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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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13時41分)次長好。我們今天討論關於民意代表的費用支給以及村里長的事務補助費,首先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相關條例是在22年前訂定的,當時規定是不得超過4萬5,000元,13年後也就是98年的時候又修法,就是將這筆費用確定為4萬5,000元。這4萬5,000元被定義為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請問當時訂出4萬5,000元的標準是什麼?有沒有什麼計算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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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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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蔡委員好。我請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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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司呂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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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報告委員,當時全國各縣市關於里長的事務補助費有各自的原則但金額高低不一,所以後來才要劃一,要劃一的時候事務補助費編列得最高的就是臺北市,就是編4萬5,000元,所以後來就統一編列為4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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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所以後來就是統一化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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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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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原本是有高有低,後來就是訂為4萬5,000元?經過了十幾年,臺灣的物價水平在提高,我們今年給公務員及國營事業職員都有加薪,以這樣的程度回到事務補助費,我們認為有提高的空間。看到早上的詢答,次長對於這件事也沒有那樣排斥,不過我要進一步地說,因為我們將它明定為4萬5,000元,事務補助費就固定是4萬5,000元,但我們知道村里有大庄和小庄之分,有的村落很大,高達七千、八千人甚至是破萬人,有的村落相對較小,可能連一千人都沒有。
對擔任村里長的人來說,所要服務的村里人數不同,因此造成其工作量或是需要面對的情況也不同。如果是高達兩、三千人以上的大村落,所需要的費用又不同了,如果都訂成4萬5,000元,縱使爭取提高到5萬元,對於破千人或是高達四千、五千人的村里來說,某些地方有四、五千人搞不好就可達到議員當選的票數,但這樣里長要服務這麼多人,結果卻使用同一套標準。我想跟次長說的是,這對大里的里長來說,也算是相對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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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有兩個層次,第一個是縣市政府在面對城鄉之間、村里之間的落差,因為我們一直都有訂定里鄰設置基準,都市化和部落化的狀況本來就不一樣,這部分應該要予適度調整,否則村里長都在同一個鄉鎮市卻有大里、大村或小村之別。
第二個則又是另一個層次,要思考如何分出不同的層次。因為村里長不是只有人口數才會影響到他的服務,包括面積、道路、基礎設施等,甚至村里是不是還有其他的特色都會影響到他的服務。我就舉蔡委員所在的選區為例,布袋里里長可能要開漁民證明,但嘉義市的里長可能就不必,所以這樣也會有程度上與業務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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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每一個村落都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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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因為這些事有太多細節了,所以反而應該回過頭來,在里鄰的設置上給予很清楚的定義,也要考慮到臺灣城鄉之間的落差,有高度人口聚集和分散的情況,這些大家都知道,也都會講。像是里長所轄的里有大有小,我早上就說過了,高雄市有村有里,以里來說最大的里在高雄市,最小的里也在高雄市,里民從四萬九千多人到七十幾人都有,但同樣都是里長,這個時候是不是應該把里重新調整,不應該讓某個里的里長負擔那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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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這個我同意,有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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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要分成兩個不同的層次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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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如果要處理里的話,就又會扯到政治的選舉問題,這就很難去碰了。沒關係,我覺得我們討論的目的就是要優化村里長的服務品質,這筆事務補助費也不是他們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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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是實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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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但是他要用這些錢去支付文具、郵電、水電等費用,所以我還是具體建議,至少要提高事務補助費,對於這幾年來一直固定的事務補助費,希望這次能有相對應的提高,所以我還是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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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大家都肯定也都感謝村里長的付出,也應該要在實質的肯定上予以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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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好,希望內政部能把這件事完成並推動修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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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黃委員秀芳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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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15-8
speakers ["鄭天財Sra Kacaw","湯蕙禎","羅致政","周春米","邱顯智","林昶佐","楊瓊瓔","陳超明","林思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林為洲","羅美玲","王美惠","李德維","賴香伶","張宏陸","鄭麗文","管碧玲","翁重鈞","吳琪銘","林文瑞","游毓蘭","許智傑","陳椒華","萬美玲","蔡易餘","黃秀芳","張其祿","傅崐萁","陳明文","賴惠員","陳以信","劉建國","林奕華","廖婉汝","莊瑞雄","林楚茵","蔡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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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30"]
gazette_id 1115101
agenda_lcidc_ids ["11151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 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民眾黨黨團擬 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 員何志偉等17 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 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林昶佐 等17 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 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時 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 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9人 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 查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 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 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 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 查委員許智傑等24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 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 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agenda_id 1115101_00002