引?如果沒有的話,今天就是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問你要怎麼辦?照規定來嘛!你們權限那麼大了,要照規定來嘛!就算你們有應變措施,也應該要有文字讓大家有所依據,難道今天次長要在這裡講部長標準不一嗎?你敢講嗎?大家還體恤部長辛苦,可是今天就遇到問題了,過去沒有發布,過去疫情也曾經大爆發、很嚴重,今天這個疫情是到怎麼樣的程度,要講到巷、弄、號、層?你講完那些之後,google出來就只有那一條,就知道在哪裡了,這樣不行啦!你沒有回答,你無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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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一定會遵守相關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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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是怎樣,現在是要說原則沒錯,所以後面講話要小心,還是說之後要修訂原則?這兩個要取一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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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目前應該是沒有修訂原則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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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那就表示不管是在這個文字上的規定或是在講的時候,實在是逾越了標準。你點頭,你是幫部長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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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沒有、沒有,我是說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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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又說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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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我是說我們目前是沒有要修這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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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如果沒有要修這個準則,你就必須對這樣的事情做回應,我問不到部長,我就問你,你要做一個回應,這已經傷害到人家了,你知道多傷害嗎?為什麼我今天要特別問這個?不單是因為他在我的選區,是因為你們講出的巷、弄、號、層,哪一巷、哪一弄、哪一號、第幾層,結果還講錯,講錯了!你們報錯了門牌號碼和樓層,報錯了!你們自己知不知道報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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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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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所以你們前面這個原則是模糊的,然後出現這種歧異了,這樣後面我就不知道你們報錯了該怎麼辦?如果是報成你家的地址呢?這樣問題不能收拾啊!我不知道沒有聲音的回答是代表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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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沒有,很謝謝委員對這件事給我們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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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要謝謝我,我今天是來指責你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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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我們一定會再更加的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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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可是你剛剛講你們不會修原則,但現在發生這樣的事情,你們就要給個交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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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確實在這件事情上,那個號碼是有錯誤的,這個部分我們感到非常抱歉,資訊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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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們現在糟糕了!你們現在報錯地址,難道你今天要在質詢台上回覆我正確的地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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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沒有、沒有,我是說造成民眾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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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就說你們事情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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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造成民眾困擾,真的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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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搜尋了半天都找不到任何其他的規定,就只有這麼一張「指揮中心記者會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就只有這麼一張,然後這上面絕對不公開的就是「個案地址」,其他是要視防治的措施手段,然後你這張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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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我想最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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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如果你這張不改,上面文字又沒有疑慮,已經發生的事情總是要給個交代。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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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之後給江委員一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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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可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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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吧!儘量去做啦!看你們怎麼修正、怎麼彌補,我覺得態度要出來,還是要有一定的作為,要對人民有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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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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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謝委員衣鳯發言。(不在場)謝委員不在場。
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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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5-26,36-1
speakers ["賴惠員","王婉諭","蔣萬安","何欣純","蔡壁如","高嘉瑜","林昶佐","范雲","蘇巧慧","吳玉琴","邱泰源","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黃秀芳","莊競程","何志偉","張育美","林思銘","林為洲","劉建國","羅美玲","陳椒華","江永昌","張其祿","賴品妤","徐志榮","高虹安","陳瑩","楊曜","黃世杰","周春米","陳以信","洪申翰","楊瓊瓔"]
page_start 241
meetingDate ["2022-03-30"]
gazette_id 1115201
agenda_lcidc_ids ["11152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時代 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 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張育美 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吳怡 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二)民眾黨 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52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