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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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13時39分)謝謝主席,有請李麗芬次長。次長好,我想今天有許多委員都相當關心兒少相關的權益,其實我在前面也聽了其他委員都有提到,包含像是兒少的隱私、個資在媒體或網路平臺上的洩漏。回憶一下,在2020年有一位高雄少女的誘拐事件,當時在媒體揭露了少女的隱私、個資之後,我們約很多網友一起來辦案,在辦完之後,變成少女在回歸到日常生活之後,他遭受到校園,還有左鄰右舍許多異樣的眼光,也變成是這位少女的二次傷害。
我們看到最近有很多關於兒少的一些資料在網路上傳播的事件,其實社會輿論上也是高度的關注。我想在這邊請教一下,因為最近查了一下,過去我們有授權網路內容防護機構iWIN來處理相關案件的申訴,當然希望能保護兒少的隱私、個資免於被媒體洩漏,可是我們看到兒少權法第六十九條,應該是沒有所謂的自律空間,然而我們看到iWIN近三年接獲的申訴案件高達百73.6%,也是轉為業者自律。在2018年到2020年的3年之間,有180件申訴案,只有7件是轉機關處理,3件是真正裁罰,而且這3件的罰則還相當的輕。想請教一下次長,今天在修法的過程當中,我們都應該要把兒少總總的權益能夠考量進來,為什麼裁罰的比例這麼低落?還有就是如果有這麼高的比例,即高達四分之三都轉業者自律,在這樣子的情況之下,怎麼樣可以在資訊快速爆炸的時代,避免兒少的隱私被大量曝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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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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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關心兒少隱私,我們在兒少性剝削的部分,還有兒少權法裡面,針對如果他是一個被保護的兒童,還是被性剝削的兒童,其實這些個資都是不能夠揭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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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我請教的是執行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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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iWIN這邊接獲的通報,其實有一部分是在我們兒少權法裡面的有害身心健康的資訊,如果是一個有害身心健康的資訊,就是透過業者的自律請他們改善,所以是不一樣的,一個是法律已經規定的,就是保護個案,那就一定都不行,上述個案或性剝削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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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問題是我們看到的這些案件裡面,不見得只有這樣,有很多是屬於兒少的個資,或者是他的臉部已經出現在影像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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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其實有害個資裡,有一個部分我們也在研議,即在網路上面的一般兒少個資,我們應該給予什麼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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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目前有在研議當中,怎麼樣來做一些改變,如罰則提高或者是在執行辦法上更明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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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裡面沒有針對兒少做特別的保護,可是我們看到像歐盟的GDPR,針對16歲以下兒童有特別的保護,還有美國的是針對13歲以下,有關這部分確實是在兒少權法裡面,我們是不是要來做一些相關的保障,我們也可以來做研議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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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希望次長能夠儘快針對這部分來啟動相關研議,就如同您說歐盟的GDPR,當然是一個最高規格、最嚴格的規範,可是我覺得在這部分,因為近年來發生的比較多,像這種兒少的隱私等,由於對於兒少來說,隨時手機拿起來一拍、一上傳,爆料公社或各種網路社群就會傳出去,而這一位受害者,就是被揭露隱私的受害者,他一輩子在網路上是抹不去的。就這部分而言,剛才有委員提到時間,如果今天媒體或平臺業者自律,在時間上面,我覺得也是越快速越好。因為給他們幾個小時,甚至一天的時間去傳播的話,那個傷害就不可避免了。
最後,今天我們也很關心在兒少色情與暴力的部分,剛剛次長有回復,其實有一些可能只是有害身心健康,可能沒有像色情暴力這麼誇張,就是說一個沒有灰色地帶的部分,當然在這裡,我們看到負責要求業者下架的主管機關,從衛福部到地方政府都有多頭馬車的情況。現在就一些議題上來講的話,剛剛如次長所說不傾向入法,我們本來是希望主管機關,還有要求業者下架要有罰則,也要能實現,可是您剛剛的回答一直說:我們不傾向立法,而是由業者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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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沒錯,我們這次本來就是要他們下架,只是說我們沒有訂定一個立即下架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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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您說時間上面不希望入法,你剛剛的理由是說業者收到通知之後都非常的乖,馬上就下架,但是我從實務上看起來,就覺得沒有什麼執行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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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剛剛我的回答是接下來要逐條,因為這一條跟其他機關是有關係的,我們還要再跟其他機關討論,是不是大家對時間有一個共識,如果有一個共識的話,我們在逐條時就可以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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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衛福部的態度是傾向於用這樣的方式去修法嗎?因為你剛剛講的意思,還要會同其他部門、其他機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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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對,今天相關機關都在,因為很多法條會牽涉到其他政府機關,我們都必須對法條要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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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我們要詢答及審查,你們應該先跟相關部會溝通,因為你們都是行政院的各部會,所以溝通會比較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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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這個版本是我們大家的一個共識,也是討論出來的版本,特別是在24小時的部分要不要給業者一個期限,因為今天委員有很多指教,我才說我們會針對今天這麼多委員的指教再來做一個討論,看是不是可以在逐條時有一個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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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做最後的總結,第一個,剛剛提到多頭馬車的部分還是有嘛!因為看起來,你們還要跟其他部會去做一個溝通協調,但這部分我覺得如果今天各部會有各自負責的地方,這就會變成是踢皮球,像那個校園霸凌到底算不算是兒少隱私?這件事情其實也討論很多了。因此請次長從衛福部的角度來看,你們如何去做一個統籌協調的單位就很重要了。第二個,就是剛剛講的時間部分,我希望可以儘快,在今天委員提出意見之後,如果是很好的,你們就趕快去找其他部會來討論,希望在逐條審查時,也可以給我們一個比較明確的答案及共識。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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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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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賴委員惠員):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周委員春米、李委員貴敏、陳委員歐珀、賴委員香伶及楊委員瓊瓔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瑩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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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5-26,36-1
speakers ["賴惠員","王婉諭","蔣萬安","何欣純","蔡壁如","高嘉瑜","林昶佐","范雲","蘇巧慧","吳玉琴","邱泰源","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黃秀芳","莊競程","何志偉","張育美","林思銘","林為洲","劉建國","羅美玲","陳椒華","江永昌","張其祿","賴品妤","徐志榮","高虹安","陳瑩","楊曜","黃世杰","周春米","陳以信","洪申翰","楊瓊瓔"]
page_start 241
meetingDate ["2022-03-30"]
gazette_id 1115201
agenda_lcidc_ids ["11152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時代 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 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張育美 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吳怡 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二)民眾黨 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52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